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不願離開的奧客,店家該如何合法應對?」在營業場所中,若顧客拒絕離去,店家可能考慮提告「侵入住居罪」。然而,根據刑法第306條,該罪名的適用需符合特定要件。本文將解析侵入住居罪的定義、構成要件、常見案例及法律程序,協助店家在面對此類情況時,做出合法且有效的應對。
侵入住居罪的法律定義與適用範圍

「什麼情況下,顧客拒絕離開會構成侵入住居罪?」根據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是指未經允許,無故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或在合法進入後,經要求離去而仍留滯者。然而,營業場所是否屬於法律所稱的「住宅」或「建築物」,需視具體情況而定。本節將說明侵入住居罪的法律定義與適用範圍,協助您判斷是否適用於店家與顧客之間的糾紛。
侵入住居罪的法律定義與保護法益
許多店家遇到不願離開的奧客時,常會直覺地想:「這樣不算侵入住居嗎?」事實上,刑法第306條確實規定了侵入住居罪,但此罪保護的核心法益,並不僅是「物理空間的進入」,而是更深層次的「居住安寧與自由」。
侵入住居罪的基本定義,是指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或雖經合法進入,但經拒絕後仍留滯不去的行為。這裡的關鍵概念有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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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侵入:
必須是沒有正當理由的進入,例如未經允許就闖入私人空間。 -
留滯不去:
即便一開始是被允許進入,若店家或空間使用人明確表達拒絕後仍不離開,也可能成立此罪。 -
保護法益:
該罪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空間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於生活環境的平靜與自主,讓其免於他人非法打擾。
根據實務見解,侵入住居罪的重點不在於進入的是「住宅」還是「商業場所」,而是該空間是否具備「居住安寧的期待性」,也就是說,當某個空間的使用者對外有排除他人擅自闖入的期待時,即使是營業場所,也可能納入保護範圍。
📌 如果您是店家,在判斷是否能提告侵入住居罪前,最重要的是釐清這個空間是否具有「私密性」與「排他性」,以及對方的行為是否超出了合理的社交互動範圍。當顧客的行為讓您感到權益受損、不再安心經營,這就已不只是營業問題,而可能是法律問題了。別擔心,理解法律的底線,是守護自己空間的第一步。
營業場所是否屬於「住宅」或「建築物」
許多店家會有疑問:「我的店不是住家,還能提侵入住居罪嗎?」這其實是本罪實務上最常見的爭點之一。雖然條文寫的是「住宅、建築物」,但這些詞彙在法律上的解釋,遠比字面來得更廣。在刑法第306條中,「建築物」與「住宅」雖然並列出現,但意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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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是以居住為目的的空間。 -
建築物:
則泛指具備獨立使用性與遮蔽功能的人造空間。因此,店面、診所、辦公室等具封閉性且具有一定私密功能的營業場所,也可能被認定為建築物。
法院在實務上也不乏認為營業場所屬於建築物的案例,尤其當該空間有明確的出入口區隔、營業時間限制,且由店家實質控制進出權時。這類空間便具有法律上所謂的「排他性使用」特徵。舉例來說,若店家在打烊後關門上鎖,有人闖入就很可能構成無故侵入;即使在營業時間內,若對方明顯不再是正常顧客(例如持續鬧場、遭請離不離),其行為也可能脫離「受邀訪客」的範疇,而轉變為侵入者。
📌 店家不是只能在住家才享有「安寧空間」。若您能證明對空間有控制權,且對方行為已違反常理與尊重,無論這空間是店面、工作室還是展場,法律都可能站在您這一方。保護營業場所的使用秩序與安全,也是一種對自己勞動成果的守護。
合法進入後拒絕離開的法律後果
