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醫療鑑定該找誰?醫審會申請流程與注意事項一次看懂!
法律專欄

申請醫療鑑定該找誰?醫審會申請流程與注意事項一次看懂!

「遇到醫療爭議,不知道該找誰進行專業鑑定?」多數人第一時間焦慮、迷惘,擔心延誤時效、又怕走錯程序。本文以醫審會(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為主軸,帶你認識醫事鑑定的定位、鑑定小組與初審醫師的角色,並拆解申請條件、流程時程;同時說明醫療常規與醫療水準如何被判讀,以及鑑定意見在訴訟上的實際運用與風險,協助你做出正確且安心的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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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審會與醫事鑑定定位與職掌要點

「醫審會在醫療爭議裡到底扮演什麼角色?它和醫療鑑定有什麼不同?」若對制度定位不清楚,就算文件準備再齊全,也可能走錯方向。本節將介紹醫審會的組織與決策方式,說明鑑定小組與初審醫師的分工,並帶你理解「醫療常規」與「醫療水準」在鑑定中所代表的意義,作為後續掌握流程的基礎。

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與成員組成

多數人在面對醫療爭議時,容易誤以為「醫審會」就像法院一樣能做出判決,實際上並非如此。醫審會,全名為「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是設立於衛福部下的跨專業鑑定平台,其職責是針對司法或檢察機關的委託,提供中立的醫事鑑定意見,供後續訴訟或調查參考,而非直接裁定爭議。依照醫療法第98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設醫事審議委員會,並得分設小組處理相關業務,其中一項職掌即為接受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進行醫療鑑定。

醫療法第98條第1項第4款:「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依其任務分別設置各種小組,其任務如下:
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

就組成來說,醫審會設有主任委員1人、委員14至24人,由衛福部部長就醫事、法學專家、學者與社會人士中遴聘,其中法學專家與社會人士的比例不得少於3分之1,以確保決策觀點的多元與平衡。委員會下設3個常設小組,分別為醫療技術小組、醫事鑑定小組、以及醫療資源及專科醫師小組。其中,醫事鑑定小組設有21至36位委員,並可依案件屬性分組審議。

醫療法第100條:「前二條之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實務上,當司法或檢察機關啟動鑑定程序後,案件通常先由相關專科之初審醫師提出初步見解,再由醫事鑑定小組開會討論、定稿,並以衛福部名義回覆委託單位(鑑定結果原則上不會直接提供給當事人)。

鑑定小組與初審醫師之角色與責任

在醫審會的鑑定流程中,「初審醫師」「鑑定小組」雖然都是重要的意見提供者,但兩者的角色分工與權責範圍並不相同。若不清楚這一點,容易誤解鑑定書的形成過程,也可能錯估訴訟策略的切入點。

根據醫療法第98條與相關子法,當司法或檢察機關將案件委託至衛福部後,會先指派一位或數位具專科背景的初審醫師,對案件所涉醫療行為進行專業初步審查。初審醫師的任務,是就病歷、卷證等資料,出具一份初步意見書,針對醫療是否符合醫療常規與當時醫療水準提出專業判斷。

這份初審意見並非最終結論,後續仍需由「醫事鑑定小組」召開會議審議。小組會議將綜合初審意見、卷證資料與各委員的專業判斷作成定稿,必要時也會邀請初審醫師列席說明,但最終內容以小組成員一致通過為準。小組成員是自委員名單中,依案件性質分組召集,並非固定人數或成員。完成後的「鑑定意見書」,由衛福部名義送回原委託機關(法院或地檢署),原則上不會直接提供給訴訟當事人,當事人也不得參與鑑定會議陳述意見

📌 若您手上的案件已進入醫審會鑑定階段,了解初審與小組意見的形成邏輯,有助於您正確解讀鑑定書並調整訴訟方向。若有疑慮,也可尋求律師協助解析鑑定結論背後的判斷依據,讓接下來的每一步都更有準備。

