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怎麼走才合法?公司與員工都該懂的程序
法律專欄

資遣怎麼走才合法?公司與員工都該懂的程序

「如果有天主管突然約你進辦公室,說公司經營困難,要請你離開,該怎麼辦?」面對突如其來的資遣通知,很多人第一時間是錯愕與茫然:這樣做合法嗎?有沒有預告?該不該拿資遣費?甚至,不知道自己是不是被「違法解僱」。其實,資遣是勞動契約的一種終止方式,牽涉到的法律程序與補償規定,保護的不只是員工,也確保雇主能依法辦理,降低風險與爭議。

這篇文章會用淺白清楚的方式,帶你一步步了解:什麼是合法資遣?有哪些程序必須遵守?員工可以要求哪些權益?又該如何判斷自己是否被「不當資遣」?讓你在面對資遣問題時,不再慌亂,而是有準備、有依據,穩穩站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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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是什麼?什麼情況下公司能資遣

「如果公司說要資遣我,真的可以隨時請我走人嗎?」

不是所有的「請離開」都叫做資遣。只有在勞基法明定的幾種情況下,公司才可以合法終止勞動契約。本段將帶你認識什麼是資遣,它與解僱有什麼不同,以及雇主在什麼情形下才有合法資遣的依據。

資遣定義:與解僱的差別

「資遣」和「解僱」是不是同一回事?

其實,很多人以為只要被公司請走,不管理由是什麼,通通都叫解僱,但這在法律上是不正確的。資遣,是一種「非因勞工過失」而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也就是說,公司是基於經營或其他非個人因素,不得不請員工離開。相對的,解僱則通常是因勞工個人行為不當、違反規定或工作表現不佳,例如曠職、失職等情況,才會被公司依法解僱。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
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這樣的區別不只是語意不同,更牽涉到實質權益:被資遣的員工可以請領資遣費,也可以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進一步申請失業補助;但若是被認定為解僱,且事由成立,這些保障就可能被排除。

📌 我們在實務上協助過不少勞工與企業處理離職爭議,發現很多爭端都是因為雙方對於「資遣」與「解僱」的認知不同所導致。若你正在面臨離職爭議,建議盡早與律師諮詢,協助你釐清自己到底屬於哪一種情況,才能正確主張應有的權益。

勞基法第11條資遣事由

勞動基準法第11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轉讓時。
二、虧損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公司不是想資遣就能資遣,必須有「法律明定的理由」才算合法。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若想資遣員工,必須符合以下幾種事由:

  • 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
  • 公司轉型或調整業務性質,導致需要減少人力且無適當職位可安排。
  • 因不可抗力(如重大災害)而暫時停工超過一個月。
  • 員工工作表現確實無法勝任,並非主觀認定,而需有客觀事證。

每一項理由背後,都必須有事實依據。例如,公司主張業務緊縮,就應提供財報、業績下滑資料等佐證;認為員工不勝任,也應有考核紀錄或訓練紀錄來支持,而非一句「做不好」就想資遣。

📌 在我們的實務經驗中,如果資遣事由無法具體說明、也無配套程序,很容易被認定為「違法資遣」,雇主不僅需負擔資遣費,還可能面臨賠償與罰則。因此,我們建議無論是企業或勞工,都應該逐一檢視是否符合法律規範,才不會在離職後引發更大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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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資遣與違法資遣的界線

資遣要合法,不只是符合事由這麼簡單,還得遵守整個程序。

我們常說,合法資遣就像是「走正門離開」,該給的保障不能少;而違法資遣則是「偷偷踢出去」,傷的不只是員工,雇主也可能因此受罰。除了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事由外,雇主還必須履行以下幾項程序義務,否則即使理由成立,也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資遣:

  1. 預告通知
    依據勞基法第16條,須依年資給予10~30天不等的預告期,或給付相對應工資。
  2. 發給資遣費
    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雇主須在契約終止日起30日內發給資遣費。
  3. 資遣通報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需在離職日前10日內通報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機構。

如果雇主只符合部分要件,仍可能構成違法資遣。例如:有正當理由卻未預告,或未支付資遣費,仍屬違法;反過來,沒有正當理由,即使程序做得再完整,也是不合法。

📌 我們可以協助你從事實出發,釐清公司資遣是否具備正當性,是否有缺漏程序,甚至在必要時提出「不當解僱救濟」,讓你的權益不被悄悄剝奪。在爭議前期由律師介入,往往能避免訴訟、爭取和解,對雙方來說都是最穩妥的處理方式。

合法資遣程序有哪些?