許多爭議發生在「對方一開始是合法進來的,後來不肯走,這樣還能告他嗎?」這正是刑法第306條特別提及的第二類型合法進入後拒絕離開的「留滯行為」。根據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不僅包括「無故進入」,也涵蓋「雖經合法進入,經拒絕而不退去」的情況。這表示,即使對方是顧客、訪客、合作對象,只要在被空間使用人(如店主)明確表示「請離開」後仍拒絕離去,就可能構成本罪。這裡的重點在於兩個要素:
- 進入行為最初是合法的(如正常進店消費、接受邀約進入);
- 在被要求離開後仍「無正當理由」繼續停留。
實務上,若店家明確表達離開要求(如口頭通知、請警察協助等),而對方仍堅持不走,特別是伴隨干擾營業或騷擾行為,即可視為違法留滯。而此種行為侵犯的,是店主對空間的排他使用權,以及商業活動的安寧。法院多會審查「請離開是否明確」、「對方有無反應或正當理由」及「行為是否逾越社交常規」。例如:若客人只是等待雨停或稍作休息通常不構成犯罪;但若已造成場面混亂、妨害營業秩序,即具法律爭議。
📌 合法進入不代表可以無限停留,當「請您離開」這句話被視而不見,事情的性質也會變質。若您已清楚表達拒絕,對方仍堅持停留,請妥善記錄過程、考慮報警協助。這不只是保護營業空間,更是避免未來爭議的必要防線。
構成侵入住居罪的要件與舉證方式
「店家該如何證明顧客的行為構成侵入住居罪?」要成立侵入住居罪,需符合特定的構成要件,包括無故侵入、主觀故意等。此外,店家需蒐集足夠的證據,如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證詞等,以支持提告。本節將詳述構成要件與有效的舉證方式,協助店家在法律程序中站穩腳步。
無故侵入與主觀故意的認定
在主張侵入住居罪時,店家最常遇到的法律難題之一是:「怎麼證明對方是無故進來,還有他是故意不離開?」這兩個條件,正是構成此罪最核心也最難舉證的部分。依刑法第306條,成立侵入住居罪,必須同時具備「無故侵入」與「主觀故意」兩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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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侵入的認定:
所謂「無故」,指的是沒有經過同意,或不具正當理由進入他人控制的空間。例如:未經邀請擅自進入、打烊後硬闖入、或遭明確拒絕仍強行進入。若原本受邀,但行為已超出一般互動範圍,如騷擾、錄影、干擾營業,也可能喪失合法性。 -
主觀故意的判斷:
法律上的「故意」,不一定要有惡意,但必須知道自己沒有權限,仍選擇進入或停留。若能證明對方知情卻仍逗留(如店家已請其離去)、或其行為顯示出不合作、挑釁,通常可推定主觀上具有故意。 -
舉例來說:
若顧客因被要求付款而生氣滯留,甚至辱罵員工、拍影片,這類行為多會被認為超出一般顧客範圍。若店家曾清楚告知「請離開」且有證據支持,對方仍堅持停留,就有構罪的可能。
📌 有時候,不是對方進來的那一刻就違法,而是他知道不該留、卻仍故意停留的那一刻開始,觸犯了法律。如果您正面臨類似情況,務必冷靜表達請求離去的立場,並妥善記錄對話或求助警方,這些都是未來證明「對方明知卻故意不走」的重要關鍵。
有效的證據蒐集與保存方法
即使行為已明顯干擾營業,若無法提出具體證據,「侵入住居罪」的提告也可能因證明困難而遭駁回。許多店家會問:「我只是跟他說請離開,這樣夠嗎?」答案是:還不夠,關鍵在於如何留下可供法庭採信的證據。要讓「侵入住居罪」成立,證據扮演決定性角色。以下是店家在面對留滯不走的顧客時,可考慮的幾種有效證據蒐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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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器畫面:
清楚記錄對方進出時間、店家提出請求離開的時點與對方反應,畫面中若有語音或同步音訊,證明力更高。記得備份,避免被覆蓋或遺失。 -
錄音或錄影:
若有手機可用,錄下雙方對話,例如「我們已打烊,請您離開」等明確提示。 -
證人證詞:
若有其他員工或顧客在場,可請其作證,日後作為補強證據。記下當事人姓名聯絡方式,日後作為證人出庭或提供陳述。 -
報警記錄:
若狀況失控或對方堅持不離開,可報警處理。警方到場記錄或警員口頭勸導也可作為後續提告證明之一。
侵入住居罪的刑責與法律程序
