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幫忙領個錢」也可能觸法?搞懂共犯、不確定故意與洗錢陷阱!
法律專欄

「只是幫忙領個錢」也可能觸法?搞懂共犯、不確定故意與洗錢陷阱!

「你真的只是幫忙領錢/交錢,跟詐騙/洗錢沒關係嗎?」很多人以為,沒直接參與詐騙或沒動手做壞事,就不會被抓。但在法律上,只要你站在詐騙流程中的某個位置,或對可能有問題的事情抱持模糊或放任態度,就可能觸法。本文將拆解什麼是共犯、不確定故意及洗錢幫助行為,讓你知道在法律上可能要負什麼責任、防範哪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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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會算共犯?不是你實施詐騙也可能被抓

有人出點子,有人提領,有人收錢,只要你是整個流程中的一環,法院就可能認定你是「共犯」,而不是只是幫忙。

不是實行詐術的人也可能中標

很多人以為,只要自己不是主導騙人的那個,就不會有事。但在法律上,「共犯」不只限於直接施行詐術的人。

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根據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意思是,只要您與他人協力完成犯罪計畫,即便只是其中一環,也可能被認定是共犯。舉例來說,有人負責打電話詐騙,有人負責領錢、轉帳,甚至只是代收轉交贓款,只要彼此在事前或事中有「共謀」或明知而配合行動,就可能構成共同正犯。法院認定共犯時,會觀察您是否知道整體犯案計畫、是否願意協助實行,或是在事後仍分得利益。這也代表,即使您不是第一線的執行者,只要配合度高,就可能會被「拉進來一起算帳」。

📌 在法律眼中,「幫忙一下」不是免責理由,而可能是共犯證據。若您正處在類似情境,不妨冷靜評估對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尤其對金錢涉及的幫忙更該謹慎。若您還在猶豫是否該處理,請放心,先釐清現況就是一個很好的開始。

3個人就算集團:為什麼人數會加重罪名?

不少人誤以為「人多才安全」,但在法律上,參與人數越多,風險反而越大。尤其是詐欺與洗錢等財產犯罪,當事人數達到一定規模,刑度可能會顯著加重。

刑法第339-4條第1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依照刑法第339-4條規定:犯詐欺罪者,若是「3人以上共同犯之」,就會構成加重詐欺罪,刑度從原本的「5年以下」直接拉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還得併科罰金。這是因為法院認為,當多人集結共同犯罪,犯罪的組織性與社會危害性都更高,應該提高處罰強度以示警戒。此外,若結構再更完整,如分工明確、長期運作,甚至可能被認定為「犯罪集團」,還可能牽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後果更為嚴重。

📌 別因「只是幫忙一下」就輕忽人數的影響。當參與人數超過3人,即使每人只做一小段,法律也可能認定這是具有組織性的詐騙行為,罪責不容小覷。

提領+交付+分錢=共犯一員?

很多人以為「我只是提領後交給別人,又沒參與詐騙過程」,就能撇清關係。但實務上,這樣的行為仍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共犯,甚至影響刑度輕重。

在法律上,是否構成共犯,關鍵不在於您「做了什麼」,而是您「扮演了什麼角色」依據刑法第28條:若與他人有共同犯意、且各自分工執行犯行,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舉例來說,如果您明知整體詐騙流程、參與提領、協助交付或處理分錢,就可能是其中一環,即使沒親自施行詐術,仍是共同實施犯罪。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若您沒有掌控或參與全案,只是提供某些協助(如借帳戶),但明知是犯罪行為,也可能構成幫助犯,根據刑法第30條,法院雖可酌予減輕,但仍屬刑事責任。實務上,法官會綜合考量:是否有事前分工、是否與其他人有持續聯絡、是否從中獲益、酬勞與風險是否顯不相當等因素。一旦認定參與度高,就算只是負責金錢的流通,也可能被拉進「共犯」的認定。

📌 如果您曾經提過款、交過錢、拿過「車馬費」,但搞不清自己會不會被當作共犯,那種不確定感我們懂。這時不妨先靜下來,把當時參與的方式釐清,再和專業律師討論角色定位與法律風險,是目前最穩妥的保護策略。

我不知道是騙人的錢這句話能當免死金牌嗎?