「公司要資遣員工,該遵守哪些法律程序?」不是說資遣就能馬上請人離開。從預告期、資遣費到法定通報,資遣是一項需要謹慎處理的法律行動。這段內容會清楚整理出雇主應依循的步驟,也讓勞工明白,自己的權利在哪裡。

資遣預告怎麼算?看年資決定天數

資遣不是今天說明天走,預告期有明確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根據以上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需依年資長短給予預告期,或選擇以「預告期間工資」代替提前通知:

🕒 年資3個月以上未滿1年:至少10天前預告

🕒 年資1年以上未滿3年:至少20天前預告

🕒 年資3年以上:至少30天前預告

在預告期間內,員工不但要繼續領到工資,還可以請「謀職假」找新工作(每週最多兩日、薪水照給)。這是法律賦予勞工在面對失業風險時,能有喘息與轉換的空間。但在實務上,我們也常看到公司沒預告就立刻請員工走人,甚至口頭通知、當天就要交接走人,這就是違法資遣。依法雇主此時就要支付「預告期間工資」,否則員工可以申訴並請求補償。

📌 我們在處理爭議案件時,會協助勞工釐清是否有被剝奪預告權益,同時也會為雇主檢查內部程序,避免無心觸法。如果你不確定自己的情況是否符合預告義務,歡迎與我們討論,讓我們幫你盤點風險。

資遣費發放時限與計算方式

被資遣後,資遣費該什麼時候領?金額怎麼算?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日起30日內,發給員工資遣費。若未如期發給,雇主將面臨30萬至150萬元的罰鍰(依《勞基法》第78條)。

計算方式則要分成兩種制度來看:

1️⃣ 舊制(民國94年6月30日前有工作年資者):

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無上限。

2️⃣ 新制(94年7月1日以後年資)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我們協助當事人確認資遣費時,會詳細核對薪資結構與年資分段,幫你確保每一筆金額都無遺漏。有些雇主可能會混淆「退休金」與「資遣費」的界線,若處理不當,雙方未來很容易產生爭議。如果你對公司提供的金額有疑慮,不妨讓我們幫你重新計算與核對,保護你的勞動權益。

資遣前雇主須履行的義務

資遣不是一句話的事,雇主還有一系列法律義務要遵守。

就業服務法第33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除了預告與給資遣費外,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雇主還必須在員工離職日前10天,將資遣名單列冊通報給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這項制度設計,是為了讓政府可以及早介入提供轉職輔導與失業協助,避免社會安全網出現破口。

⚠️ 若雇主未通報,依法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 如遇到天災或不可抗力事由,最晚也要在3日內完成補通報。

另外,雇主也應主動提供勞工「非自願離職證明」,這是日後申請失業給付、職訓津貼等重要文件。若未提供,勞工可以向勞動局申訴要求開立。

📌 我們常見有些企業因為不熟悉流程、或誤信口頭協議就跳過通報,結果不只觸法,還導致勞工無法順利申請補助。對企業來說,一份清楚的資遣流程文件與通報紀錄,不只是法律義務,更能避免未來的爭議風險。若你是雇主,不確定是否需要通報、或怎麼處理,我們可以協助你擬定流程、製作合規文件,守法也守信。

資遣通報與資遣預告的差別

「資遣前要通知政府,也要通知我?這兩者有什麼不同?」很多人會混淆「資遣通報」與「資遣預告」,其實對象與目的完全不同。一個是讓政府知道,一個是讓員工有所準備。本段將協助你釐清這兩者的關鍵差異,避免誤解也避免爭議。

通報對象是政府,預告對象是員工

資遣前,公司該通知誰?員工與政府都不能漏。
很多人聽到「通報」或「預告」會以為是一樣的東西,但其實在法律上,這兩者的對象、目的與法律依據完全不同:

