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在法律上哪些情況會構成不當得利嗎?」不當得利涉及「無法律上原因取得利益、他方受損害」3 項構成要件,是民法第179 條所明文規範的權利保護機制。了解這 3 大要點,才能清楚判斷誰該返還利益、法律效果有哪些。接下來帶你拆解「構成要件」「返還範圍」「法律效果與訴訟重點」,一篇搞懂整體架構。
什麼是不當得利?3 大構成要件解析
「什麼情況下法律會認定是不當得利?」不當得利不只是錯付錢、誤領款那麼簡單,它要符合 3 大構成要件:「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且彼此須具因果關係。本段將從條文、實務案例出發,帶你拆解這些要件的定義和判斷方式。
無法律上原因意義與適用方式
許多人誤以為「拿到錢就合法」,但法律上更關注的是「取得這筆利益是否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不當得利的第一個核心要件就是「無法律上原因」,如果這點不成立,後續的返還請求就會站不住腳。「無法律上原因」是指得利人取得利益時,缺乏法律上允許的基礎,例如契約、法律規定、判決等。簡單來說,如果今天有人收到一筆匯款,卻無任何交易、契約、法定義務可支撐,這就構成「無法律上原因」。常見適用情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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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匯款:
銀行或付款人誤將款項轉給他人。 -
契約無效或被撤銷後的給付:
契約原本看似有效,但事後因瑕疵被撤銷,導致原本給付失去法律基礎。 -
義務尚未成立即提前給付:
例如債務人提早支付債務,而債務條件尚未達成。
此外,實務上會進一步檢視這筆利益是否真與「法律上原因」無關,因此在舉證時,往往會聚焦在:是否曾有契約、贈與、判決或其他正當基礎存在。
📌 判斷「無法律上原因」其實比想像中複雜,尤其當涉及口頭約定、失效契約或第三人介入時,容易陷入法律與事實的模糊地帶。若您對某筆款項或資產的來龍去脈感到不安,這是您開始釐清法律關係的重要契機。當金錢來得不明不白時,法律的角色,就是幫您找出該不該留下它的答案。
受有利益的範疇與舉證要點
不少人以為只要收到錢或東西,就算「受有利益」,但其實法律上對「利益」的定義遠比想像中更廣。只要客觀上增加財產或減少支出,都可能被視為「受有利益」。在不當得利的判斷中,「受有利益」是第二個必要要件,涵蓋以下幾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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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直接增加:
如收到他人誤匯的款項、取得未支付對價的商品或服務。 -
財產間接增加(減少支出):
例如無償使用他人車輛,省下租車費用,即便未收錢,也被視為取得利益。 -
資產價值提升:
如他人誤為您修繕房屋,使您的不動產升值,也構成利益。 -
非現金形態的利益:
例如債權人放棄債務、替您償還債務等,雖非金錢或實物,但法律仍認定您受益。
根據民法第179條的設計,得利的判斷不在於主觀是否「有感」,而是是否「客觀增加利益」。在訴訟上,這一部分通常由主張不當得利的一方提出證據,舉證包括:
- 銀行交易紀錄或付款憑證
- 物品交付或服務提供的證明
- 原本應支付費用但未支付的事實
📌 不論是錢進了戶頭,還是少付了一筆該出的費用,這些都可能構成法律上的得利。
他人損害與利益間的因果關係
不當得利不只看「對方有無得利」,還要確認「是否造成您具體的損害」,兩者之間還必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這點常是實務上爭議最激烈的部分,因為「損害」與「得利」的關聯,並非總是那麼直接明確。在判斷是否構成不當得利時,除了「無法律上原因」與「受有利益」之外,還需成立「因他人得利而致自己受損」的要件,這正是民法第179條的核心精神。要成立這種因果關係,需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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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損害:
必須是實際可計算的財產損失,例如款項被匯出、財物被占用、應得收入未取得等。 -
雙方利益間具「對應性」:
也就是說,得利人的「多出來」,剛好對應損害人的「減少」如果對方無償使用您的倉庫,節省租金,而您因此失去出租的機會,雙方利益亦具因果對應。
但若對方受有利益與您損害無直接關連,例如第三人從您那裡取走財物後,又轉贈給另一人,則能否請求最終受益人返還,實務上常須透過另個請求基礎處理(如給付連鎖)。
📌 在舉證責任方面,原則上應由主張不當得利的一方證明「自己損害」與「對方得利」間具因果關係。不過,若情況明確如誤匯、誤交付,法院可能依經驗法則認定該關聯性。
返還範圍與法律效果怎麼計算?