很多人真的不知道錢從哪來,但法律看的是「你能不能看出來這可能有鬼」只要你有機會發現、卻還是照做,就可能構成「不確定故意」。

看起來很怪但你還是做了?這叫容忍風險

許多案件中,當事人並非「故意參與犯罪」,而是抱持僥倖心態,覺得事情「看起來怪怪的但應該沒事」。但在法律上,這類情況很可能構成「不確定故意」,也就是俗稱的「容忍風險」根據刑法的理論,不確定故意指的是行為人雖不確定結果一定會發生,但已預見到有相當的風險,卻仍選擇繼續行動,等於接受該風險的發生。法院在認定是否成立不確定故意時,會觀察幾個面向

  • 當事人是否有機會合理懷疑該行為涉及犯罪(如:對方身分不明、報酬異常高、過程要求高度保密等)
  • 是否透過行動刻意「不要問太多」、選擇不去查證細節
  • 是否明知風險仍選擇繼續,例如明知帳戶可能被用來收錢,卻仍交出帳密或協助轉帳

📌 在這些情況下,即使您主觀上沒有「我就是要幫人詐騙」的意圖,法院仍可能認為您接受了這樣的風險發生可能性,因而構成犯罪的故意。「我只是沒想太多」不是免責的理由,特別是面對高額酬勞、不合理要求的情況時,法律會要求您負起相對應的警覺責任。如果您回頭想起某次經歷,心裡覺得「那時候其實好像怪怪的」,那就值得更深入了解風險。釐清自己是否真的構成故意,是守住界線、避免誤踩紅線的第一步。

怎樣會被法院認為你早就知道有問題?

「我不知道啊!」是很多人在法院上的第一反應。但光是不知道,未必足以免責。如果您處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即使沒有明說、沒有證據,法院仍可能推定:您「應該早就知道有問題」。在法律上,這類推論與「不確定故意」密切相關。當法院認為您有足夠的可疑跡象卻仍照做,就會從客觀事實與行為模式中,推定您對犯罪風險早有警覺,卻選擇忽視。例如

  • 報酬明顯不合理
    比如只是幫忙提領或轉帳,卻獲得遠超過正常勞務的酬金。
  • 流程刻意隱晦
    例如對方不提供公司名稱、不讓您接觸金主來源,甚至使用化名、社群帳號聯絡。
  • 時間與方式異常
    例如深夜提領大量現金、不許留下書面紀錄、要求您立刻刪除訊息。
  • 反覆參與
    即使第一次沒發現,若您多次執行類似流程,法院會認為您早該察覺並拒絕。

📌 如果您曾經遇過讓你心裡發毛的交易,不妨回頭想想,當時有沒有忽略了哪些警訊。把這些細節釐清,是避免日後吃上官司的關鍵一步。

常見狀況盤點你有沒有掉入高風險陷阱?

很多被告在事後才驚覺:「我好像被利用了。」但回頭看整個過程,其實早就出現許多異常徵兆。如果能及早辨識,就能大幅降低被誤當共犯的風險。以下是司法實務中,常見被捲入詐欺或洗錢犯罪的「高風險情境」值得您自我檢視