資遣預告:

是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必須提前通知勞工將終止契約的時間點,讓勞工有時間找工作、調整生活。預告期間依年資決定,10至30天不等,否則雇主須補發預告工資。

資遣通報:

是根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應在勞工離職前10天,通知政府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目的是讓政府能提前提供協助、降低社會衝擊。

在我們實務經驗中,許多雇主將預告當作通報一併處理,結果卻誤觸法律紅線;勞工也常誤以為只要收到通知就是合法資遣,忽略了還需有「通報義務」。我們會協助雙方理清這些細節,讓離職過程符合法律,也避免未來爭議或責任追究。

資遣通報的時限與罰則

資遣該通報的時間,千萬不能晚,否則會吃上高額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在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日前10日內,列冊通報給勞工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若是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資遣,則最遲應於離職後3日內補通報

⚠️ 若雇主未依法通報,依同法第65條,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而若涉及大量資遣,還可能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屆時程序更複雜、責任更重。

值得注意的是,資遣通報不是只有「送件」就算完成。主管機關會檢查通報內容是否合法、是否有給予資遣費、預告期等完整配套,若發現通報不實或逾期,仍可能受罰。

📌 我們可以協助企業建立「資遣通報SOP」,從通知時機、文件製作到回覆機關詢問都一條龍支援,讓程序合規、風險最小。也會協助勞工審視是否公司有依法通報,作為後續請求補償與申訴的基礎依據。

如何避免提前通報引發誤會

通報要提早,卻不能讓員工「提前知道」?這中間怎麼拿捏?

這是許多企業在實務上最常碰到的兩難。依法雇主必須在員工離職前10日內通報政府,但通報資料若讓員工提前得知自己「即將被資遣」,卻還未接獲預告,會造成不必要的恐慌、流言與組織動盪。

那該怎麼辦呢?其實主管機關也理解這點,因此在實務上可採以下作法來避免誤會:

通報書上註明保密事項:

可在通報資料內註記「尚未通知當事人,請勿提前聯繫」,主管機關與就業單位通常會尊重企業內部安排。

預約型通知程序:

若公司有計劃在通報後1至2天內就發出資遣預告,時間點緊密安排,也可降低消息外洩風險。

📌 這類實務操作需要高度敏感與經驗調整,稍一不慎,就可能導致內部信任瓦解,甚至引發聯合申訴。我們可以為企業提供「高敏感資遣處理專案服務」,從前期風險評估、與政府單位溝通到內部通知設計,協助企業在合法與穩定之間,取得最妥善的平衡。

被資遣後有哪些保障與假別

「如果我已經被資遣,還能爭取什麼?」即使被資遣,也不是什麼都沒有了。從謀職假、非自願離職證明,到可申請的失業補助與職訓津貼,都是法律給你的基本保障。這段會帶你了解,如何讓自己在轉職過渡期過得更有保障、更穩定。

勞工可請謀職假,薪資照發

被資遣期間還可以請假找工作?這是你該有的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根據以上法條規定,被資遣的勞工在預告期間內,有權請「謀職假」外出找工作,而且請假期間工資仍需照給。具體來說,每週最多可請兩日的工作時間,讓你安心應徵、參加面試、準備資料,不需要再請事假或被扣薪。

實務上,有些雇主因為不了解規定,會要求員工出示面試證明,或是對請假時間百般刁難,這都是違反《勞基法》的行為。謀職假是法律明定的權益,不需要「經主管同意」才能行使,更不能因此遭到不當責難或影響離職條件。

📌 我們協助過不少當事人在資遣期間爭取謀職假權益,也曾幫企業完善謀職假等相關流程,兼顧公司營運與員工權益。如果你遇到公司不讓請假,或擔心影響離職條件,歡迎與我們討論,我們會站在你的立場,幫你穩穩處理。

非自願離職證明的重要性

想申請失業補助,這張證明絕對不能少。

在被資遣後,除了情緒的調整,最實際的就是收入中斷的壓力。想要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津貼等協助,勞工必須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這是一份由雇主出具、用來證明你並非主動離職的正式文件,是申請各項補助的「入場券」。