「被認定不當得利後,究竟該返還多少?」當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法律會要求返還其利益及其所帶來的附隨利益。根據民法第181、182 條規定,若得利人知情,其責任更重。本段將說明返還範圍、利息與增值利益的認定方式,以及知情與否的差別。
返還利益與附隨利益的界定
許多人以為,只要把「收到的錢或物」還回去就好,但實際上,民法對「返還利益」的規定,不僅包含原始得利,還包括因該得利產生的「附隨利益」,像是利息、增值或衍生利益等。這些常常被當事人忽略,卻是實務計算時的重要關鍵。
在不當得利的法律制度下,一旦構成要件成立,得利人就必須將所受利益「全數返還」,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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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利益:
即實際取得的金錢、物品或其他有價值的財產。 -
附隨利益:
是指因取得利益而間接產生的效益,例如: -
利息:
如收到誤匯金錢後存入銀行所生利息。 -
增值:
例如受贈不當的股票漲價後的價差。 -
使用利益:
無償使用他人物品所節省的租金等。
📌 需要注意的是,返還義務並不限於原物存在與否,即使已經使用或耗損,仍須就其價值返還,甚至包括因此節省的成本。
得利人知情對返還範圍的影響
有些人會問:「我又不是故意收的,真的要全數返還嗎?」事實上,在不當得利的法律規範中,得利人是否「知情」會直接影響他需要返還的範圍與責任程度。這不是善意與否的問題,而是返還義務「程度」的差異。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得利人是否「明知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會影響他所需承擔的返還責任,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善意得利人(不知情):
- 僅需返還尚存在的利益部分,例如:錢還在戶頭、物還未轉讓。
- 如果利益已消費或無法返還,則不負補償義務。
- 不需負擔因使用所生利息或增值部分。
- 被視為「保護無過失之人」的設計。
🔹惡意得利人(明知無原因仍收取):
- 不僅須返還原利益,還須返還所有附隨利益,如利息、增值部分。
- 即使利益已使用、處分,也須補償等值金額。
- 且可能因涉及惡意而被加重舉證、甚至衍生其他法律責任。
📌 實務中,法院會根據事證(如是否有警告、對話紀錄、收受時的背景)來判斷得利人是否知情。例如若收款方早已收到通知款項錯匯,卻仍花用該筆金額,就可能被認定為惡意。
時效限制與消滅時效規範
很多人誤以為,只要是錯誤收受的利益,對方隨時都可以要求返還。但其實,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也有明確的「時效限制」,一旦超過法定期間,即便明明不該保留,法律也可能不再保護返還請求。依據民法第125條,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屬於財產權的一種,依法有其「消滅時效」:
例外情況延長或中斷若對方有承認債務、部分返還等行為,時效可能中斷重算。
📌 在實務訴訟上,若得利人主張已超過時效且舉證成立,法院將可能判定請求無效。因此,及早釐清發現時點、蒐集證明文件,是提起請求的關鍵。
不當得利的實務案例與常見類型
「哪些生活案例會被認定為不當得利?」從銀行誤匯款、多付交易款、無償使用他人財產,到契約撤銷後的返還,都是常見的不當得利情形。透過經典案例與法院裁判要點,幫助你快速辨識日常或業務中的適用情境。
銀行誤匯款與多付款項案例分析
當銀行誤將款項匯入您帳戶,或對方在交易中多付了金額,許多人可能會抱著「不是我要的,我不還也沒關係」的心態。但這些行為在法律上,幾乎都構成典型的「不當得利」,若未返還,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風險。銀行誤匯款或多付款項,是不當得利中最常見的實務類型:
🔸銀行誤匯款案例:
例如銀行因系統或人為錯誤,將金額匯至錯誤帳戶,受款人若明知不是自己應得,卻提領或使用,將構成不當得利,且在刑事上可能被依侵占罪追訴。
🔸商業交易中的多付款項:
常見於重複付款、錯誤計價、超額匯款等情形。對方無正當原因受領,即便帳面交易完成,也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超出部分。
🔸處理建議:
- 受款人應即時通知銀行或付款人,暫停動用該筆金額。
- 如已使用,應主動協商返還金額及利息,避免衍生訴訟或刑責。
- 可保留對話紀錄、帳戶交易資料,佐證自身處理態度。
📌 收到來歷不明的款項,或許會讓人一時心動,但法律不容許「無由來的得利」不被返還。若您曾經面臨這樣的情況,不論金額大小,冷靜處理、主動釐清,才是最安全的方式。
無償使用他人財產之返還責任
不少人認為「沒拿對方東西,也沒收錢,怎麼會是不當得利?」但若您無償使用他人的財產,例如設備、車輛、土地等,即便未實際取得所有權,也可能構成法律上的「利益取得」,需要依法返還相應利益。在不當得利的認定中,「無償使用財產」屬於一種節省支出型利益。也就是說,雖然得利人沒拿到錢,但因為免費使用了原本需要付費的東西,間接取得了經濟利益。常見的情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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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占用他人土地或房屋:
即使未取得產權,只要使用了空間,就可推論得利人節省了應支付的租金或使用費。 -
借用他人設備卻未歸還或延長使用:
原本應歸還的物品,被繼續使用,可能構成延長無償得利。 -
占用未主張權利的舊物、建物或管線空間:
特別常見於社區或老屋改建中,一方長期佔用他人資源,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得利,需補償其使用價值。
