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以為契約想寫什麼都可以!這樣做恐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專欄

別以為契約想寫什麼都可以!這樣做恐違反公序良俗

「契約內容真的能完全依雙方約定嗎?」許多人以為契約是「白紙黑字,簽了就算」,卻忽略了法律仍有一道無形的界線:公序良俗。若契約內容侵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即使雙方同意,還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本文將帶你了解公序良俗的法律意義、契約自由的限制,以及常見可能被判無效的條款,幫助你在簽約前釐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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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的意涵與法律規範

「公序良俗到底是什麼?為什麼它能凌駕契約自由?」在民法中,公序良俗代表的是社會普遍價值與公共利益,一旦契約違反這條底線,就會被認定無效。本段將拆解民法第72條的核心規定,並說明公序良俗的法律定位。

民法第72條與法律行為無效解讀

許多人以為只要雙方同意並簽名,契約就一定有效。然而,民法其實早已設下界限,對某些違反社會價值的內容,法律會直接宣告無效,這就是「民法第72條」的核心精神。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根據民法第72條規定,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無效」。這句話雖然簡短,卻影響深遠。所謂「法律行為」,包括契約、協議、遺囑等一切依當事人意思所為的法律效果行為;而「無效」則代表即便雙方簽署,也視同從未發生過法律效力,也無法被強制執行

這條法規設計的用意在於防堵以契約包裝違法或不道德行為,例如:用契約交換性行為、預約離婚、放棄將來請求扶養等,皆可能因觸犯公序良俗而無效。換句話說,契約並非萬能,也不能拿來對抗社會的核心價值。

📌 如果您正在思考或擬定契約內容,請記得:民法第72條是一道守護社會價值的防線,不是限制您行使權利的工具,而是提醒我們在「契約自由」之外,仍要考慮社會公平與倫理底線。若您擔心內容是否合法,尋求法律協助是比較好的做法,不需要一個人猜測承擔風險。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內涵差異

「公序良俗」看似是一體兩面的概念,但實際上,「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在法律適用上有不同的內涵與重點。理解這兩者的差異,有助於更清楚判斷契約內容是否可能踩線。

首先,「公共秩序」偏重於社會整體的運作與法律制度的安定。簡單來說,就是那些維繫社會基本運作所不可缺少的規範,例如:禁止販毒、暴力、販賣人口等行為,即使雙方合意,也會因違反公共秩序而被宣告無效。而「善良風俗」則偏向社會倫理、道德標準,是一種較為彈性的社會價值判斷。像是以金錢交換感情、協議永久不結婚、規定某一方永遠不得生育等,就可能被認為違反善良風俗,儘管這些條款不直接觸法,卻侵害社會接受範圍與倫理底線。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78號民事判決
所謂公共秩序,係國家社會之一般要求或利益,善良風俗則係社會一般道德觀念。

📌 在法院實務上,違反公共秩序的情況通常較為明確,屬於客觀違法行為;而違反善良風俗則較依賴當時社會風氣與法官自由心證。法律不是冰冷的文字,而是與時俱進的社會反映。當您在擬定契約時,不妨多花一點心力思考:這樣的內容,除了雙方合意,是否也合於社會。

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的限制邊界

「契約是雙方的事,只要彼此同意,寫什麼都可以」這是許多人對契約自由的基本認知,但在法律上,這種自由其實是有邊界的。即便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原則,也不能凌駕於公共利益與社會道德之上。法律保障「契約自由」,讓人民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締約、與誰締約、締結什麼樣的內容,這是「私法自治」的核心精神。

但這樣的自由,並非無限上綱。當契約內容侵犯到他人基本權利,或危害社會價值秩序時,法律便會介入。舉例來說,若契約約定一方永遠不得提起離婚,或是必須協助販毒,即使當事人自願簽署,也可能因違反公共利益或個人權利保障而被法院判定無效。這些限制的存在,就是為了防止契約淪為壓迫工具,保護弱勢當事人不因資訊不對等或地位懸殊而簽下不公平的條款。