  • 帳戶或提款卡出租、出借
    有人說要「借用帳戶收錢」,開高價租借,說只是暫放資金。這是詐團常見手法,您的帳戶一旦進出贓款,就可能涉及詐欺洗錢。
  • 幫忙領錢或轉交現金
    被要求在特定時間提領、交付或面交大額現金,對方多半不清楚身分、用通訊軟體聯繫、過程迴避書面紀錄。
  • 報酬與工作內容不成比例
    比如幫忙跑腿或按幾個鍵,就能拿幾千、幾萬,甚至按件計酬,這種「好賺得不合理」的任務,極可能是犯罪協力。
  • 對方刻意保持距離、身份模糊
    例如使用假名、無法查核身分、聯絡方式單一、強調「不要問太多」、承諾出事會負責。
  • 說詞讓你心虛但又動搖
    像是「你又沒有做壞事,只是幫忙」、「我們很小心,不會出事」、「有需要的話會找律師保你沒事」等。

📌 這些情境在洗錢防制法與刑法詐欺罪的案例中屢見不鮮,若事後才喊冤,法院通常會認為您「有機會懷疑卻選擇不問」。多一分警覺,您就能少一分風險,這不只是法律防線,更是對自己生活的保護。

一件事同時犯兩條法?詐欺和洗錢怎麼一起算

有些行為會同時踩到兩條線,一邊是詐欺,一邊是洗錢。法院會優先處理「比較重的罪」,但你拿過的錢一樣會被追討或沒收。

同時踩雷怎麼辦?法院會抓「重的那條」算

有些人以為「一件事就一個罪」,但在法律實務中,若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多條罪名,例如詐欺與洗錢,法院會怎麼算?答案是:會看哪一條罪比較重。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依據刑法第55條前段:「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這叫做「想像競合」原則。意思是,如果您的行為同時符合多項罪名的構成要件,法院不會分別處罰,而會挑選其中刑度較重的那一條來判刑。舉例來說:若您參與詐騙流程中的金錢處理,法院可能認為您構成詐欺罪與洗錢罪。若詐欺罪刑期較長,就可能依詐欺罪論處,洗錢罪則不另行處罰(但事實上仍會記錄於起訴書、判決書中,作為量刑參考)。

📌 若您被指控觸犯多條罪名,千萬不要以為「反正只算重的一條,就沒差」。法院會從整體行為評價,除了挑選刑度較高者判刑外,仍可能在量刑上從重考量。越早與律師清楚釐清罪名與事實,才能更有策略地爭取減輕責任與保護權益。

拿到的錢還得還?怎樣的錢會被沒收?

很多人以為只要錢不是自己詐來的,就不會被追究。但法律在意的不是「是不是你騙的」,而是你有沒有「持有、使用、獲得不法所得」。如果有,不管金額多小、是不是主嫌,都可能要吐回來。

🔹哪些錢會被沒收

  • 你自己從中拿的報酬
    就算只是「車手費」「代領費」,法院也會視為你的犯罪所得,依法沒收或追徵。
  • 查獲在你手上的詐騙款
    如果提領過程中你被攔下,手上還拿著錢,這部分也會依照洗錢防制法第25條沒收,不問錢屬於誰。

🔹哪些錢不會沒收

  • 已經轉交給上游的人、沒被查到的款項
    實務上,如果你把領到的錢全數交出去,而警方也沒從你這裡找到實體現金,這部分就不會被宣告沒收,但不代表你沒事,你還是可能構成洗錢罪或共犯。

📌 就算沒收範圍有限,你拿過的錢,法院照樣會算進刑責考量。拿越多、過手越多筆,量刑可能越重。別心存僥倖以為「我只是短暫持有」就可以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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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被牽涉進詐騙案時,最常見的不是「我就是主謀」,而是「我只是幫忙領錢」「我不知道這是違法的」但這樣的說法,真的能保你無罪嗎?如果你內心其實早有疑慮、卻選擇視而不見,法院很可能會認定你是「共犯」,甚至構成「不確定故意」或「洗錢防制法」下的責任對象。這種法律判定的界線往往不在於你做了什麼,而是你當時「應該知道」什麼。

面對可能的刑責,沒有人該孤單承擔。不確定,不代表你該被動等待;越是敏感、棘手的問題,越需要一個穩定且理性的判斷。你不是要先決定戰鬥,而是先釐清自己站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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