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不懂婚前協議沒關係:這篇教你「從零開始」避開婚後爭議
法律專欄

完全不懂婚前協議沒關係:這篇教你「從零開始」避開婚後爭議

「你是否擔心婚後因財產、責任、子女問題而爭吵?」很多人在結婚前聽過「婚前協議」這個詞,但總覺得麻煩、不懂法律、不知道從何開始。其實,只要掌握關鍵概念與步驟,一份清楚、合法、貼近雙方需求的婚前協議,就能為婚後生活打下一層穩固保護。接下來,我會從最基礎開始,帶你了解婚前協議的必要性、內容架構、撰寫流程與可能的利弊,讓你即使完全不懂法律,也能放心、安心地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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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必要性:安心婚姻基礎

「為什麼越來越多人選擇在婚前簽訂協議?」當兩人相愛、準備共結連理時,若對未來財產分配、責任承擔、子女安排未先溝通,就可能在婚後因認知不同而產生衝突。透過婚前協議,可以提前釐清雙方期待與底線,將模糊不清的「口頭共識」轉化為明確承諾,為婚姻增加安全感與信任基礎。

為什麼新人成婚前易有分歧導致後悔

多數新人在婚前,忙著籌備婚禮、拍婚紗、邀請親友,反而很少真正坐下來談「婚後怎麼過」。等到開始面對金錢、住哪裡、跟誰一起住、誰顧小孩時,才發現彼此想像差很多,這就是許多人婚後覺得「早知道就應該先講清楚」的原因。實務上,容易產生分歧、甚至事後後悔的關鍵,大致有幾點:

  • 不知道法律有一套「預設模式」
    沒特別約定時,法律就會自動套用,例如夫妻財產沒約定會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牽涉日後剩餘財產分配,沒談住所夫妻仍有「同居義務」,一方堅持跟公婆同住,另一方卻以為可以各住各的。沒談家用一方以為你賺得多就多付一點,另一方卻認為應該五五分攤。
民法第1002條:「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 以為「感情好就不用談」,忽略價值觀落差
    很多新人覺得現在感情這麼好,談錢、談協議好像很傷感情,於是把「孝親費要不要給、多少算合理」、「另一半能不能補貼娘家」、「要不要支持對方貸款買房」都擱著不談。等到婚姻開始一段時間後,才發現雙方對「公平」的定義完全不同。
  • 只停留在口頭共識,沒有具體、沒有文字
    有些人會大概聊過「以後家事大家一起分攤」、「之後換我工作、你就多顧小孩」,但沒有具體到比例、金額、時間、條件,等到真的有爭議時,只剩下各說各話,很難證明當初有怎樣的約定。

📌 如果您現在正準備結婚,覺得「好像有很多都沒講清楚」,這其實很正常。與其婚後在爭吵裡後悔,不如先理解為什麼這些分歧會發生、法律又會怎麼看待,接下來再用婚前協議,把對彼此的期待變成可以依循的具體安排,會安心許多

婚前協議如何保障雙方權益與未來承諾

很多人一聽到「婚前協議」,直覺會聯想到不信任、怕對方變心。其實換個角度看,它比較像是「婚後生活使用說明書」把錢怎麼用、家怎麼過、彼此有哪些底線先說清楚,之後比較不需要靠吵架來解決問題。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協議可以幫您做到幾件事:

  • 先選好「金錢模式」,避免日後算不清
    可以約定適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例如:選用分別財產制),讓雙方在婚前就知道誰的財產、誰的債務、離婚或身故時如何清算。也可以約定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例如固定金額、比例,或依收入高低調整,避免「你都沒在付」的指責。
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 照顧家庭的一方,也有實際的經濟保障
    若一方主要外出工作,另一方多數時間在家照顧家務或子女,可以約定每月「自由處分金」(零用金),給持家的一方保有基本經濟自主。這不是施捨,而是法律承認「家務有價」的一種體現。
民法第1018之1條:「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 把關鍵的家庭決定先講清楚
    例如:婚後住所大方向(自住、與公婆同住等)、子女將來從父姓或母姓等,先寫在協議裡,雙方都有心理準備,也比較不會因長輩意見突然翻盤。
民法第1059條第1項:「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 針對關係中的「底線」預先設定後果
    例如:外遇、家暴等行為,可約定違約金或賠償方式,讓彼此知道一旦跨線,不只是道歉而是有實際法律責任要承擔,這不會讓感情變得冷冰冰,反而是提醒彼此要好好對待這段關係。