📌 在舉證實務上,主張方需證明其財產被使用、得利人受益,且雙方間無法律上的租賃、贈與或使用許可關係存在。
契約撤銷後返還予以不當得利認定
許多人以為「合約簽了、付了錢,後來撤銷也就算了」,但事實並非如此。根據民法規定,契約一旦被撤銷,其法律效果等同「從未發生」,原本基於契約所進行的給付,就會回到「無法律上原因」的狀態,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
契約撤銷通常發生在因詐欺、脅迫、重大錯誤等原因,使契約當事人有權行使撤銷權(民法第88條、第92條)。撤銷成立後,原本基於契約所作的金錢給付、財物移轉、勞務提供等行為,都失去法律依據,因此應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常見適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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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撤銷後:
若一方行使撤銷權,收受款項的一方即為「無法律上原因」取得利益,須全數返還。若商品已交付且損壞,則得利人還需就「價值」返還或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服務契約或租賃關係撤銷:
原先已支付的報酬需退還,若對方已提供部分服務,法院可酌情減免返還額度(依比例衡量實際利益)。 -
雙務契約雙方互返:
撤銷後,雙方應回復原狀,各自返還所受利益。若任一方無法返還原物,應返還價值或補償對方損失。
📌 實務上,法院會要求主張撤銷的一方證明撤銷原因合法,且雙方之間不存在其他新法律基礎(如另行約定),才能成立不當得利返還。如果您正面臨契約撤銷後的返還爭議,請放心,法律會協助釐清彼此責任與返還範圍。我們會陪您一起處理,讓過去的錯誤不再成為未來的負擔。
不當得利訴訟要點與舉證策略
「要主張不當得利,訴訟時該怎麼準備?」提起不當得利訴訟,除要掌握三大要件,還涉及舉證責任分配、時效計算、法條選用、和與其他請求權之競合問題。本段將一步步拆析各種實務技巧與訴訟重點。
構成要件的舉證責任分配解析
在不當得利的訴訟中,很多人會困惑:「是我主張對方得利,他應該自己證明吧?」其實,舉證責任在法律上有明確分配。若未正確理解,可能會錯失勝訴關鍵。在不當得利的訴訟過程中,原告(主張返還者)須負擔大部分舉證責任,法院會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提出下列事實與證據:
🔹原告應舉證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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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受有利益:
如收到金錢、財物,或節省支出等。 -
無法律上原因:
需說明雙方間不存在契約、贈與、法定義務等正當基礎。 -
自己遭受損害:
例如付款人帳戶金額減少、物品被使用或占用等。
🔹被告可抗辯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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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有法律上原因:
例如存在有效契約、贈與、清償債務等。 -
主張時效完成:
依民法第125條,已超過十五年時效。
返還請求權與其他權利如何競合
不當得利與其他法律請求權常會撞在一起,讓當事人困惑:「我應該主張不當得利?還是損害賠償、契約請求?」這其實涉及到「請求權競合」的判斷問題。選擇錯誤的請求基礎,可能影響整個訴訟方向與勝訴機會。在法律實務中,「返還請求權」與其他權利競合的情況相當常見。所謂「請求權競合」,是指同一事實基礎下,可能同時構成數種法律請求依據,當事人必須選擇最適合的主張方式。常見競合關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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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契約關係的競合:
若雙方原有契約關係,通常應優先以契約請求為依據,而非直接主張不當得利。例如:解除契約後未返還價金,應先依契約條文返還;只有當契約確定無效或不存在時,才回到不當得利。 -
與損害賠償的競合(民法第184條):
若行為不法且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可選擇主張不法行為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 -
差別在於:
損害賠償重在「加害人行為的違法性」,不當得利則強調「利益來源是否正當」。
📌 法律請求從不只有一條路,但每條路都藏著不同的要件與風險。當您陷入法律關係錯綜複雜的情境,選擇哪條請求路徑,可能比證明事實還更關鍵。若您不確定該從哪個角度切入,或想知道哪種方式對您最有利,請放心,這些技術判斷交給我們,我們會陪您一起分析、選擇最穩妥的道路。
當金錢或利益在一來一往間產生誤會,我們或許會懷疑:這樣的得失公平嗎?是否該返還?「不當得利」這四個字,在現實裡常伴隨著錯愕、焦慮與責任的擔憂。無論你是不小心收下不該屬於你的利益,還是陷入難以釐清的返還紛爭,這些情況往往讓人無所適從。
我們理解,在面對這樣的法律問題時,最難的不是條文的複雜,而是內心的不安。你不必一個人摸索所有的規定、背負不確定的風險。法律或許繁瑣,但若有人願意用心傾聽、仔細釐清,你會發現,許多問題,其實是有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