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房子想出售?先搞懂所有權、登記與處分權風險
法律專欄

違建房子想出售?先搞懂所有權、登記與處分權風險

「違建房子可以合法買賣嗎?」這是許多屋主與買家在交易前最常提出的疑問。違章建築因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僅能透過「事實上處分權」進行轉讓,這樣的交易方式潛藏著法律風險與糾紛。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違建買賣的法律地位、風險評估與契約注意事項,協助您在交易前做好萬全準備,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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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買賣的法律地位與風險評估

「違建買賣是否合法?可能面臨哪些法律風險?」違章建築因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僅能透過「事實上處分權」進行轉讓,這樣的交易方式潛藏著法律風險與糾紛。了解違建買賣的法律地位與風險,有助於您在交易前做出明智的決策。

違建是否具備買賣資格?

很多屋主認為,只要找到有意購買的人,違建也能像一般房屋一樣順利買賣。然而,事實並非如此。違章建築因不符合法規,無法取得合法建物登記,在法律上不具備「所有權」的登記基礎,導致其在形式上無法依法辦理移轉登記。

依法律規定,建築物須經合法建造與使用許可,方能辦理產權登記。違建因未經建照核准,原則上不具備辦理登記的條件,亦即法律上並不承認其為正式不動產。這代表違建本身無法作為「買賣標的物」進行一般不動產交易,其所有權也難以透過正常的所有權移轉程序完成。

實務上,違建常以「事實上處分權」的方式進行交易,也就是買賣雙方約定由買方承接房屋的使用與控制權,但此種交易並不等同於取得正式產權,僅是民事契約下的使用讓渡。因此,若未來發生拆除、遷讓或強制執行,買方仍可能面臨重大權益損失。

民法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應以登記為要件。違建因無法登記,等同於法律上無法完成所有權移轉程序,即使雙方簽訂買賣契約,也不表示買方取得正式產權。

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 若您正考慮出售或購買違建,務必先釐清其法律地位與實際風險。雖然違建在實務上可能仍有交易行為,但這並不代表其具備完整的買賣資格。建議先與專業律師討論,確認現況是否存在其他替代處理方式,避免日後產生難以承擔的法律後果。當交易牽涉到不穩定的法律基礎時,我們可以協助您理清選項,找出最合適的解法。

違建交易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許多人認為只要雙方同意,違建交易就能成立且具法律效力,實際上這種想法潛藏極高風險。違建因欠缺合法性與登記依據,可能在交易後引發一連串法律糾紛,讓買賣雙方都陷入權利不確定的困境。

🔹買方取得的僅是「事實上處分權」,而非法律上的所有權

根據民法規定,所有權移轉需以登記為要件,但違建無法登記,意味著即使買方已支付款項並使用該建物,法律上仍非所有人,無法排除他人主張、也無法對抗第三人

🔹違建可能面臨隨時被拆除的風險

主管機關有權對違章建築進行查報與強制拆除。買方即使居住多年,仍可能因舉發或政策執行被迫遷離,造成財產損失。

🔹買賣契約可能無效或效力受限

法院實務中曾有見解認為,若買賣標的物違反公共秩序或強制規定,可能導致契約無效或難以主張履約責任,這在違建交易中特別常見。

🔹稅務與行政責任

因違建未經正式登記,買方日後若想申報財產稅或辦理其他行政手續,均可能因缺乏法定權利而遭遇困難。

📌 違建交易的風險,不僅止於「買不到正式產權」,更可能波及您的居住安全與財務保障。若您正面臨這類交易,請不要單憑市場經驗或口頭保證行事,務必先透過法律途徑檢視風險。有些錯誤若等到發生後才處理,代價往往遠超預期。

 違建買賣的法律責任如何認定?

在違建買賣中,許多當事人以為只要雙方同意簽約、付款交屋,就不會有法律糾紛。然而,實際上因違建無法辦理產權登記,責任歸屬與糾紛處理變得更為複雜,稍有不慎即可能衍生損害賠償或契約爭議。

🔸若賣方明知標的為違建,卻未清楚告知買方建物的法律地位,可能構成「不實陳述」或「隱瞞重大資訊」,依《民法》第354條,買方得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甚至提出損害賠償。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689號判例:「被上訴人出賣系爭房屋於上訴人,當時縱曾告知該房屋係屬違章建築,未能辦理所有權登記情事,亦僅危險負擔移轉與上訴人後,政府機關命令拆除時,不負擔保責任而已,至其他瑕疵擔保責任因此而免除。」