📌 實務上,寫下婚前協議,不代表您們比較不相愛,而是願意在還能好好說話的時候,先把彼此在意的事整理清楚。相較於將來在情緒高點時爭吵、訴訟,現在花點時間談規則,往往比較溫和也比較保險。如果您心裡有某些擔心(例如經濟安全、對方家人的介入),都可以在協議裡用具體條款來安穩下來。

當婚前不協議可能的危險婚後糾紛

很多人認為「不談婚前協議比較單純」,但實務上,沒有協議,並不代表沒有規則,只是改成由法律上的「預設模式」幫您決定,而這套結果,常常跟您原本以為的不一樣,糾紛就從這裡開始。可以先想像幾種常見風險:

  • 財產到底算誰的?事後才發現彼此認知差很大
    沒有特別約定時,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後各自名下財產,關係消滅時還會牽涉剩餘財產分配。很多爭議出在「房子登記在我名下,為什麼要分你一半?」、「我當家庭主婦這麼多年,怎麼一分都沒有?」。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民法第1030之2條第1項:「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 家用怎麼分擔、誰出多少,變成常態性爭吵
    沒有事先寫清楚,家用常變成情緒指控「你都沒在出」、「我付得比你多」,雖然法律規定夫妻應依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分擔家庭生活費,但實務上要事後計算、舉證代墊金額,常耗時又傷感情。
  • 住哪裡、要不要跟公婆同住,演變成離婚導火線
    若未先談好住所,只剩「法律上有同居義務」的大原則,一方堅持與長輩同住,另一方壓力極大,久了就變成婚姻衝突主因。
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碰到外遇或家暴,只能走訴訟這條最辛苦的路
    沒有任何事先約定時,一旦發生外遇或家暴,只能依侵害配偶權、家庭暴力防治相關規定,走訴訟、求損害賠償或保護令。

📌 法律雖然提供救濟,但程序長、證據難準備,心理耗損也很大,所以,婚前不做任何協議,並不是錯誤選項,但代表您是「完全交給法律預設值」,日後有爭議時,才發現原來雙方對金錢、家務、長輩角色的期待差距這麼大。與其把風險留到婚後,不如在感情還穩定的階段,就先用婚前協議或至少白紙黑字的共識,把彼此的底線與需要保障的地方整理出來,會踏實許多

協議內容解析:涵蓋財產與權責範圍

「婚前協議到底可以談什麼?」許多人以為婚前協議只是關於財產分割,但其實可以更全面—包括財產制度選擇、家庭生活費用分配、零用金(自由處分金)規範、子女監護與姓氏安排等。透過設定清楚條款,避免未來因價值觀不同而產生衝突,也讓雙方對婚後生活有更明確的共識。

財產分配與自由處分金規範與生活費

很多新人談到錢就卡關怕傷感情,又擔心未來不公平。其實婚前把「財產怎麼算」、「家用怎麼出」、「持家的一方有沒有自己的錢」講清楚,是在保護兩個人,而不是對抗彼此。

  • 先決定用哪一種「財產模式」
    可以在婚前協議約定採「分別財產制」各自的財產、債務各自負責,離婚時不再另外算剩餘財產分配,或維持「法定財產制」,但約定將來分配時可調整比例、先排除特定財產等,這些都屬於夫妻財產制的約定範圍,可依需求客製。
  • 把「家用怎麼出」寫具體
    婚後水電瓦斯、房租房貸、孩子教育費、保險、日常開銷誰出?可以在協議中約定依收入比例分擔(例如:依各自薪水比率)、固定每月各自負擔多少、一方負責金錢一方以家事勞動折算為貢獻,並可約定若收入有明顯變化,雙方得重新協商調整。
  • 保障持家一方的「自由處分金」
    若一方主要負責家務或育兒,不易有自己收入,可約定每月給付一定金額作為自由處分金(零用金),例如每月固定金額或依家庭經濟狀況調整明確寫金額或計算方式,設計調整機制(例如景氣不佳或收入大幅變動時可重新協議)這筆錢法律上被視為「剩餘財產分配的預先給付」,不是隨時可收回的人情。

