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寫「現況交屋」就不能求償?這條民法保障你權益!
法律專欄

買房寫「現況交屋」就不能求償?這條民法保障你權益!

「買房時簽下『現況交屋』,是否代表未來發現漏水等問題就無法求償?」許多購屋者在簽約時未特別注意這些條款,直到交屋後才發現房屋存在瑕疵,卻因為合約上的「現況交屋」而感到無助。其實,根據《民法》第365條的規定,即使簽署了「現況交屋」,賣方仍有瑕疵擔保責任。本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相關法律保障,讓您在購屋過程中更有信心。

LINE 即時詢問

隨時在線 @squaresun

來電專人接聽

立即回答 (04)2321-7501

現況交屋條款的法律效力與限制

「簽署了『現況交屋』,是否意味著賣方可以完全免除責任?」在不動產交易中,「現況交屋」常被誤解為賣方不需對房屋瑕疵負責。然而,根據《民法》第365條,即使有此約定,賣方仍需對隱蔽瑕疵負責。本段將解析現況交屋條款的法律效力與其限制,幫助您釐清相關權益。

現況交屋與瑕疵擔保責任的關係

很多人以為「現況交屋」等同於「屋況我全認了」,只要簽下這四個字,就無法再對房屋的瑕疵提出任何主張。然而,這樣的認知其實並不正確。即便您與賣方約定現況交屋,法律上仍賦予買方一定程度的保障。

在房屋買賣中,「現況交屋」是常見條款,意思是賣方依目前狀態將房屋交給買方,通常暗示雙方對房屋的現況已有共識。但這並不代表賣方能完全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若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在交付時即有「隱蔽瑕疵」,且該瑕疵非買受人當時應已知悉者,出賣人仍應負責。換句話說,即使契約寫明「現況交屋」,只要瑕疵是買方事後才可能發現的(如結構內部漏水、白蟻侵蝕等),且在合理期間內提出主張,買方仍可請求修繕、減價甚至解除契約

這也提醒購屋者:「現況交屋」不等於放棄一切權利,尤其針對那些非肉眼可見的潛藏問題,法律仍站在買方這邊,保障基本的交易公平。

📌 面對這樣的誤解,我們理解您可能會感到無力。但請記得,法律並非只保護懂法律的人,它也努力維護每一位消費者的基本權益。若您對於現況交屋條款感到疑惑,或懷疑屋況有隱藏問題,先了解法律給予的保障,就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賣方在現況交屋下的法律義務

「既然寫了現況交屋,賣方是不是什麼責任都沒有了?」這是許多買方常見的疑問。然而,根據我國民法規定,賣方的法律義務並不會因「現況交屋」四字而完全消失,特別是針對那些顯而易見的問題

賣方即使在契約中約定「現況交屋」,仍應對「隱蔽瑕疵」負責。這些隱蔽瑕疵通常是指一般人無從得知、非透過專業檢查就能發現的問題,例如牆體內部管線漏水、結構安全瑕疵等。

此外,賣方在出售房屋時,依法應誠實揭露已知的瑕疵,這是一項基本義務。若賣方明知房屋有嚴重瑕疵卻故意隱瞞,可能不只涉及民事責任,還有可能觸犯刑法詐欺罪,後果相當嚴重。現況交屋的條款,雖然在某種程度上會影響責任範圍(例如買方對於明顯瑕疵不得主張),但對於「未經揭露的重大問題」,賣方仍有說明與負責的法律義務

📌 房屋交易牽涉金額龐大,任何模糊條款或責任誤解都可能導致爭議升溫。若您作為買方,擔心賣方可能以現況交屋推卸責任,別急著妥協,您仍握有法律工具可捍衛自身權益。也鼓勵賣方理解這份義務,誠實揭露屋況,才能建立雙方的信任與交易的穩定。

法院對現況交屋條款的實務見解

很多人會問:「法院真的會承認現況交屋免責嗎?」其實,在司法實務中,法院對於「現況交屋」條款有相當明確的觀點,並不會因單純有這個條款就完全免除賣方的責任,特別是針對「隱蔽瑕疵」。

根據多數判決見解,法院在審理類似爭議時,會先釐清「瑕疵是否屬於買方可得知的範圍」以及「賣方是否有誠實揭露義務未盡」。例如在某些房屋買賣訴訟中,即使雙方明確約定現況交屋,但若房屋交付後不久即發現嚴重漏水問題,而買方無從得知該情形,法院多認為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有法院亦指出,現況交屋只是買方同意依當時屋況承接房屋,但這並不等於放棄對隱蔽問題主張權益的權利。若買方能證明瑕疵存在於交屋前,且非自己可輕易察覺,賣方即有可能被判賠償修繕費用或接受減價請求。此見解符合民法對消費者的基本保障原則