🔸若未來因拆除或行政處分導致損失,責任是否可歸咎於賣方,仍須視契約條款是否明確揭露相關風險與告知義務履行情況。若契約已載明買方知悉違建性質並自願承擔風險,賣方責任將可能降低。

📌 當交易本身即不具穩定法律基礎,後續的權利主張與責任釐清往往更為艱難。違建買賣並非無法進行,而是每一步都必須審慎。若您正在考慮這類交易,建議務必由律師協助擬定契約,並清楚揭露風險與責任歸屬。

事實上處分權的認定與移轉方式

「什麼是事實上處分權?如何合法取得?」在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情況下,事實上處分權成為交易的關鍵。了解其定義與取得方式,有助於保障您的權益。

 什麼是事實上處分權?

在無法取得合法產權登記的違建交易中,常會出現「事實上處分權」這個名詞,但許多當事人並不清楚這是什麼,也不理解它與「所有權」之間的差異,進而誤以為有處分權就等於合法擁有。

事實上處分權」是一種並來自法律登記、而是基於實際占有與使用所產生的控制與處分能力。簡單來說,就是即使某建物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如違章建築),實際上仍由某人長期居住、使用、維護並主張其為「屋主」,在社會現實上對該建物具有某種控制力與交易能力。

這類情形最常見於違建、繼承未登記完成的祖產,或共有物中僅一人實際使用的情況。事實上處分權雖不構成正式法律權利,卻因長期事實支配而產生可交易性,在實務上常透過私下契約或買賣行為實現移轉。

⚠️ 然而,這種處分權無法對抗第三人,也無法透過法律主張取得正式所有權。一旦該建物遭政府拆除、第三人主張權利,或產生爭議,擁有事實上處分權者在法律上難以主張保障。

依《民法》第767條,若欲主張所有權並請求返還或排除干擾,必須證明擁有合法登記之所有權,而非僅憑使用現況。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41號民事判決「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買受人,固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惟依前開規定,該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同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物上請求權規定適用,亦類推適用餘地。」

如何證明擁有事實上處分權?

許多人以為只要「住很久」或「大家都知道是我在用」,就能證明擁有事實上處分權。然而,在法律糾紛中,單憑口頭或觀念並不足夠,若無實質證據佐證,處分權的主張很可能無法獲得法院或他人認可。

雖然事實上處分權並非透過登記產生,但仍可透過一系列客觀證據來建立其「實際支配」的地位。以下是幾種常見的證明方式:

  1. 長期使用與維修紀錄
    例如水電帳單、維修發票、裝修契約等,能證明您長期對該建物進行管理與維護,有助於建立實際使用關係。
  2. 地籍圖或航空圖比對證據
    有些違建存在多年,可透過舊地籍圖或政府航拍圖像證明建物存在時間及外型。
  3. 鄰里證詞或第三人證明
    由左鄰右舍或當地里長、社區主委出具的證明,可間接支持您長期實際使用該建物的事實。
  4. 稅務或行政繳費紀錄
    若您長期繳納地價稅、房屋稅(即使建物未登記)或使用相關公共資源,這些紀錄也有助於補強事實支配的證據鏈。
  5. 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契約文件
    若您是透過民間契約取得使用權或經繼承而來,即使無法辦理登記,也可作為「佔有權來源」的佐證材料。

📌 要證明事實上處分權,關鍵在於「建立事實占有與支配的證據鏈」。這不僅關係到未來是否能主張相關權利,也影響後續交易或爭議時的法律立場。

事實上處分權的移轉方式有哪些?

許多人在交易違建時,會以為只要雙方簽一份買賣契約,就完成了事實上處分權的移轉。然而,這類交易方式因欠缺法律登記基礎,若處理不當,極可能導致爭議或無法主張權利。理解合法有效的移轉方式,是避免糾紛的第一步。

雖然事實上處分權無法透過不動產登記制度移轉,但仍可透過民事契約的方式完成「事實上的控制權」交付,常見的移轉方式包括

  1. 私下簽訂買賣契約
    雙方明確記載標的建物為違建,並註明買方知悉其法律性質、自願承擔風險。此契約雖無產權移轉效力,仍可作為「佔有讓渡」的依據,但風險仍須清楚揭示。
  2. 贈與契約或繼承協議
    如建物為家族傳承或繼承未登記產,亦可透過協議移轉事實佔有,搭配其他證明文件(如持有稅單)補強占有的正當性。
  3. 協議佔有交付(交屋)與鑰匙移轉
    在無登記情況下,「實際交付」尤為重要,包括鑰匙交接、現場交屋、搬遷完成等,皆可佐證占有移轉事實。
  4. 附帶委託管理或使用約定
    如有共有人或親屬參與,也可簽訂使用同意書或委託管理契約,建立買方對該建物的排他性使用權。