醫療常規與醫療水準之意義與判斷

在處理醫療爭議時,您可能會聽到「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這兩個詞。乍看之下很像,但其實是兩種不同的判斷方式,各有優點和限制。

「醫療常規」指的是在當時的醫療實務中,大多數同一科別的醫師都會怎麼做。例如:某種病症通常要做哪些檢查、給哪些藥、什麼時候該轉診。這些都有跡可循,像是醫療指引、教科書、醫學會的共識等。因為這些標準比較具體明確,所以法院或鑑定小組容易據此判斷醫師有沒有遵守規範,達到「提醒醫師小心行醫、避免錯誤」的功能。不過,如果法院只靠這些規則來判斷,也可能忽略個案的特殊情況,讓裁判變得機械、缺乏彈性。

「醫療水準」就抽象多了。它不是單看教科書上怎麼寫,而是要看整體情況:這家醫院當時有多少人力?設備夠不夠?是白天還是半夜?急診還是普通門診?病人的病情嚴重到什麼程度?這些因素綜合起來,才能判斷醫師在那樣的情況下有沒有盡力、做到合理標準。雖然這種判斷比較困難、也不容易讓醫師事前知道「該怎麼做才不會被告」,但卻更能照顧到當事人的實際處境,讓裁判結果更公平。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醫師為具專門職業技能之人,其執行醫療之際,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就醫療個案,本於診療當時之醫學知識,審酌病人之病情、醫療行為之價值與風險及避免損害發生之成本暨醫院層級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適當之醫療,始得謂符合醫療水準而無過失。

誰能申請醫審會鑑定資格限制與要件

「一般當事人可以直接向醫審會申請鑑定嗎?」最常見的誤會,就是忽略申請主體與程序門檻。此段將釐清僅能由特定機關啟動的限制、不同訴訟階段的委請時機,以及當無法直接申請時的替代途徑,避免因資格不符而空轉。

以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為限規定

許多人在遇到醫療爭議時,直覺會想「可不可以自己去申請醫審會鑑定?」但事實上,醫審會(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只接受特定機關的正式委託,不開放一般民眾或律師單方面申請。

根據醫療法第98條,醫審會設立的目的之一是「辦理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委託之鑑定事項」。這意味著,只有當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如法院審理或地檢署偵查中),由法官或檢察官正式發文委託,醫審會才會受理進行鑑定。若是當事人自行送件,將不被受理。這項設計有其制度考量。醫療鑑定涉及大量卷證與專業判斷,且結果往往對訴訟方向有重大影響,因此需要由具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機關啟動,避免鑑定被濫用或遭特定立場操控。同時,也讓鑑定意見更具法律效力與公信力,能真正協助法院或檢方釐清專業事實。

📌 實務上,不論是民事賠償案件、刑事過失致死傷案,或醫療行政訴訟,只要符合資格,法院或地檢署皆可透過正式函文委託醫審會進行鑑定。如果您正在考慮申請醫療鑑定,建議先確認案件是否已進入司法程序,並由律師協助評估聲請的時機與內容。這樣不僅能確保程序正確,也能提高法院准許委託的可能性。若您尚在準備階段,我們也樂意陪您釐清每一步的安排。

當事人自行申請是否可行與替代途徑

當事人若遭遇醫療糾紛,第一個想法常是:「我能不能自己找醫審會申請鑑定?」但根據現行制度,醫審會並不接受民眾或律師自行申請。如前所述,依醫療法規定,醫審會僅承辦「司法或檢察機關」正式委託的案件,這表示個人無法主動送案,即便備妥所有病歷資料也不會被受理。那麼,若尚未進入訴訟程序,有沒有其他方式可以取得醫療鑑定?以下提供幾種可行的替代途徑