📌 因此,無論您是買方或賣方,都不該誤信「現況交屋」就能完全免責或失去權益。司法實務傾向保護資訊不對等的一方,尤其是一般消費者。若您目前正面臨類似糾紛,或對條款內容仍感不確定,尋求專業協助是釐清現況、避免誤判的重要一步。

交屋後發現瑕疵,買方的法律救濟途徑

「交屋後才發現房屋漏水,買方該如何主張權益?」發現房屋瑕疵後,買方可依民法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本段將說明買方在發現瑕疵後的法律救濟途徑,協助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解除契約與減少價金的適用情形

當買方在交屋後才發現房屋存在嚴重瑕疵,常會陷入困惑:「這樣還能解除契約嗎?或只能默默承擔?」其實,法律提供了兩種主要的救濟方式:「解除契約」與「減少價金」,但並非所有情況都能適用,需依瑕疵的性質與嚴重程度而定。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若買方發現標的物有瑕疵,足以影響其使用或價值,得請求減少價金;若嚴重到使契約目的不能達成,則得請求解除契約。這表示,買方在發現房屋有問題後,並非只能無奈接受,而是可根據瑕疵程度選擇適當的法律途徑。

舉例來說

  • 如果是局部牆面漏水,雖然影響居住品質,但通常僅屬於可修繕的問題,法院多認為屬於「減少價金」的範疇。
  • 若是結構性瑕疵,如梁柱腐蝕導致安全堪憂,或嚴重白蟻侵蝕致使整體無法使用,就可能構成「解除契約」的要件。

此外,法院也會考量賣方是否故意隱瞞、瑕疵是否可修復、買方是否即時通知等因素來綜合判斷是否允許解除或減價。

📌 每一間房子都承載著買方對未來生活的期待,當發現瑕疵時,法律不會讓您孤立無援。若您正處於是否該解除契約或要求減價的兩難中,建議先釐清瑕疵的嚴重性與證據,再尋求法律協助,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

瑕疵擔保請求權的時效與注意事項

「發現問題後過了幾個月,還能主張瑕疵擔保嗎?」這是許多買方在交屋後才發現瑕疵時常有的焦慮。事實上,瑕疵擔保請求權確實有法律時效,錯過期間可能會喪失救濟機會,因此及早了解時效規定與實務注意事項非常關鍵。

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根據民法,買方對於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應於「發現瑕疵通知後六個月內」行使請求權,否則將喪失權利。此外,亦要注意自交屋日起算「五年」內的時效規定!這兩個時效期間都需注意,避免超過法定期限。

如何蒐集證據支持瑕疵主張

當交屋後發現房屋瑕疵時,很多買方會立即與賣方交涉,但忽略了一件關鍵的事:蒐集證據。若未妥善保存瑕疵證據,即使後續走上法律程序,也可能因證明不足而敗訴。那麼,要如何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呢?

✅ 首先,在發現瑕疵的第一時間,建議立即拍攝現場照片與影片,並標記清楚時間與地點。例如漏水點、壁癌位置、地板隆起等,都應盡可能詳細紀錄。此外,也可以請專業驗屋人員或技師到場勘查,這類專業文件在法院中具參考價值。

✅ 若您有與賣方或房仲往來的訊息(例如Line、Email、簡訊),也請妥善保存,尤其是對方曾提及屋況無虞、保證無漏水等內容,更有助於建立其「知情卻未告知」的情節。

✅ 如果當時有簽署《不動產現況說明書》,應核對說明書內容是否有與實際情況不符之處,這也是舉證賣方未誠實揭露的重要依據。

最後,建議將上述證據依時間軸整理,包括驗屋報告、對話紀錄、瑕疵照片、契約副本等,有助於律師後續評估案件並提出具體主張。

📌 當您面對房屋問題時,光是「覺得不合理」往往不夠有力,證據才是說服法院與保障權益的關鍵。您不需是專家,也能藉由日常紀錄與專業協助,建立完整的證據鏈。若此刻的您還不知道從哪裡開始,別急,一步一步來,您已經走在保護自己的路上了。

賣方與房仲的責任與義務

「賣方或房仲未揭露房屋瑕疵,是否需負法律責任?」在房屋交易中,賣方與房仲都有誠實揭露的義務。若故意隱瞞瑕疵,可能涉及詐欺罪。本段將探討賣方與房仲在交易中的法律責任與義務,讓您了解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賣方未揭露瑕疵的法律責任

「賣方沒說房子會漏水,算不算違法?」這是許多買方交屋後才發現問題時最常問的問題。其實,賣方在房屋買賣中不只是交易的對象,更有明確的法律義務,一旦未誠實揭露已知瑕疵,恐怕不只是民事責任這麼簡單。

根據民法相關規定,賣方對於所出售的物件,若有瑕疵存在,尤其是自己早已知悉卻未告知買方者,應負瑕疵擔保責任。這責任包含修繕費用、減價甚至契約解除的風險。更進一步,若賣方明知房屋存在嚴重問題(如漏水、結構損壞、白蟻等),仍故意隱瞞或於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填寫不實,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面臨刑事責任。