「提告侵入住居罪後,店家將面臨哪些法律程序與可能的結果?」侵入住居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才會受理。一旦提告,案件將進入刑事訴訟程序,行為人可能面臨拘役、罰金等刑責。本節將介紹侵入住居罪的刑責範圍與法律程序,讓店家了解提告後的流程與可能的法律後果。
告訴乃論之罪的提告程序
不少店家在遇到侵入住居情形後,可能會立刻想報警處理,但卻不知道後續如何「正式提告」。特別是這類案件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若沒主動提出告訴,司法機關也無從介入。
根據刑法第308條,侵入住居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必須由被害人(如店主、承租人等)提出告訴,檢警才會進一步偵辦。若未提告或告訴期滿,檢方將不受理。提告程序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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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表達「提告意思」:
提告人需親自陳述,內容應包含事件經過、涉案人的身份或描述、被請離時間點、拒絕離開行為等。 -
注意告訴期間:
侵入住居罪的告訴期間為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起「六個月內」提出,超過期限即喪失告訴權。 -
合法告訴人:
需注意,若告訴人為公司法人,需由負責人或具委任權限的代理人提告,並檢附相關授權書。
侵入住居罪的刑責範圍與可能處罰
有些店家可能會想:「如果我提告成立了,對方會被怎麼處罰?」了解侵入住居罪的刑責,不僅能幫助您衡量提告的意義,也有助於對方在面對法律後果時,產生必要的警覺與收斂。根據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的法定刑責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雖然從量刑上看屬於較輕微的犯罪,但一旦被定罪,仍將留下前科紀錄,對行為人未來信用、求職等可能產生實質影響。因此,許多當事人在進入刑事程序後,會選擇以「和解」方式結束訴訟,以免留下紀錄。實務中,檢察署或法院會視行為的惡意程度、造成的影響與當事人態度來決定處罰方式。常見的裁處類型包括:
- 緩起訴處分(附條件如道歉、賠償等)
- 拘役(可易科罰金)
- 單純罰金處分
- 若惡性重大,則可能有期徒刑,但極少見
📌 對方若只是惡作劇或一時衝動,也許輕罰了事;但若已嚴重影響您的營業與人身安全,這項罪名就是一個提醒對方「你越線了」的重要工具。不是每一次爭執都需要走到最後,但讓法律為您撐起一道界線,有時也是保護自我尊嚴與空間秩序的必要手段。
和解與撤告的法律效力與注意事項
有些店家在提告後,會因對方態度轉變或出於人情考量而考慮和解或撤告。不過這時常見的疑問是:「我撤告後就不能再告了嗎?」、「和解是不是一定要白紙黑字?」這些細節如果不了解,往往會讓自己在後續法律程序中陷入被動。侵入住居罪,因屬「告訴乃論之罪」,以下是和解與撤告時需留意的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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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不是撤告:
和解通常是雙方在程序中協商達成共識,例如對方賠償損失、道歉或承諾不再犯等。若您仍希望追究刑責,和解後也可以繼續訴訟,除非在和解協議中明文表示「願撤回告訴」。 -
撤告需親自或書面表達:
撤回告訴需由告訴人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向檢察官或法院表達,且「撤告後不得再行告訴」,即一經撤回,不得反悔重提。 -
保留證據以防再犯:
若對方承諾不再騷擾,建議仍保留過去的證據紀錄。若日後再犯,即屬另案,不會因前次撤告而喪失再次提告的權利。 -
書面和解較有保障:
建議和解協議內容以書面形式確認,並明列雙方承諾事項(如不得再進入、支付補償、道歉內容等),以便日後有所依據。
📌 選擇和解或撤告,不是示弱,而是您衡量現實條件後的智慧決定。只要協議清楚、紀錄完整,法律仍會是您背後的保障。若您仍感猶豫,也不必急著下決定,多了解一些細節與選項,才不會讓善意的讓步變成未來的風險。您有權保護自己,也有權選擇寬容,兩者並不衝突。
