買到的房子有問題怎麼辦?瑕疵擔保責任範圍與時效全解析
法律專欄

買到的房子有問題怎麼辦?瑕疵擔保責任範圍與時效全解析

「房子交屋後才發現漏水、裂縫,甚至是凶宅,該怎麼辦?」買屋原本是一件充滿期待的事,但一旦住進新家才發現各種隱藏的問題,不只打亂了生活,更讓人焦慮、無助。尤其當對方賣房前並沒有說明這些問題時,買方往往會懷疑:我是不是被騙了?法律到底站在哪一邊?

別擔心,這篇文章將一步步帶您了解什麼是「瑕疵擔保責任」,買方有哪些權利、該如何行使,以及應該注意的法律時效與風險。我們不只提供知識,更希望讓您重新找回安心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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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有瑕疵能退嗎?法律怎麼保障買方

「房子看起來完好,交屋後卻問題連連,這樣還能退屋嗎?」

面對牆壁滲水、鋼筋外露、甚至不動產是凶宅的情況,許多買方在交屋後才發現問題,內心焦慮又憤怒。這些情況法律是否認定為瑕疵?買方究竟能不能行使退屋的權利?本段帶您認識什麼是「法律上的瑕疵」,幫您釐清可主張的範圍。

瑕疵擔保是什麼?保障買方的核心機制

買房交屋後才發現問題,難道只能認了嗎?其實,法律早已預留了一條路,那就是「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根據以上規定,賣方有義務擔保所出售的房屋在交付當時,沒有足以減少價值、影響通常效用,或與買賣契約預期用途不符的瑕疵。如果房子本身存在這些問題,即便當下沒有被發現,買方仍可主張權利。

這個責任是「法律直接賦予」的,不需要特別在合約中寫明。只要是房屋在交付時就已存在的問題,即便是交屋後才發現,都有可能適用。

📌 實務中,我們會協助當事人釐清交屋時是否已存在瑕疵、整理證據、評估訴訟風險與解決路徑,因為每個案子的細節都會影響法律的適用。如果您遇到房屋糾紛,不知道能否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放心,我們會一條條幫您釐清。

哪些狀況屬於法律認定的「瑕疵」?

房子有壁癌、油漆裂開,這也算是法律上的「瑕疵」嗎?其實,不見得。法律上的瑕疵,跟我們日常感受到的「問題」不完全一樣。

依據《民法》第354條,只有當房屋的缺陷影響了「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用途」時,才被認定為瑕疵。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看起來不完美的地方,都能要求賣方負責。

舉例來說,以下這些情況多半會被法院認定為瑕疵,買方可以主張法律責任:

🔹 結構傾斜、重大樑柱裂縫

🔹 滲漏水導致無法正常居住

🔹 鋼筋外露、氯離子超標(影響建築安全)

🔹 輻射屋、有毒建材(影響健康)

相對地,如果只是小面積壁癌、牆面不平整或油漆瑕疵,除非證明嚴重到影響居住使用,否則法院往往認為這屬於美觀問題,不構成法律上的瑕疵。

📌 實務中,我們會協助客戶透過鑑定、工程報告或估價師意見,來判斷是否符合瑕疵要件。這些專業資料,是主張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如果您對目前房屋的狀況拿捏不定,交給我們專業團隊來協助會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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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輻射屋算不算房屋瑕疵?

如果買到的房子曾經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凶宅),或被發現是輻射屋,這在法律上算不算「瑕疵」?