📌 如果您很在意婚後經濟安全、也在意關係的平衡感,婚前協議就是把這些敏感但重要的問題,換成清楚而有彈性的規則。與其婚後為了錢翻舊帳,不如現在就先講明白,讓兩個人都知道自己付出什麼、能得到什麼。

子女監護權與姓氏安排寫入協議

很多新人會說「小孩都還沒生,現在談子女會不會太早?」但實務上,不先談的,往往變成日後最難解的衝突,尤其是姓氏、誰主要照顧、怎麼一起參與教養,婚前協議可以先當成一份「親職合作計畫」,但也要知道哪些能有法律效果、哪些只能當參考。

  • 子女姓氏可以事先有共識,也有明確法律依據
    依民法規定,父母在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若未約定或約定不成,才由戶政機關抽籤決定。因此,婚前協議裡可以先寫明原則,例如第一個小孩從母姓、第二個從父姓;或全部子女從同一方姓氏,以利家族認同感,未來真正辦出生登記時,再依當時情況依照民法第1059條另行製作文書,就是把婚前約定「落實」成具體法律效果。
  • 監護權/親權無法用婚前協議一口氣決定
    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若意見不合可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裁定。夫妻離婚時,關於未成年子女由誰主要照顧、如何行使權利義務,本來就由雙方協議,若協議不成法院仍會依當下狀況、子女最佳利益來決定,不會被多年前的婚前協議完全綁死。因此像「將來離婚時監護權必須歸一方」、「另一方不得爭取親權」這類預先約定,多數會被認為違反子女最佳利益而不生效力。
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民法第1089條第1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 可以約定的是「教養分工與原則」,而不是把子女當籌碼
    雖然不能預先決定未來離婚時的監護權歸屬,但可以在婚前協議中約定彼此對教養方式的大方向(例如:尊重子女意願、不以體罰為主要管教手段),日常照顧分工誰負責接送、誰陪寫功課、誰安排醫療與活動,若將來分居或離婚,原則上都應讓子女與雙方保持穩定聯繫,不刻意阻擋,這類條款的功能是「讓兩人對親職有共同期待」,也成為日後法院判斷誰實際投入照顧、誰尊重子女權益的重要背景資料,而不是直接決定勝負。

📌 如果您對未來可能發生的監護權爭議感到不安,這種不安其實很多人都有。但與其寄望用婚前協議把子女的未來完全鎖死,不如把重點放在:現在就先談好價值觀、教養方式與彼此的角色分工。這些共識,既能寫入協議作為雙方承諾,也能在真的遇到爭議時,成為守住「子女最佳利益」的依據。

避免違反公序良俗與契約自由界限

這一段要先釐清一個很關鍵的誤會婚前協議雖然是「契約」,但不是想寫什麼就一定有效。如果條款踩到法律紅線或傷害人格尊嚴,就算白紙黑字寫得再清楚,法院一樣可以認定無效。

  • 法律上的基本概念是
    雖有「契約自由原則」,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內容,但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的約定,屬當然無效。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在實務上,婚前協議容易踩雷的地方,大致有幾類:

  • 牽涉人格尊嚴、身體自主的條款
    例如:「每週必須發生性行為幾次」、「一方外遇就要當眾下跪道歉」等,因為涉及性自主、羞辱人格,通常會被認為違反公序良俗,即使雙方當時自願簽,也不代表法院會承認其效力。
  • 預先把離婚、親權當成可以「先賣斷」的條件
    例如:「若外遇或無法生子就必須無條件同意離婚」、「將來離婚時監護權一定歸某一方」等。婚姻本質是長期共同生活,離婚與否要回到發生爭執時的實際情況來判斷,未成年子女則以「最佳利益」為優先,不能被婚前協議綁死。
  • 明顯過苛、失衡的金錢或家務條款
    例如:「一方收入全部由另一方支配,支付家用後剩餘全部做為對方自由處分金」、「每月自由處分金不得低於遠高於一般所得水準的金額,若不足仍以欠款計算」。這類約定若明顯不合理,使一方幾乎喪失經濟自主,法院實務上可能認為違反公序良俗或與夫妻平等原則不符,而不予承認。實務上較穩妥的作法,是加上彈性條款,例如:「如經濟狀況有重大變化,雙方得另行協議或調整金額/比例」。
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因此,撰寫婚前協議時,方向並不是「條款越嚴越好」,而是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把雙方真正介意的事說清楚,同時避免傷害人格尊嚴、子女權益或婚姻本質。若您對某些條款是否會被認定為過度、違反公序良俗有疑慮,提早在協議定案前討論或諮詢,比日後在法院裡爭論條款效力,要來得輕鬆許多。