常見案例解析與實務建議
「有哪些實際案例可供店家參考,以避免類似法律糾紛?」透過分析實際案例,如離職員工未經允許進入店內、顧客長時間逗留不離開等情境,店家可了解法律如何適用於不同情況。本節將分享常見案例,並提供實務建議,協助店家在日常營運中預防與應對潛在的法律風險。
離職員工未經允許進入店內的法律責任
不少店家曾遇過離職員工在非營業需求下,擅自返回工作場所。有些可能是「拿東西、見朋友」,但也有部分情況牽涉情緒爭執、尋仇甚至破壞。這種情境下,店家會問:「他曾是員工,這樣進來算不算侵入住居?」重點不在「他是誰」,而在行為當下是否具備進入的正當理由或授權。以下是針對離職員工進入店內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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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同意即屬無故進入:
員工與雇主的僱傭關係終止後,原有的進入權利也隨之結束。若離職員工未經允許就擅自進入原工作場所,通常構成無故侵入。尤其在非營業時間或從後門等非常規途徑進入時,構成要件更為明確。 -
拒絕離開即為「留滯不去」:
即便對方進入時未被即時制止,若在被明確告知「請您離開」後仍滯留店內,也可能成立侵入住居罪的另一類型。 -
若有破壞、恐嚇或其他行為,可能加重法律責任:
離職員工若在進入後進一步進行威脅、毀損財物、盜取物品,還可能涉及其他刑責,如毀損罪、竊盜罪、恐嚇罪等。 -
店家應即時保全證據與報警處理:
一旦察覺離職員工非法進入,建議先冷靜處理並以監視器、錄音或目擊者佐證,再行報警。過往的情感糾葛並不會影響法律保護現況的正當性。
📌 離職不代表店家就失去對空間的控制權。如果對方再度擅自進入、不肯離開,這已非「同事情誼」的範疇,而是明確的法律侵害。您不需要用過去的情面來容忍現在的不當行為。冷靜應對、明確表達拒絕,必要時報警或提告,才能真正為自己劃下清楚的界線。
顧客長時間逗留不離開的處理方式
店家在實務上最常遇到的麻煩情況之一,就是顧客在消費完畢後遲遲不願離去。有些人或許只是想休息,但也有些人開始造成騷擾、影響其他顧客體驗。這時許多店家會問:「我可以請他離開嗎?怎麼處理才不會惹麻煩?」法律雖然保障顧客的基本消費權益,但同時也保障店家對營業空間的管理與控制權。當顧客逗留已超出合理時間或行為失當,店家有權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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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貌提醒與明確告知:
若顧客已久坐不消費、喧鬧或影響其他顧客,可先以和善語氣提醒:「您好,我們這裡目前客滿/準備打烊,是否方便先離場?」明確語句可作為日後舉證對方已被請離。 -
設定合理使用規則:
透過店內張貼「用餐時間限制」「禁止佔位」等告示,提供明文依據,有助於處理爭議時表明店家立場。 -
保留對話紀錄或現場錄影:
若對方拒絕離開,建議用手機錄音或開啟監視器畫面紀錄店家的請求與對方回應,作為後續處理依據。 -
報警協助:
若對方態度激烈或情況失控,建議不單獨處理,應立即報警。警方可到場進行勸導,必要時協助將人帶離。此舉亦具法律紀錄作用,對後續提告具備基礎資料。 -
避免激烈對峙:
即使對方情緒不穩,店家也應避免辱罵、推擠等行為,否則可能反遭控告傷害或妨害自由。
📌 面對不願離開的顧客,您不是無能為力,只是法律希望我們多一些耐性與程序。若您已盡力勸說,還是無效,也請相信您有權守護自己的空間。冷靜應對、保留證據,是保護自己最穩健的方式。不必一次到位,但一次比一次更有準備,已是前進的開始。

面對不願離去的顧客,許多店家內心可能同時湧現憤怒與無力—明明已經再三請求離開,對方卻依舊無視,讓人懷疑自己是否還能掌握自己空間的主導權。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是否能成為店家的依靠?答案是肯定的,只是許多權益常因資訊不足而無法即時被行使。
我們理解,經營一間店本就不易,若還得處理奧客的不當行為,壓力與情緒都可能一觸即發。在方日,我們不只提供法律解釋,更希望透過清楚的說明與同理的陪伴,讓每一位店家都能感受到支持與理解。你不需要獨自承擔所有壓力,更不該因為不熟悉法律而委屈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