雖然《民法》第354條並沒有明文提到「凶宅」或「輻射屋」,但根據實務判決,這些情況仍可能被認定為影響買方對房屋價值與使用意願的重要事由。例如:

🔹凶宅若未揭露,且足以影響一般人居住意願,即屬瑕疵。

🔹輻射屋則可能影響健康安全,屬於實質上危害居住用途,屬於重大瑕疵。

關鍵在於,買方能否證明這些情況在交屋前就已存在,且賣方未揭露。

有些案件中,賣方可能聲稱「不知道這是凶宅」或「前手屋主沒說」,但若有鄰居證言、歷史新聞資料等佐證,法院仍可能認定賣方應知並應揭露。

買方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發現房子有瑕疵,我到底能怎麼做才能保障自己?」很多人誤以為買到有問題的房子只能認命,但其實法律早已設計出一套保障買方的機制。包括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甚至請求損害賠償,重點是:這些權利該怎麼用?什麼情況下法院會支持?這一段將詳細解析。

可以解除契約的法律條件

買到瑕疵屋就一定能退房嗎?其實,解除契約有法律門檻,不是所有情況都能適用。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依照以上規定,當房屋有法律上認定的瑕疵時,買方可以選擇解除契約,前提是瑕疵必須足以構成「重大影響」,使得買方如果早知道,就不會同意買賣。這通常指的是:無法安全居住、房屋結構嚴重問題、違反建築使用規範等。

舉例來說,法院多數會認為「輻射屋」、「嚴重結構問題」、「無法取得建築使用執照」等情況,足以解除契約。但若是漏水或小範圍壁癌等輕微問題,法院就可能認為不構成「解約要件」,會建議以減少價金來處理,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解約過當」。

📌 重點在於「比例原則」與「買方的信賴利益是否受損嚴重」。因此,解除契約前,務必詳細評估證據與法律風險。在這部分,我們會協助客戶完整鑑定房屋狀況、蒐集證據、評估法院接受度與解約勝算。有時候,並不是不能退,而是需要換一種更有效率、更穩妥的方式處理。找到最適合的法律解法,是我們最重視的事。

瑕疵擔保責任的法律時效一次搞懂

「法律保障有時效限制,我還來得及主張嗎?」不少買方等到搬進去住了一陣子才發現問題,但這時離交屋可能已經過了好幾年。究竟還能不能請求責任?本段將說明瑕疵擔保責任的時效起算點、通知期限、以及法院對時效的看法,幫您掌握權利是否還有效。

什麼是「交屋起算5年內」的規定?

房屋交屋後發現瑕疵,但已經過了幾年了,還能主張權利嗎?

民法第365條第1項:「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根據以上規定,瑕疵擔保責任的最長主張期間,是「交屋起算5年內」。也就是說,即使您是兩年後發現房屋有問題,只要該瑕疵在交屋當時就已存在,且尚未超過5年,都還有機會主張權利。

這條法律的設計是為了平衡雙方利益:讓賣方不需要無限期承擔責任,同時也給買方一段合理的發現與舉證期間。

通知後6個月內不主張會怎樣?

我有告知對方房子有問題了,但還在觀察,也沒採取法律行動,這樣有問題嗎?

有的。依據剛剛的條文,買方發現瑕疵後,必須在通知賣方後6個月內正式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的權利,否則法律會認為您「放棄」了這項權利。

📌 如果您通知了對方,但沒有進一步主張,法院會認為您沒有行使法律權利。這對買方來說是一個很容易被忽略的風險。

在實務上,我們經常遇到客戶說:「我當初有打電話跟賣方說啊,但他都不處理」,結果法院不採信口頭通知,導致主張失敗。我們會協助您透過存證信函、律師函、或法律行動,在六個月內留下明確主張紀錄,保護您的權益不中斷。

這個六個月,是法律設定的「沉默懲罰期」沉默就會喪失權利。如果您已經通知過對方,請儘快找律師協助,爭取時間與籌碼。

效過了還能提告嗎?例外情形解析

發現問題時已經過了六個月,甚至交屋五年以上了,這樣真的完全沒救了嗎?