撰寫有效協議的法律與格式要點

「光寫好條款就能保障嗎?」其實,一份有效的婚前協議不只是內容完整,更要符合法律與格式要求,包括清楚條款、合法目的、契約自由、不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了解這些基本法理與格式規範,能提高協議在必要時被法院認可的可能性,也讓未來保障更扎實。

協議書格式範本:必要條款清單

多數人卡在「知道要簽婚前協議,卻不知道裡面到底要寫什麼」,擔心漏掉重要條款,或是格式寫錯被法院認定沒效。這一段先幫您整理一份「必要條款清單」,之後再依照你們兩人的狀況加細節就好。

🔸協議基本資料與前言

  • 當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絡方式
  • 預定結婚日期、協議目的(如:就婚後財產與生活安排達成約定)
  • 簡單寫明雙方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出於自由意思簽署。

🔸財產與家計條款

  • 夫妻財產制選擇法定/分別/共同財產制。
  • 婚前/婚後財產的歸屬與債務負擔原則。
  •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方式(固定金額/比例/視收入調整)。
  • 是否約定自由處分金(零用金)、金額與調整機制。

🔸生活與關係運作條款

  • 住所原則(例如優先以小家庭獨立居住為目標,必要時再與長輩同住)。
  • 外遇/家暴等行為之禁止與必要時的違約責任(注意避免過度羞辱或過苛金額)。

🔸子女相關條款

  • 未來子女姓氏的原則性約定(例如:第一胎母姓、第二胎父姓)。
  • 教養分工與管教原則,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爭議處理與其他

  • 約定若就協議發生爭議時,先以協商/調解為優先。
  • 合意管轄法院、生效時間(通常自婚姻關係成立日起)、修改方式(須書面)。
  • 協議份數、雙方簽名或蓋章,如有需要可另行辦理公證或夫妻財產制登記。

📌 上面這份清單,不是要把人生寫死,而是確保「重要的權益都有位置可以被談」。之後您可以先依這個架構完成草稿,再視自己的在意點調整內容;若擔心某些條款踩到公序良俗或太偏向一方,再請律師一起幫您做最後的風險檢查,會更安心。

協議文字表達應注意事項法院認可

很多人上網抓了範本、東改西加,結果最擔心的點就是「寫成這樣,法院真的看得懂、認得作數嗎?」這一段重點不是教您變成法律系,而是教您怎麼寫,讓法官能清楚理解、願意採納。

🔹文字要「具體、可判斷」,不要只寫感覺建議每一條都至少交代清楚三件事

  • 「誰」要做什麼(甲方、乙方要負擔的義務分開寫)
  • 「什麼情況下」要做(例如「婚姻關係存續中」「一方有固定收入時」)
  • 「怎麼判斷有沒有做到」(金額、比例、時間、行為標準)

例如:比起寫「雙方應共同分擔家用」,更好的寫法是「雙方每月按各自實際收入比例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並由乙方負責保管家用帳目。」這樣日後法院比較容易判斷有沒有履行。

🔹避免模糊、情緒化或容易吵架的用語

  • 少用「盡最大努力」「不得怠惰」「應愛護對方家人」這種沒有客觀標準的字眼。
  • 涉及外遇、家暴條款時,可先定義什麼行為算違反,例如:「與第三人有足以逾越一般社交範圍之肢體親密行為(親吻、擁抱等)」等,而不是只寫「不得出軌」。
  • 若是金錢義務,儘量寫明「金額、支付時間、方式」;對於難以預估的金額,可以用計算方式(例如依薪資一定比例)。

🔹注意合法性與公平性,避免整條被認定無效

  • 法律雖然尊重契約自由,但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的條款,法院會直接認定無效,例如羞辱人格、限制身體自由或明顯過苛的約定。