📌 當您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努力談判、擬定契約內容時,請別忘了法律對於「自由」也有其溫柔而堅定的保護界線。這些界線不是為了限制,而是為了避免讓自由變成傷害的工具。如果您曾經擔心簽下了「不太確定是否合法」的條款,先釐清是否超出契約自由的界限,就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如何判斷契約是否違反公序良俗

「簽約前要怎麼知道條款是否合法?」很多人擔心簽下的契約會因此無效,但卻不清楚判斷依據。本段將整理法院實務上對公序良俗的判斷方式,並提供思考方向。

先檢視契約是否影響社會公共利益

當我們想知道一份契約是否「踩到紅線」,第一步就是檢視它是否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因為就算雙方完全同意,契約若破壞了社會的基本秩序與安全,法律仍可能判定其無效。在法律上,「社會公共利益」指的是整體社會所共同維護的重要價值,例如公共安全、公共健康、基本人權與制度運作的穩定性。契約內容若直接牴觸這些原則,即可能構成違反公共秩序

常見的例子包括:協議掩飾犯罪行為、規定一方不能報警或提告、協助非法行為取得利益等。這類條款即使是雙方「自願簽下」,也會被法律視為無效,因為它損害的不只是當事人本身,更會衝擊社會大眾的集體利益。法院在審查此類契約時,會考量是否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破壞社會安定或鼓勵違法。舉例而言,若契約條款實際上支持逃漏稅或掩飾非法勞動關係,便有高度可能被判定違反公共秩序。

📌 您在擬定契約時,或許只是想「保障自己」,但無意間卻可能寫下傷害社會秩序的條款。若您不確定契約內容是否可能牴觸公共利益,尋求法律專業協助能有效避開這類風險,避免將來面臨整份契約被宣告無效的情況。讓保障自己與尊重制度兩者兼得,是更穩妥的做法。

再判斷是否侵害當事人基本權利

除了公共利益,另一個判斷契約是否合法的重要指標,是看其是否侵害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即使雙方同意,一旦契約剝奪了某一方基本人身自由或尊嚴,法律仍會介入,保護弱勢。

基本權利包括人格尊嚴、言論自由、身體自主、婚姻自由、訴訟權等,是每個人依法享有且不得任意放棄的保障。有些契約雖未涉及違法行為,但若條款對一方造成過度限制或壓迫,也可能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例如,曾有案例當事人訂立「預立離婚協議書」,約定幾年後即自動離婚,即使是雙方合意,法院也判定該契約無效,理由在於剝奪了婚姻自由與個人意願之變更空間。此外,若勞動契約中要求員工永不得離職、或要求承擔不成比例的違約責任,也可能被認為侵害其工作自由與公平交易權。

📌 民法第72條正是此類保護機制的法律依據,它提醒我們:不能以合意為名,行壓迫之實。契約若造成一方無從拒絕、不符公平原則,即便形式上自願,實質也不被法律認可。當您簽下一份契約時,若感覺「好像沒有選擇餘地」、「條款對我太不公平」這樣的直覺往往值得重視。法律尊重合意,但也守護基本權利。

契約審查的自我檢測與風險提醒

許多民眾在簽署契約前,可能沒有法律背景,也無法一一查驗條文是否合法。這時候,掌握幾個基本的「自我檢測原則」,可以幫助您在第一時間辨識出可能違反公序良俗的風險條款。

首先,問問自己:「這個條款會讓我或對方失去基本自由嗎?」例如:永遠不得離職、不能結婚或生育、不得對外發聲等限制,如果過度限制當事人行動或決策自由,可能已侵害基本權利。再來,也可以套用「是否讓人覺得有點不安?」這雖然主觀,但其實很實用。因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往往帶有某種程度的不適感、強迫性或明顯失衡。當您的直覺告訴您「這樣好像不太合理」,往往就是值得多留意的地方。

📌 契約的效力來自內容,而非僅僅簽名。如果您對條款有疑慮,請記得,提問與澄清不代表不信任,而是負責任的行為。若能在事前就辨識出潛在風險,不僅能避免日後爭議,更能保護自己免於陷入無效契約的法律困境。

違反公序良俗的契約法律後果

「如果契約被判違反公序良俗,會有什麼結果?」一旦契約被認定無效,不僅約定失去效力,甚至可能牽涉到返還或損害賠償。本段將帶你了解違反公序良俗後的法律效果,以及雙方可能面臨的風險。