一般來說,《民法》第365條設定了兩道時效限制:

1️⃣ 自交屋日起五年內

2️⃣ 自通知賣方後六個月內必須主張。

兩者任一時間屆滿,瑕疵擔保責任原則上就消滅。

但也有例外情形,例如:

📌 若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則六個月內的限制不適用。

換句話說,若能證明賣方早已知情卻隱瞞,買方即便超過六個月也可繼續主張。

但要注意,即使如此,整體的五年期限仍會適用。法院實務中認為,五年是「最終落日線」,除非另有特殊民事詐害行為,否則超過五年一般無法再主張。

在這類情況下,我們的協助重點會放在:

🔸評估是否可主張「賣方故意隱瞞」並準備證據(如鄰居證言、對話紀錄)

🔸針對已過時效者,考慮其他法律路徑(如不當得利、侵權損害賠償等)

⚠️ 時效過期不一定全然無救,但處理起來較為複雜。這時最需要的,是法律策略的設計與證據掌控,我們能協助您清查時效、設計可行方案,把握最後的主張機會。

哪些情況買方不能主張瑕疵擔保?

「明明房子有問題,為什麼法院說我不能主張權利?」有些買方明明覺得受騙,卻在訴訟中敗訴,關鍵就在於法律上存在「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的幾種例外。像是已知瑕疵仍簽約、合約排除責任、未及時通知等,這一段幫您避開常見誤區,避免權利被默默剝奪。

已知瑕疵卻仍簽約會失去什麼權利?

「如果我在簽約前就知道房子漏水,還能用瑕疵擔保責任主張權利嗎?」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買方在簽約時已經知道房屋的瑕疵,後續就不能再以該瑕疵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也就是說,當你知道問題卻還是同意購買,法律會認定你「願意承擔這個風險」,自然就失去了相關的救濟權利。

📌 例如,如果賣方已在契約中或現況說明書中明確揭露「本屋曾有滲漏水情形」,而你仍簽約購買,事後就不能因為滲水再主張瑕疵擔保責任。不過,如果賣方只揭露「A問題」,但你日後發現還有「B問題」未被告知,對於這部分仍可以主張。

實務中,我們會協助客戶詳閱合約與現況說明書內容,確認揭露的內容是否明確、是否能證明買方已知,並針對買方未察覺或未被告知的瑕疵提供法律分析與證據準備建議。

✅ 當你懷疑房子有問題時,絕對不要「怕麻煩」而忽略,因為只要一簽字,很多權利就喪失了。讓我們在簽約前幫你看一次,可能會替你省下上百萬與無數煩惱。

合約中排除責任條款的法律效力

如果合約寫了「買方不得主張瑕疵擔保」,這樣是不是賣方就完全沒責任了?

這是很多買房族心中最大的問號。依民法第366條規定,買賣雙方可以透過「特約」來排除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但這種約定並非絕對有效,仍有例外與限制。

民法第366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 如果買方能證明賣方對瑕疵有「故意隱瞞」行為,那麼即使簽了排除條款,仍然可以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舉例來說:賣方明知主臥地板下有管線漏水卻未告知,還在契約寫上「房屋現況交付、買方不得主張責任」,這樣的條款法院很可能不會支持,買方仍可提告請求賠償。

📌 我們會協助買方詳細分析合約內容、找出對方可能故意隱瞞的蛛絲馬跡,並在訴訟或調解階段提出有效舉證策略。合約簽下去不是就「一翻兩瞪眼」,我們能為你找回應有的空間與保障。

沒及時通知賣方會有哪些風險?

如果我發現瑕疵時沒有馬上通知賣方,會發生什麼事?

這是瑕疵擔保中最容易讓買方「權利自動失效」的情形之一。依據《民法》第356條規定,買方在發現瑕疵後應「即時通知賣方」,否則(除了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現的瑕疵之外)將喪失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的權利。

📌 雖然法律條文沒有明定幾天內,通常認為「一至三日內」通知較為妥當,最多不要超過一週。最常見的爭議,就是只口頭告知房仲,或只在LINE群組提到,卻沒正式通知賣方本人。

我們建議的做法是:

  1. 立即用手機拍照或錄影記錄現況。
  2. 寄送存證信函到賣方在契約登記的地址。
  3. 同時通知房仲,並留存通訊紀錄。

📌 我們可以協助您撰寫具法律效力的通知信函,確保通知具備證明力,並啟動後續主張程序。別讓一時猶豫,讓自己在法院上變得毫無主張依據,這是最可惜的遺憾。

瑕疵擔保與保固條款有什麼不同?