🔹為了增加被法院採納的可能,建議

  • 避免把離婚、未來親權「綁死」在婚前協議裡。
  • 避免違約金高得不成比例,可以加上「雙方得視經濟能力與實際損害情形協議調整」這類但書。

🔹形式上要完整,讓法院知道這是「認真簽的」

  • 協議記得載明日期、地點、雙方姓名與身分證字號。
  • 每頁可編頁碼,重要修改處加註雙方簽名或縮寫,避免被質疑事後變造。
  • 若內容有附件(例如財產清冊、現金流預估表),請在主文提到「本協議附件一至附件三為全部協議之一部」。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 總結來說,法院在意的通常不是文字有多華麗,而是條款清不清楚、合不合法、雙方是不是在理解內容的情況下自願簽署。如果您們能先用自己的話把重點寫清楚,再請專業協助檢查看看有沒有踩線,就已經是很實際、也很負責任的做法了。

是否需要公證或律師見證加持保障效力

很多人在考慮婚前協議時,第一個問題就是「一定要去公證嗎?要不要請律師一起在場?」先說重點沒有公證或律師,協議仍然可能有效,但在證明力與設計條款品質上,會有差別。

🔸沒公證、沒律師的情況仍然是契約只要具備

  • 兩造簽名或蓋章
  • 內容明確
  • 當事人具完全行為能力、出於自由意思
  • 婚前協議本身就是一份「私契約」,在夫妻雙方之間仍有拘束力。只是日後若發生爭議,法院需要再調查是不是本人簽的?當時有沒有被逼迫?條款怎麼解釋?

🔸公證可以帶來什麼「加分效果」?公證不是讓條款「從無效變有效」,而是

  • 由公證人確認簽約人身分、簽名真實,日後較不易被質疑「不是我簽的」。
  • 若內容涉及給付金錢、交付特定標的等義務,並依程序製成交付憑證,有機會成為「強制執行名義」,將來對方不履行時,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少打一場「有無義務存在」的民事訴訟。對情緒敏感的家人(例如長輩)來說,「有公證」常被視為比較正式、慎重,有助於降低不信任感。
  • 但也要提醒公證需要費用與時間安排,且並非每一條婚姻中的約定都適合做成可立即執行的內容,因此仍需專業評估。

🔸律師參與或見證的角色,律師不是協議生效的必備條件,但在幾個關鍵點很有幫助

  • 協助檢查條款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是否過於偏頗以致可能被判無效。
  • 協助釐清夫妻財產制的選擇後續如何登記,搭配婚前協議內容。
  • 用比較中立的方式,幫雙方翻譯法律語言,降低「被設局」、「被騙簽」的疑慮,也有助於未來若有訴訟,證明雙方曾充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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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缺點與潛在風險全面評估實例說明

「婚前協議真的百分百保平安嗎?」雖然婚前協議有助於避免婚後爭議,但也可能因條款不當、心態不平衡、協議過於嚴苛,而造成心理壓力或未來不必要限制。全面評估其優缺點、了解潛在風險,並透過真誠溝通與公平條款設計,才能發揮保護作用,而非製造裂痕。

婚前協議的優點有哪些婚後糾紛可避免

多數人想到婚前協議,擔心「是不是先想到離婚」,但從實務角度來看,它真正的功能是:把最容易吵翻的幾個點,事先談清楚,減少婚後走到法院的機會。可以幫您預防的糾紛,大致有這幾類:

  • 財產到底算誰的?離婚時要不要「對半分」
    事先選擇夫妻財產制(例如:仍用法定財產制,或約定分別財產制),就不會出現一方以為「都各自的」、另一方以為「應該平均分」的落差。也可以提前約定婚後哪些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投資虧損誰承擔,減少離婚時「翻帳本」的衝突。
  • 家用誰出多少、算不算「太計較」的爭吵
    在協議裡寫明家庭生活費由誰負擔、依收入比例還是固定金額、是否包含長輩扶養與子女教育費,就不會每次繳帳單都吵一次。若一方主要在家帶小孩、做家務,也可以約定自由處分金(零用金),避免產生「伸手要錢」的屈辱感。
  • 外遇、家暴等「底線問題」出事後怎麼辦
    協議中可約定忠誠義務、禁止家暴,並設計合理的違約責任,讓雙方在一開始就知道:跨線不只是道歉,而是會有實際法律後果。一旦真的發生,也比較不會卡在「對方死不承認」、「不知道怎麼算賠償」。
  • 關係走不下去時,把傷害降到最低
    有明確財產、家用、子女姓氏與教養原則的約定,離婚談判時比較有依循,不必全部交給訴訟決定,也可縮短彼此拉扯的時間。