勞工若沒有這份證明,將無法啟動失業給付程序。雇主依法應該在終止勞動契約後,協助出具這份文件;若拒絕,勞工可向勞工局申請協助或檢舉違規。

📌 我們在實務上也曾遇過雇主因誤解「給證明=承認資遣責任」而拒開,導致勞工錯過失業補助申請時效。我們可以協助你與雇主溝通、出具申請書樣式,或必要時協助你依法申訴,確保你能拿到應有的證明與協助。

可申請的失業補助與津貼

資遣後生活怎麼撐?政府提供的補助你知道嗎?

根據《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辦法》等規定,被合法資遣的勞工可申請多種補助,常見包括:

1️⃣ 失業給付:

連續工作滿一年、具就保身分,離職30日內辦理登記,即可申請,每月最高可領6成平均薪資,最長6個月。

2️⃣ 就保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於申請人受訓期間,每月按其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 就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若在失業給付期間內就業,符合條件者可領「提前復業」獎勵,鼓勵重新就業。

📌 但這些補助都有明確的申請時限、資格條件與文件要求,一旦錯過時間或資料不全,就可能被退件或失去申請機會。我們可以協助你整理所需文件、確認是否具申請資格,避免遺漏每一項保障。

勞工不同意資遣怎麼辦?

「如果我覺得公司資遣不合理,我可以拒絕嗎?」當勞資雙方對於「是否該資遣」有爭議,法律也提供了解決途徑。不論是爭取調解、提出申訴,還是申請法律扶助,都能讓你不是孤軍奮戰。這段會教你怎麼行使權利,保護自己不被不當資遣。

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如果我不認同公司資遣我,我能做些什麼?

當勞工對於資遣的合法性有所懷疑,例如覺得資遣理由站不住腳、公司未給資遣費、或是根本是「解僱」卻被說是資遣時,可依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藉由第三方協助釐清雙方爭議。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前項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者,其出席調解時之代理人應檢附同條項所定有核可權機關之同意書。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勞資爭議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第一項及前項調解,其勞方當事人有二人以上者,各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就該調解案件均有管轄權。」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當事人可向工作所在地或公司登記地的地方主管機關(如:縣市政府的勞工局)申請調解。由調解委員主持協商會議,整個過程免費,且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調解的好處是:

🔸 程序快速,不用進法院就能協商解決問題

🔸 保留雙方彈性空間,避免撕破臉與後續爭議升級

🔸 可請律師或勞工代表陪同出席,協助你說出重點、爭取條件

📌 我們在處理勞資調解案件時,會先協助你整理案件脈絡、準備主張重點與書面資料,並在會議中協助你表達訴求,避免被程序牽著走,讓你有一位真正站在你這一邊的法律夥伴。

爭議時如何蒐證保障自身權益

遇到不當資遣或爭議,沒證據就只能吃悶虧嗎?

很多勞工在被資遣時,第一時間太震驚,沒有意識到「自己要留下什麼證據」,等到想爭取時,卻發現什麼都沒有留下來,只剩一句『公司說的』。」

其實在法律上,只要你主張公司有違法行為,你就有提出證據的責任。但別擔心,以下這些資料,都是我們在實務上會協助勞工優先準備、整理的重點:

🔸 資遣通知書或LINE/Email對話紀錄:

是否有清楚提及資遣原因、日期、條件。

🔸 薪資單、銀行轉帳紀錄:

能證明年資與平均工資,用於計算資遣費。

🔸 同事證言或內部公告:

可證明是否為大量裁員或針對性資遣。

🔸 工作考核紀錄:

若公司主張「不勝任」,需拿出相關評量;若沒有,反可成為有利證據。

📌 我們可以在你開始懷疑資遣程序不合理時,第一時間協助你進行證據盤點與保全,甚至協助撰寫存證信函,避免公司日後否認。這些工作看似細瑣,卻往往是在法律攻防中,勝負的關鍵。