「合約寫了半年保固,是不是就沒有其他責任了?」保固條款與瑕疵擔保責任常被混為一談,不少人以為只要合約中有保固約定,就等於免除賣方其他責任。但法院其實有不同的見解。本段將解析兩者的法律性質差異,讓您不被模糊條款誤導,清楚知道可以主張哪些保障。

法律上的瑕疵擔保或合約保固條款

瑕疵擔保和保固條款是一樣的嗎?這是許多買方常有的疑問。其實,這兩者法律性質與保障方式完全不同。

✅ 瑕疵擔保責任是《民法》第354條所明文規定的強制性法律責任,不需在契約中特別寫出,只要具備法律要件,賣方就必須負責。這個責任主要是保障買方「買到的房子,應該是能正常使用、無重大隱患」。

✅ 保固條款則是雙方在契約中約定的「維修協議」,通常是指在一定期間內若出現問題,賣方提供「免費維修」的服務,並不等同賣方承認該部分有瑕疵。

舉個例子:若契約寫明「水電保固六個月」,代表半年內若有漏水、斷電等情況,賣方需協助處理。但若買方主張要退屋或減價,仍需依民法的瑕疵擔保規定來看是否構成法律上的「瑕疵」。

保固不能取代法定瑕疵擔保責任

合約上有保固條款,是不是代表賣方就不用負其他責任了?很多人都這樣誤會,但法律不是這樣看的。

根據《民法》第354條與法院實務見解,保固條款並不能取代法定的瑕疵擔保責任,除非雙方在契約中有明確的約定,表示「保固=瑕疵擔保」並已經完全揭露相關瑕疵,否則仍然存在兩套法律途徑。

例如:契約中寫明「全屋保固一年」,但實際上房屋早已存在無法修復的結構性問題,就算已過一年保固期,只要在「交屋後5年內」、且瑕疵是交屋前已存在的,就可以依《民法》第365條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 「保固」通常只是針對「未來發生問題」的維修承諾,但瑕疵擔保是針對「交屋當下已存在」的瑕疵負責,兩者保護的範圍不同。

我們會協助您分析合約內容,判斷是否具備排除瑕疵擔保的條件,並確保您在保固期外仍有法律依據可主張權利。不要因為過了保固期就放棄處理,因為法律保障的時效可能比您想像中還長。

實務上法院怎麼看保固條款?

在訴訟中,法院會不會因為合約上寫了「保固六個月」就不理會買方的其他請求?

不會這麼簡單。法院實務上多認為,保固條款屬於民法契約自由原則下的附加約定,必須結合整體交易過程與當事人真意加以判斷。

換句話說,法院不會單看保固條款就認定買方喪失其他權利,而是會進一步審查:

  • 保固的內容與範圍是否明確
  • 是否已清楚排除法定瑕疵擔保責任
  • 賣方是否對重大瑕疵有所隱瞞

我們的角色,就是協助當事人蒐集相關對話紀錄、交屋文件、施工照片等資料,讓法院了解雙方當初的約定是否真的構成「責任排除」,並主張應有的權益。

✅ 法院重的是「實質真意」與「資訊揭露」,而不是合約中單一句話。別被條文嚇住,當你有疑問,我們會幫你拆解每個法律風險,找到合理解方。

如何保障自己?3招買房自保法

「如果再買一次房子,我該怎麼避免重蹈覆轍?」買房對多數人來說是人生中最大筆的支出,如何在事前做好準備、事中留存證據、事後主張權益,是每位買方都該具備的基本功。本段分享三大實用做法,讓法律成為您的後盾,而不是日後的煩惱來源。