契約條款被宣告無效的法律效果

當法院認定某個契約條款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時,並不只是象徵性地批評它不妥,而是實質上會對雙方的法律關係產生直接影響。了解「無效」的法律效果,是評估簽約風險的重要一步。

依照民法第72條的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契約條款會被視為「自始無效」,也就是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這不僅代表法院不會支持其執行,還意味著即使雙方都已履行部分義務,也無法再強制對方繼續履行該條款

例如:若一份契約中約定某人若發生違法事件也不得報警處理,這條款即使簽署,也不會受到法律保障。實務上,法院會直接排除該條款的效力,並視情況認定整份契約是否因其失效而無效(若條款屬契約核心內容,可能波及整體契約效力)。此外,若一方已依據無效條款給付金錢或利益,另一方可能需返還,因為根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所受利益,原則上應返還。

📌 想像您簽了一份合約,日後才發現某條款其實毫無法律效力,甚至可能讓整份契約無效。這正是為什麼在簽下任何條文之前,理解其「有效」這件事至關重要。若能在事前確認內容不違法、不越界,便能在遇到爭議時站得住腳,也不會讓信任關係演變成法律風險。

違反公序良俗與損害賠償責任

「無效就沒事了嗎?」不一定。契約因違反公序良俗被認定無效後,仍可能衍生返還或損害賠償兩條線,關鍵在於行為性質與當事人的主觀過失。

  • 返還不當得利
    若一方已依無效條款受有利益,原則上須返還。返還內容以所受利益為限,並依受領人是否善意決定返還範圍。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侵權損害賠償
    若一方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方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仍須負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責任。也就是說,條款雖無效,但造成的損害不會因此自動消失。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締約上過失
    契約若不成立致他方因信賴而受損,也有可能成立民法第245-1條的締約上過失責任,其賠償範圍通常以「信賴利益」為限。
民法245-1第1項:「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 總結來說,「無效」只是否定條款效力的起點,不是責任的終點。簽約或爭議處理時,請同步檢視是否須返還、是否構成侵權、是否觸發締約上過失三個面向;不確定時,先把事實與文件理清,您就能更安全地選擇下一步。

契約部分無效與整體無效的差異

「如果契約裡只有一條違法,整份都會失效嗎?」這是許多人在檢視契約時的疑問。實務上,法律確實區分「部分無效」「整體無效」,這個差別會直接影響契約其他條款是否仍然有效。根據民法理論與實務見解,契約某部分條款若違反公序良俗,被認定無效,未必會導致整份契約都失效。關鍵在於該條款是否屬於契約的「核心內容」,以及剩餘條款是否仍能獨立存在、維持契約目的

民法第111條:「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舉例來說,若一份勞動契約中的不得離職被判無效,但整體雇傭關係、報酬約定等仍可運作,那麼法院通常會認定為「部分無效」,其餘條款仍有效。相反地,若無效條款為整份契約的主要給付內容或基礎,例如「預立離婚契約」本身即違反善良風俗,則法院可能判定整份契約無效。此外,實務也會考慮契約條款間的連動性與整體意思表示。例如若雙方簽署的契約原本就是「一體整合設計」,無法切割適用,法院傾向認定整體無效,以保障當事人公平。

📌 若您在合約中發現可疑條款,不必立刻恐慌整份契約無效。法律會視該條款的重要性與契約結構來判斷後果。但這也提醒我們在簽約或草擬契約時,就該預先思考:「若某一條無效,是否會影響整體目的?」若答案是會,那麼這就是值得更審慎處理的部分。及早諮詢,也能降低整體風險。

常見案例解析:哪些契約容易無效

「哪些契約內容最容易踩到公序良俗的紅線?」從婚姻、勞動到金錢借貸,實務上有不少契約因違反公序良俗而被法院認定無效。本段將以具體案例帶你認識常見高風險契約。

預立離婚契約為何常被判定無效

「我們約定3年後離婚,這樣寫進契約應該可以吧?」看似合理的雙方協議,其實很可能觸犯法律底線。尤其像「預立離婚契約」,在實務上幾乎都被法院認定無效,原因就在於它違反了婚姻制度的核心價值。