這些情況不屬於資遣

「是不是只要離職,公司就要給資遣費?」不見得。有些情況其實不屬於資遣,公司也不需要通報或給資遣費。像是自願離職、定期契約屆滿等情況,常讓人搞混。本段幫你分辨清楚,避免誤會與無效爭議。

員工自願離職不須資遣通報

如果是我自己提離職,公司還需要資遣通報嗎?答案是「不需要」。

在實務中,很多人會搞不清楚自己是「被資遣」還是「自願離職」,但其實法律區分得很清楚。依照規定,資遣通報的前提,是「雇主主動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也就是說,公司要資遣員工,才必須向主管機關通報。

但若是員工自己主動提出離職,無論是因為個人生涯規劃、健康因素、家庭考量,甚至是受不了職場壓力想離開,只要離職是由員工自願提出的,公司就不需要通報,也無須給付資遣費。

📌 實務上,最常出現爭議的是「表面上是自願離職,但其實是公司暗示、勸退」。如果你是因為被上司暗示「你自己提離職比較好看」而簽下離職書,那你可能不是「自願」,而是被迫。我們協助過不少當事人蒐集勸退證據、撤銷離職聲明,進而爭取資遣補償。如果你對自己的離職情況有疑慮,不確定是不是被「偽自願離職」,我們可以幫你釐清、保留證據,讓你不會錯失應有的保障。

定期契約屆滿不算資遣

我的合約到期了,公司沒續約,這樣算資遣嗎?法律說「不算」。

勞動基準法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與實務見解,定期契約在期限屆滿時自然終止,雇主未續約,不構成資遣,也不需要資遣通報或支付資遣費。這和不續聘的公部門臨時人員、合約制教師、短期企劃案的工作者有關,實務上非常常見。

但這裡有一個「關鍵例外」若定期契約連續簽訂多次、工作內容長期穩定,法院可能認定「形式上雖為定期,實質為不定期契約」。這時若雇主在未正當理由下不續聘,可能就構成變相資遣

例如:你已在公司服務四年,合約每年自動續,但今年公司突然說「合約到期不續了」,也沒有說明理由,這種情況下你就有權質疑是否為違法終止勞動契約。

📌 我們可以協助你回顧過往合約紀錄、工作模式、續約次數與雇傭事實,釐清是否構成「非自願離職」。即使表面上是合約到期,也不能讓權益就這樣被模糊處理。

解僱與離職終止契約的差異

資遣、解僱、離職,這三者到底差在哪?為什麼這麼多人搞不清楚?

雖然都是「離開公司」,但法律上意義天差地遠,也直接影響你能不能拿到資遣費、申請補助或提起訴訟。

離職(自願):

由勞工主動終止契約,例如提離職信或簽離職單,不需雇主通報或補償。

解僱:

依《勞基法》第12條,雇主基於員工重大過失(如偷竊、曠職、工作怠忽等)所做的單方面解除契約,通常不需給資遣費,但必須有證據支持。

資遣:

依《勞基法》第11條,因為公司經營因素或員工客觀條件(如不勝任)而終止契約,需給資遣費、預告、通報,並保障勞工相關權益。

問題就在這裡:很多雇主會刻意模糊界線,例如「你最近表現不好,我們協議離職好嗎?」實質上是解僱或資遣,卻要勞工自己簽自願離職書,讓勞工權益全面損失。

📌 我們可以從你的工作紀錄、通知內容、公司言行等蛛絲馬跡,協助釐清你是被解僱、資遣,還是真正的自願離職。這樣一來,你就能勇敢主張你的應有補償,不再被模糊語言給帶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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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資遣發生時,多數人心中湧上的不是憤怒,而是錯愕與茫然。原本每天投入心力的工作,突然被通知「不再需要你」,這種被剝奪的感覺,往往讓人來不及思考、也無法立刻回應。尤其當資遣程序模糊、補償條件未明,更容易使人陷入焦慮與無助之中。

我們理解這不是單純的「工作問題」,而是一段關係的突變,是生活穩定的中斷。在這樣的關頭,你不該孤軍奮戰。你可以有清楚的資訊、可以有被聽見的聲音,也可以有選擇是否接受的權利。法律賦予勞工保障,我們的任務,就是幫助你看見並運用這些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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