📌 提醒所有賣方:「誠實揭露」並非道德問題,而是法律義務。忽視這項責任,短期雖看似避免糾紛,但一旦被發現,風險將大幅放大。

房仲未盡查證義務的法律後果

「房仲只是中間人,屋況有問題應該不關他的事吧?」這種想法在實務上並不完全正確。根據現行法規與實務操作,房仲不僅是媒合者,更肩負著查證與告知的重要責任。一旦未盡職責,房仲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房仲業者對於銷售或仲介的不動產有「查證說明義務」,尤其在協助填寫《不動產現況說明書》時,更應盡合理努力查明屋況,並如實告知買方。若房仲對於明顯瑕疵視而不見,或在說明書中提供不實資料,將構成違反義務。

實務上,法院在判斷房仲責任時,會參考其有無合理履行查證義務,如:是否曾到現場查勘、有無提醒買方注意屋況、有無紀錄買賣雙方的說明過程等。若證明房仲明知或應知卻未告知買方,將可能面臨賠償責任。

此外,若房仲在說明中涉及故意不實陳述或製作偽造資料,甚至可能構成刑事詐欺行為。對於房仲業者來說,這不只是業務風險,更可能牽涉名譽與執業資格的嚴重問題。

📌 買房對每位消費者來說都是重大決定,而房仲正是這條路上的專業嚮導。若您身為買方,遇到房仲未盡說明義務的情形,請記得,法律是有機制保護您的。相對地,作為房仲,誠信與審慎才是最好的防火牆。唯有建立透明與信任,才能讓每一場交易走得更遠、更穩。

如何舉證賣方或房仲的過失行為

當您懷疑賣方或房仲未誠實揭露瑕疵時,可能會問:「要怎麼證明他們有過失?」畢竟,許多問題事後才浮現,對方又可能否認早已知情。在法律上,舉證是維權的關鍵,理解如何有效蒐集並呈現證據,是您主張權益的重要起點。舉證賣方或房仲的過失行為,核心在於「證明他們知情卻未告知」或「應知卻疏忽職責」。以下是幾個常見舉證方式:

  1. 對話紀錄
    若曾透過Line、簡訊、Email等溝通屋況內容,例如賣方表示「以前漏水修好了」或房仲保證「屋況良好無需擔心」,這些訊息都可證明其知情情況。
  2. 鄰居或前屋主證詞
    鄰居若能證明屋況問題存在已久,或您能聯繫前屋主了解是否曾修繕同一問題,都可作為佐證賣方事前已知。
  3. 房仲文件與簽章
    若房仲曾參與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的製作或現場說明,這些文件中若有不實內容,其簽名或印章將成為其責任依據。
  4. 驗屋報告與專業鑑定
    專業人士的報告可說明瑕疵性質與形成時間,若鑑定結果顯示問題長期存在,間接證明賣方或房仲不可能不知。
  5. 不一致的說明
    若賣方或房仲對屋況的說法前後不一,或與現實差距過大,也可成為他們未盡誠實義務的證據。

📌 在維護自身權益的過程中,證據就是您的語言。即使對方是否認到底,法院也會透過合理推論、對照證據矛盾之處來做出判斷。若您懷疑交易中存在不實,請別急著放棄,每一段紀錄、每一份文件都可能是還原真相的關鍵。您所經歷的疑惑,法律是有解答的。

 


 

LINE 即時詢問

隨時在線 @squaresun

來電專人接聽

立即回答 (04)2321-7501

當房子的夢想遇上牆角的滲水、天花板的裂痕,原以為只是生活的小插曲,卻可能成為壓得人喘不過氣的重擔。面對「現況交屋」這樣看似冷冰冰的合約條款,許多購屋者常常懷疑:我是不是沒有任何退路了?其實,法律從不該成為壓力的來源,而應是保護您的後盾!即使簽下「現況交屋」,賣方依然需對隱蔽瑕疵負責。

我們知道,對於一般民眾來說,解讀法律條文、面對房仲與賣方、整理證據與主張權利,每一步都可能令人焦慮與迷惘。我們始終以「法律或許複雜,但你不用擔心,我們懂法,更懂你的需要」為信念,陪伴無數像您一樣曾在交屋後陷入兩難的屋主,一步步找回自己的權利與安心。

*-- recommend-card-modle --*
Previous
土地法第34條之1怎麼用?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一次解釋清楚
Next
店裡遇到奧客不離開,能提告「侵入住居罪」嗎?法律解答來了

不必擔心,法律難題有我們相伴

解除困惑、找尋答案,讓專業法律團隊為您解決

隨時在線 @squaresun

立即解惑 (04)2321-7501

LINE 即時詢問

隨時在線 @squaresun

來電專人接聽

立即解惑 0910-1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