根據民法,婚姻的成立與終止,都必須基於當事人當下真意表示,不能事先預約未來某一時點離婚。當事人在尚未發生離婚事由或尚未有具體離婚意願前,即先以契約方式約定日後離婚,不僅剝奪了雙方對婚姻發展的自由,也架空了婚姻制度的保障設計。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常認為此類預約條款違反善良風俗。例如配偶約定「孩子滿18歲後即辦理離婚」或「某方還清債務後即離婚」,即使雙方出於自願、書面簽署,仍會因違反婚姻自由及倫理秩序被否定效力。此外,這類契約也可能導致一方在未來失去重新選擇的機會,變相壓迫另一方接受不符意願的婚姻結果,進一步侵害人格權與婚姻自主。

📌 婚姻關係本就充滿變數與情感層面的複雜性,而法律正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才禁止將離婚變成一紙「預定未來」的合約。如果您正面臨類似的協議壓力,不必急於做出決定,先釐清這樣的條款是否合法,就是保護自己與彼此尊重的起點。

涉及不當得利或過度侵害他人權利的契約

很多人為了「把風險鎖緊」,在契約裡加上極端限制;但凡條款已不只是管理風險,而是壓縮或剝奪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就可能被認定無效。

所謂過度侵害,指對人格尊嚴、訴訟權、工作選擇、婚姻自主等施以不相當限制。常見如永不提告/檢舉、終身不得離職、競業禁止不設期間與地域、過高違約金、預先放棄未來扶養請求等。判斷時可用比例性思考:目的是否正當?手段是否必要?範圍(期間/地域/對象)是否最小化?不合者,多屬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 想把權益顧好,不必靠「一刀切」的嚴苛條款。把限制調整到「必要且相當」,並保留依法申訴與救濟的空間,往往更能站得住腳。若拿不準,先讓專業快速審視,比日後在無效與爭訟間消耗,來得安心許多。

勞動、租賃與消費契約中的爭議條款

日常生活中最常接觸的契約,往往是勞動、租賃與消費契約。但許多民眾在簽署這些合約時,可能因資訊不對等或法律意識不足,接受了違反公序良俗甚至侵權的條款,這些條款若遭宣告無效,將直接影響雙方權利義務。

在勞動契約中,常見爭議條款包括:「強制加班不得拒絕」、「終身不得離職」、等。若條件過度限制勞工基本權利,如職業選擇自由、人格尊嚴等,恐違反勞基法與民法第72條,被認定無效。在租賃契約方面,爭議條款包括:「房東可隨時進屋查驗」、「租約期間用陪侍或性服務來付款」等。此類條款若違反租客基本隱私權、住所自由或違反法律規定,也可能被視為無效。至於消費契約,例如健身中心業者,若要求會員「同意教練可任意觸碰身體並拍攝體態對外宣傳、不得拒絕」、「強制遵守業者指定之作息、飲食並接受查核,否則重罰」,也都可能違法。

📌 生活裡的契約往往讓人不以為意,卻在爭議發生時成為權利攻防的關鍵。若您身處這類契約之中,感覺某些條款過於偏頗、失衡,請放心:法律並非只保護懂法律的人,它也為每位平凡生活中的您,設下了不能越界的保護線。您有權知道,什麼條款該被質疑,什麼內容其實不該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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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寫在契約裡了,怎麼還會被說無效?」這樣的疑問常常發生。許多當事人是在事後才驚覺,白紙黑字的約定,原來還有法律不容許的底線。面對模糊又難以掌握的「公序良俗」,焦慮與不安也變得合情合理。畢竟,沒有人想在以為「雙方說好就行」的前提下,還要承擔額外的風險與責任。

但你不需要獨自去理解這些抽象的法律界線,我們願意陪你一起釐清法律風險、針對每一條條款逐一確認,讓你在踏出每一步之前都更有把握。法律或許複雜,但你不用擔心。在你還沒開始動筆之前,讓我們幫你把關每一個重要的約定,讓契約成為保護,而不是風險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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