  • 自行委託第三方醫學鑑定機構
    民間如有部分醫學會、學術單位或醫院可能提供付費鑑定服務,可先行取得初步意見,用於判斷是否提告或作為訴訟前準備依據。這些意見雖不具官方效力,但能輔助您理解案情。
  • 向法院聲請鑑定(訴訟中):
    若案件已進入法院,當事人可自行或透過律師協助向法官聲請鑑定,並具體說明爭點、希望由醫審會辦理。是否准許及由誰鑑定,仍由法院裁量。

📌 當您急著想釐清醫療是否有疏失,卻又遇到程序限制,難免會覺得受限與無助。別擔心,這種情況並不少見。釐清現階段您能走的路、需要的證據與鑑定方式,是邁向解決的起點。我們會陪您一起找出最適合的下一步。

刑民事階段委請鑑定之時機與策略

在醫療爭議進入法律程序後,該「何時」申請醫療鑑定又該「如何」設計鑑定聲請內容,將直接影響案件走向與勝算。無論是刑事或民事訴訟,醫療鑑定通常扮演的是「輔助法院理解醫療專業」的關鍵角色,並非必備程序,因此選對時機與策略至關重要。

刑事案件中,例如醫療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等,檢察官是否聲請鑑定會視卷證內容而定。若當事人是告訴人或被告,可委請律師向檢察官聲請鑑定,說明爭點(如是否延誤診斷、手術操作是否妥當等),請求交由醫審會處理

民事案件中,例如提起醫療損害賠償時,原告可於起訴後提出聲請,說明鑑定爭點與理由,法院會審酌其必要性、相關性與比例原則決定是否准許。此時若能附上初步病歷分析、專家意見、民間初鑑資料等,更能提高法院准許的可能性
策略上,建議注意以下幾點:

  • 聲請時機不宜過早也不宜過晚
  • 爭點須具體明確
    不是「請鑑定是否有過失」這種過於抽象的請求,而應具體指涉行為、時間點與診療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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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意見理解運用與常見風險說明

「拿到鑑定意見後,下一步該怎麼做好?」重點不只在結果,更在於如何讀懂理由與依據,並連動訴訟策略。本段將教你辨識醫療常規與醫療水準的關鍵指標、評估意見對案件的影響,及面對不利鑑定時的救濟與再鑑思考。

如何解讀醫療常規與水準

當您拿到一份醫療鑑定書時,可能會看到「未違反醫療常規」「符合當時醫療水準」等結論,但這些專業用語到底代表什麼?我們該從哪裡看出鑑定是否對自己有利?這些,其實都有跡可循。

首先,「醫療常規」是判斷當時診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界普遍標準。您可以觀察鑑定書中是否提及當時的臨床指引、醫學會共識、教科書內容等,這些都是常規的依據來源。例如:某疾病診療應在幾小時內給予抗生素、是否應轉診、是否需進一步影像檢查等。只要醫師的作法與這些普遍標準相符,通常就會被認為「未違反醫療常規」。

「醫療水準」則更重視「背景條件」是否合理。也就是說,法院與鑑定者會評估:在該院當時的醫療資源、醫師經驗、人力設備與時間壓力等限制下,是否仍應該做到某項處置。這部分較難單憑結果判斷,會依據病歷內容、值班表、轉診紀錄等綜合解釋。

📌 鑑定書不是只有結論才重要,理由的脈絡才是真正的關鍵。若您正拿著鑑定意見卻不確定如何判讀,先釐清這些關鍵指標會是一個好起點。我們也樂於協助您對照事實與醫療標準,讓您更安心看懂下一步。

鑑定意見與訴訟策略的連動實務要點

很多人以為醫療鑑定書只是「給法院參考的專業資料」,但在實務上,它往往對訴訟方向、策略乃至和解可能性產生實質影響。理解鑑定意見不只是看「結果」,而是要抓住背後的邏輯與重點,才能正確連動到訴訟策略上。首先,法院雖不受鑑定意見拘束,但根據實務經驗,法官大多會「高度參考」鑑定結論,尤其是出自公正單位如醫審會者。若鑑定認為「未違反醫療常規」、「處置合於醫療水準」,通常對病人方較為不利;反之,若指出診斷延遲、處置疏失、病歷不完整,則有可能成為認定醫療過失的關鍵依據。因此,從策略角度來說