📌 如果您對未來會不會吵錢、吵房子、吵「誰對家庭比較有貢獻」感到不安,婚前協議的優點,在於把這些原本模糊、容易情緒化的議題,變成清楚、可預期的規則。與其在關係最差的時候吵,不如在還能好好談的時候,先一起把遊戲規則定好。

潛在缺點與可能限制心理壓力或未來爭議

談到婚前協議的風險,重點不是「簽了就不好」,而是您要先知道:某些設計方式,可能會在關係裡埋下新的不平衡,甚至成為日後訴訟的爭點。

  • 協議過程的壓力與不對等
    若是「一方主導、另一方只是被要求簽」,很容易留下「當初是被逼的」的陰影,將來吵架時全部翻出來。在法律上,若有詐欺、脅迫、重大誤解等情況,受影響的一方甚至可以主張撤銷或無效,但前提是要舉證,訴訟成本不低。若一方法律、財務知識明顯比較強,又沒有任何專業協助,弱勢的一方心理上容易覺得「這份協議本來就不是為我設計的」,久了會變成不信任來源。
民法第88條第1項:「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 條款過於偏頗或僵硬,反而埋下未來爭議
    若幾乎所有風險都由一方承擔、規定非常嚴苛(例如收入幾乎全交出、違約金遠高於一般水準),除了可能被法院認為違反公序良俗、顯失公平外,也很容易讓對方覺得被控制。人生變化很大:失業、生病、家中事故等,都可能讓原本合理的金額或安排變得負擔過重,若協議完全不留調整空間,將來只剩「要不要撕破臉」這一個選項。
民法第247之1條:「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 以為「寫了就一定有效」,期待落差反而更痛
    有些當事人以為既然婚前協議有寫「外遇就一定離婚」、「小孩監護權一定歸誰」,以後就照這樣走。真正進入訴訟時才發現,這部分可能因牴觸婚姻本質或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而被認定無效,心理落差會很大。協議中若充斥這類「法律上站不住腳」的條款,雙方原本以為談妥的秩序,一到法院就被打回重來,變成新一輪衝突起點。所以,婚前協議的「缺點」,多半不是來自這個工具本身,而是來自談的方式、內容的平衡感與彈性設計。

📌 如果您在看草稿時,心裡常冒出「好像哪裡怪怪的」、「我好像什麼都讓了」這種感覺,那就是值得停下來重新檢視的訊號。提早調整比日後在訴訟裡爭執,要來得輕鬆也尊重彼此得多。

當協議無效或遭撤銷怎麼辦保障權益

這一段要處理的是如果婚前協議最後「沒被法院採」或「被判無效/可撤銷」,是不是就什麼保障都沒有? 答案是否定的。重點在於先弄清楚「哪裡失效」再改用法律原本的保護機制和其他證據來補位。先釐清是「全部無效」還是「部分踩雷」婚前協議被認定無效或可撤銷

🔹常見原因像

  • 條款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例如羞辱人格、預立離婚條件、過苛違約金)。
  • 簽署時有詐欺、脅迫、重大誤解。
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這裡有兩個關鍵

  • 是否只是一部分條款無效,有些只是單一條款踩到民法第71條、第72條,其他合理條款仍然可以被採。法院實務上常會做「切割」,不是讓整份協議都無效。
  • 有無撤銷權還在不在期間內,若因詐欺或脅迫而簽,可依民法第88條撤銷,但有期間限制(知悉原因起一年內、行為後十年內:民法第92條)。

🔹第一步要做的,是請專業協助判斷

  • 到底「哪些條款還站得住腳」,而不是先假設全部歸零。財產條款失效時,回到「預設模式」先保底若被否定的是夫妻財產制、金錢義務相關條款。例如:約定分別財產制被認定程序有瑕疵、未完成登記;自由處分金、家用分擔條款被認為過苛或內容模糊。

🔹這時會發生的是

  • 財產部分回到法律預設的法定財產制(沒有有效約定就會適用法定財產制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您仍可主張自己在婚後對家庭的貢獻(包含家務、育兒),要求剩餘財產分配。
  • 家用與代墊款項,改用一般請求權處理,因為即使協議條款被否定,若您有實際代墊家庭生活費,仍可依不當得利或夫妻間的分擔義務,向對方請求返還或分擔。

🔹外遇/家暴條款失效

仍可用一般法律途徑自保就算婚前約定的「外遇違約金」、「家暴賠償」條款被認為過度或違反公序良俗,不代表您完全沒有依據:

  • 仍可依侵害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
  • 家暴部分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提告刑事責任、再主張民事賠償。

換句話說,協議失效,不會消滅您本來就有的法定權利,只是不能再用那一條約定當「捷徑」,改回走一般訴訟途徑

🔹實務上的因應順序

先止血,再重整遇到婚前協議「被打折」時,可以這樣思考:

  • 止血:先確保眼前權益不再惡化有急迫性的(家暴、財產被脫產),優先考慮保護令、假扣押、假處分等救濟。
  • 盤點:哪些條款還能用、還能談把法院可能會承認的部分抓出來,作為協商基礎,未必要全部打到判決。
  • 重整:必要時重新談一版「比較健康的協議」若雙方仍有繼續維持婚姻或理性協議的空間,可以重新調整重大條款(特別是金錢與生活安排),改成兼顧公平與彈性的版本。

📌 面對一份被認定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前協議,與其覺得「之前談的都白費」,不如把這當成一次重新盤點的機會哪些地方其實過度、哪裡需要改成更平衡的設計。若您覺得自己一個人難以評估,也可以把協議、相關對話紀錄整理好,尋求法律專業一起討論下一步,通常會多出幾條您原本沒看見的路

簽訂流程與常見迷思破解指南全攻略

「不知從哪一步開始?擔心程序複雜?」其實簽訂婚前協議可以很簡單—從彼此溝通、草擬內容、確認條款、公證或律師見證、保存副本,每一步都有清楚流程。透過這份指南,你可以一步步掌握如何合法、安心地完成協議,破解那些常見迷思,比如「協議好像太現實」、「是不是代表對方不信任我?」等,讓你們以成熟、尊重、理性方式面對婚後人生。

步驟一:雙方溝通協商共識明確書面紀錄

很多人以為「婚前協議的第一步=下載範本」,但真正關鍵其實是兩個人有沒有好好談過彼此在意什麼、底線在哪裡。沒有這一步,就算請律師寫出最漂亮的條文,也可能只是「一方的版本」。先各自釐清我在意什麼?我能接受什麼?

  • 建議先各自想清楚,再一起討論
    金錢收入怎麼用、要不要約定分別財產制、離職照顧家庭的一方需要什麼保障。 生活住哪裡、與長輩相處界線、家務與育兒怎麼分工。風險如果發生外遇、家暴、長期失業,彼此覺得「最基本要被守住的」是什麼。
  • 設定一個「可以好好說話」的場域
    避免在吵架、喝酒、長輩在場或一方情緒明顯不穩時提這個議題。可以預先說明目的是「讓彼此更安心」,而不是「懷疑對方」。若您們有明顯權力差距(例如一方完全經濟依賴對方),更要留出思考空間,不要用「不簽就不結婚」逼迫立即答覆。這不只是情緒問題,也關係到將來有沒有被認定為「在詐欺、脅迫下簽的」。
  • 把談過的結果,先變成「討論紀錄版」
    在正式找人撰寫條文前,可以先做一份白話的「協議草稿」或討論紀錄用條列方式記錄已經有共識的部分、仍有歧見的部分,可以用手寫記錄、文件檔或 email 往來,只要能看得出雙方都有意思討論過,先不用追求法律用語,而是確認「我們真的理解對方在說什麼」,之後再交由專業翻成較嚴謹的條文。這一步的重點,是確保未來不會有人說「當初根本沒有好好談,是被逼著簽」。

📌 如果雙方都能在冷靜、平等的狀態下,把彼此的期待先變成看得見的文字,不僅符合法律上對「自願、意思明確」的要求,也讓後續找律師或辦公證時,有一份真正出自兩個人心意的基礎版本可以延伸。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步驟二:撰寫與確認協議內容初稿完成

👉 用清楚的架構,把議題一條一條寫出來建議先依主題分章,再寫條文例如:

  • 第一章 基本事項(當事人資料、生效時間、協議目的)
  • 第二章 夫妻財產與債務
  • 第三章 家庭生活費用與自由處分金
  • 第四章 住所、家務分工與生活方式
  • 第五章 子女姓氏與教養原則
  • 第六章 忠誠義務、禁止暴力與違約責任
  • 第七章 爭議處理、協議變更方式