驗屋與拍照存證的重要性

交屋前要不要驗屋?一定要,因為這是你保護權益最關鍵的一步。

很多人以為交屋只是形式上的交接,但其實交屋當下的狀態,將成為未來「有無瑕疵」的關鍵證據點。依民法規定,賣方對交屋當時就已存在的瑕疵負責,但若日後發現問題,買方卻無法證明「瑕疵早就存在」,那麼法院很可能會認定責任屬於買方自己。

所以,交屋前的驗屋、拍照、錄影、紀錄都非常重要。特別是以下項目:

  • 樑柱、牆面是否有裂縫或滲水痕跡
  • 廚房、浴室是否有水壓不足或積水問題
  • 電線配置、插座位置是否異常
  • 地板是否有異音、地磚是否有空心鼓音
  • 外牆、窗框是否有滲漏跡象

除了拍照之外,也建議錄影一鏡到底、附上驗屋當日日期與現場人員身分,避免日後爭議。

簽約時注意揭露與排除條款

買房簽約時,每一條看似不起眼的合約文字,可能都藏著未來的法律風險。

合約是雙方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在不動產買賣中,常見幾種條款會影響買方權利:

  1. 現況交屋、買方不得主張瑕疵責任
  2. 房屋已經全面檢查,雙方確認無爭議
  3. 賣方不負保固或維修責任

如果不清楚這些文字的法律效果,買方往往是在不自知中「讓渡了本來應該擁有的權利」。依民法規定,若賣方在合約中明確揭露瑕疵,或雙方有排除責任的約定,買方日後就不能主張瑕疵擔保責任,除非能證明賣方故意隱瞞。

📌 我們可以為您提供簽約前法律文件審閱、逐條風險說明、甚至陪同簽約,協助您確認合約中是否藏有不利條款。這些看似「制式條款」的內容,其實都可以談,也可以改。不用一個人硬撐,讓我們幫您把好第一道關卡。

發現瑕疵後寄存證信函怎麼寫?

當你發現房屋有問題,第一件事不是找房仲吵架,而是「留下法律證據」。

依民法規定,買方必須在發現瑕疵後「即時通知賣方」,否則可能會喪失瑕疵擔保權利。這時候最穩妥的方式就是寄送存證信函。它不只是通知,更是日後訴訟中「你有依法主張權利」的重要證明。

那麼,存證信函應該怎麼寫呢?以下是基本要素:

🔹 信件開頭清楚載明「我是買方、房屋地址、買賣契約日期」

🔹 說明目前發現的具體瑕疵狀況(例如:主臥天花板持續滲水、經驗屋師傅確認為結構性裂縫)

🔹 明確要求賣方在合理時間內處理或說明

🔹 載明如無回應,保留後續法律主張權利

📌 我們可為您量身撰寫存證信函內容,並協助規劃後續主張路線,包括與對方談判、進入調解、或提起訴訟。越早處理、越能掌握主動權,千萬別等到問題變大、證據變弱,才後悔沒有早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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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是一場關於家的想像與期盼,卻常因不預期的瑕疵而化為一場長期抗爭。從發現問題的驚慌,到查找法律條文的焦慮,再到與賣方溝通或甚至進入訴訟的煎熬,我們理解,這每一步都伴隨著不安與懷疑。

其實,瑕疵擔保的制度正是為了在這些時刻,給買方一個可以倚靠的法律依據。不論是凶宅、輻射屋,或結構安全的隱憂,法律都給予你主張權利的空間。但每項權利背後,皆藏有時效、通知義務與契約條文的細節交錯,讓許多當事人在疲憊中錯過自保的最佳時機。

如果你正處在這樣的境地,請相信:你不是孤單的,也不是無助的。面對錯綜的法律與現實,我們願意站在你身邊,一起梳理條文、釐清責任、做出對你最有利的判斷與行動。每一個問題都有路可走,每一個困境都能找到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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