  • 若鑑定有利,應主動標記重點、搭配卷證強化因果關聯,推進判賠或協商。
  • 若鑑定不利,但仍存有解釋空間,可提出反鑑定聲請,或補強專家意見、補充新資料後爭取再鑑。
  • 若鑑定部分不利但部分支持己方觀點,則可「聚焦主張的爭點」,轉而採取部分認賠、協議處理或策略性縮小主張範圍。

📌 同時,請特別注意「醫療常規」與「醫療水準」的適用條件。有些案件中,鑑定可能同意醫療行為不盡完美,但仍認為「在當時當地合理可接受」,這時若未釐清標準差異,可能錯失主張空間。每一份鑑定書,其實都是訴訟地圖的一部分,不論結果有利與否,都值得仔細拆解與分析。如果您正處於判讀鑑定與決策階段,請放心,釐清重點、對應策略,是我們可以與您一同面對與規劃的。

當鑑定不利如何提出質疑與再鑑定申請

拿到對己方不利的鑑定,不代表案件就此定局;重點是用「正確管道+具體理由」去爭取補充或再鑑。先回到程序本體:在民事訴訟中,可請法院命鑑定人到庭或以書面補充說明,必要時並得囑託機關(如醫審會或其他專業團體)審查既有鑑定或另行鑑定;聲請時務必把待鑑事項寫清楚。

若是刑事案件,法律明定「鑑定有不完備者,得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亦得囑託適當機關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是否再鑑屬法院(或檢察官)裁量,因此需提供足以動之以理的具體瑕疵與新資料。實務亦指明再鑑屬裁量而非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207條:「鑑定有不完備者,得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

若既有鑑定出自醫審會,請記得其作業規範:鑑定書逕送委託機關,不直接提供當事人;醫審會不主動蒐證,只憑委託機關送来的卷證;如您有新意見或文獻,須透過「委託機關」(法院/檢方)轉送醫審會參考,會議亦不受理當事人到場陳述。是以,補提資料與提問,應向法官或檢察官提出,由其轉介最有效。實務上,爭取補充或再鑑較有說服力的理由包括

  1. 未納入關鍵病歷/檢查報告
  2. 鑑定結論與卷證矛盾
  3. 忽略「醫療常規」與「當時當地醫療水準」的區別
  4. 鑑定理由空泛或方法不當
  5. 鑑定人專業不匹配或可能涉利害關係。

📌 提出上述具體缺漏並附上新證據或權威文獻,更能説服法院啟動補充或再鑑定程序。再鑑定並非權利必然被准,而是要靠「清楚的爭點+新的或被忽略的關鍵材料」去說服法官(或檢察官)。若您正卡在這一步,不妨先把缺漏逐項對照並寫成清單;需要有人一起核對與擬稿時,我們會和您並肩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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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醫療糾紛的第一步,往往就卡在「我該怎麼開始?」無論是剛拿到病歷、收到法院公文,或只是心中懷疑治療是否妥當,都可能讓人陷入資訊混亂與時間壓力的交錯夾擊中。醫療鑑定的制度不僅涉及醫學專業,更牽動整體訴訟策略,一旦走錯一步,可能不只是程序重來,甚至影響整體判斷方向

我們理解,醫療爭議是一種身體與情緒的雙重磨難。我們理解你的不安,也明白那種在困惑中掙扎求助的心情。透過本篇整理,希望你能更清楚醫審會的角色、申請資格與程序,並在鑑定意見出爐後,懂得如何正確運用它為自己發聲。如果你正面臨相關難題,請記得,你不必獨自走這條路。我們願意傾聽、陪伴你釐清現況,思考可能的下一步。訴訟不該讓人徹夜難眠,我們陪你走過,找到最安心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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