👉 每一條盡量用統一用語(例如固定用「甲方」「乙方」,固定用「家庭生活費用」而不是有時寫「家用」),降低日後解釋歧異撰寫時可以自我檢查:

  • 這一條有沒有寫出「誰、在什麼狀況下、要做什麼」?金額/比例/時間點是否具體?(例如「每月○日前匯入共同帳戶」)
  • 若情況變動(收入大幅減少、生病),有沒有預留「得另行協議調整」的彈性?例如:「甲方、乙方應按各自每月實際收入比例,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比起「雙方應盡力負擔家用」在法院眼中會更容易判斷有無履行。

👉 先做一輪「合法性+公平性」檢查初稿完成後,建議兩個角度檢查:

  • 有沒有踩到無效地雷:是否要求羞辱人格、過度限制身體自由?有沒有預先把離婚、未來親權「綁死」?這類條款可能因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而被認定無效。
  • 整體上是否過度偏向一方:幾乎所有風險、金錢壓力都集中在同一方?是否讓一方幾乎沒有經濟自主?若您自己看了都覺得「好像有點說不出口」,很可能也是法院將來會質疑的地方。

👉 兩人逐條確認,而不是「匆匆翻過」建議兩人至少做一次「念條文會議」:

  • 逐條唸出來,確認對方聽得懂、可以用自己的話轉述意思。
  • 勾記「看不太懂/覺得怪怪的」條文,之後集中調整或詢問專業。
  • 若有重大修改,應記錄日期、版本,避免日後爭執「這是不是最後一版」。這一步,既是從感情走向制度的一個轉折,也是保護彼此的關鍵。與其急著「趕快簽一簽」,不如把初稿當成試算表,讓你們有機會看見:這樣的規則,雙方是否真的都能安心地生活在裡面。

步驟三:簽署、公證與保存副本

👉 簽署當天確認「真的是你們兩個的意思」建議實務順序可以這樣做:

  • 時間點:通常在結婚登記前簽署,並在協議裡寫明:「本協議自雙方婚姻關係成立時生效」。
  • 簽署方式:雙方親自到場,逐頁閱讀,每一頁都簽名或蓋章,如有手寫修改,旁邊再各自簽名確認。重要條款(例如財產、違約金)可以請對方用自己的字再抄寫一遍,避免日後說「沒注意到」。
  • 身分與能力:確認雙方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沒有喝酒、用藥或明顯精神狀況不穩的情形,以免日後被主張意思表示有瑕疵。

👉 若您們決定辦理公證,由雙方共同到公證人處,公證人會再向雙方確認:

  • 是否親自閱讀或聽聞內容、是否清楚理解、 是否出於自由意思簽署。
  • 完成後,會製作公證書,日後若涉及金錢等給付義務,可能成為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這個步驟的意義在於:減少「不是我簽的」、「當時沒看清楚」這類攻防的空間。

👉 保存副本如未來需要提得出來,才有意義建議至少做好三層保護:

  • 紙本:正本一份,可放在相對中立、安全的位置。雙方各自保存影本一份,避免單方佔有而產生不安。
  • 電子檔:掃描成 PDF,儲存在雲端或硬碟,並註明日期與版本,例如「婚前協議(2026年1月第一版)」。
  • 日後修正機制:若將來生活有變化(例如一方轉為全職在家、家庭收入結構改變),可再簽訂「補充協議」,並在文字中寫清楚與原協議的關係(是修正、補充或取代)。

📌 婚前協議的最後一步,不只是把名字簽上去,而是確保這份心血在未來真正能被找到、被看懂、被採信。與其在衝突發生時才匆忙翻找、爭執版本,不如現在就把簽署、公證與保存的流程一次做完整,讓這份協議成為支撐關係的安全網,而不是新的不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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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段關係的開始,都值得被好好守護。你可能還在掙扎:「談婚前協議會不會太現實?是不是不夠信任對方?」其實,真正的信任,來自能坦然說出各自在乎的事,並願意一起規劃未來的勇氣。婚前協議不是不浪漫,而是一種成熟,讓我們都在進入婚姻之前,有機會更深刻地理解彼此的價值觀與生活期望。

我們理解,第一次接觸這類法律文件,難免感到不安或困惑。但請相信,你的困難,我們都看見、也願意陪你一起面對。方日法律事務所不只是提供條文上的協助,我們更在意你是否能帶著安心與信任,邁向人生的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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