需特別注意的是,即使完成交屋與契約簽署,若日後有第三人主張所有權(如原地主或其他繼承人),買方仍因無登記保護而處於劣勢。

📌 事實上處分權的移轉,是建立在「雙方合意+實際控制」的基礎上,並非單靠一紙契約就能穩固無爭。若您正考慮進行這類交易,務必請律師協助擬約與審閱,確認各項風險皆有適當揭露與處理。

違建買賣契約的注意事項與法律效力

「違建買賣契約該注意哪些條款?法律效力如何?」在簽訂違建買賣契約時,需特別注意條款內容,以降低未來的法律風險。

違建買賣契約的法律效力為何?

在違建交易中,許多當事人會簽訂買賣契約,以為這樣就等同於取得產權。但事實上,由於違建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即使雙方合意成立契約,仍可能面臨契約效力存疑或執行困難的情況。

依照《民法》第153條,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則還需檢視該契約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是否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民法第71條)。

  1. 違建買賣契約多屬「民事合意」有效,但效力受限
    若雙方明知建物為違建,仍願意簽約交易,在不涉及詐欺或重大違法的前提下,契約本身多數情況會被視為「私法上有效」,只是無法完成產權登記。
  2. 效力上不等於取得所有權
    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以登記為要件。因此,即便買賣契約生效,買方仍無法主張對該建物擁有所有權,也無法對抗第三人。
  3. 風險責任不對等,契約易生糾紛
    由於違建可能被拆除,買方即便持有契約,亦無法主張如合法建物般的權益保障。此外,一旦契約發生爭議(如反悔、交付爭執),法院對此類契約的保護程度通常較低,容易發生履行困難或無法主張履約。
  4. 法院實務多採「買賣契約有效、但不可登記」的見解
    若契約內容未違反重大法令,法院通常會承認其為事實上處分權的讓渡依據,但不等於擁有法律上的產權或強制執行力。

📌 違建買賣契約的效力雖可能成立,但它的保障力遠不如合法產權交易。若您正面臨類似交易,請不要單靠契約文本就認為萬無一失。在這類高風險情境下,透過法律專業協助擬定契約與揭露風險,不僅能明確雙方責任,更能在日後糾紛中為自己留下更強的主張依據。

契約中應注意的關鍵條款有哪些?

許多違建交易的契約,常是依坊間範本簡單填寫,卻忽略了違建本身所涉及的法律風險與特殊性。結果一旦發生糾紛,才發現契約未明確規定責任與風險分擔,讓自己陷入無法挽回的劣勢。在簽訂違建買賣契約時,以下幾項條款尤其關鍵,應特別注意或由律師協助擬定:

  • 標的物狀態明確揭露條款
    應清楚記載建物為違章建築、未經登記,並非具登記之不動產,且註明買方已充分了解現況。此條款有助於日後避免買方主張「被誤導」或請求解除契約。
  • 風險承擔條款
    明確約定建物如遭政府拆除、限制使用或產生行政處分,由哪一方負擔損失。若由買方承擔,應特別註記其已知悉並願意承擔此風險。
  • 價金支付與交屋方式
    因無登記程序保障,交屋時的付款時點與方式尤為重要。建議採分期付款,並配合「交付鑰匙」、「現場點交」等交屋證明,以免買方付款後卻無法實際取得使用權。
  • 違約責任條款
    若任一方反悔或無法履行,應明確約定違約金額、退費方式、交屋延遲處理等,避免因契約模糊導致損失無法求償。
  • 第三人權利保留聲明
    如建物原係繼承未處理、共有或設有其他占有人,應揭露並註明交易不影響第三人權利,買方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契約或求償。

📌 違建契約的條款不是越簡單越好,而是越清楚越能保護彼此。若您正處於草擬契約階段,請務必審慎處理每個細節。在沒有產權登記這道保護網時,一份完善的契約,就是您唯一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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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對違建買賣這類法律灰色地帶時,許多當事人常懷著不安與疑問:「我這樣做合法嗎?將來會出問題嗎?」這種不確定感並非少見,畢竟,一筆看似單純的交易,其背後往往牽動著複雜的權利關係與潛在法律風險。我們理解,您不只是想賣一間房子或買下一個物件,更是在尋求一種安心與保障。

在方日,我們始終相信,法律服務的本質不只是專業,更是懂得在關鍵時刻給予理解與支持。無論您正考慮出售違建,或已簽下契約後感到疑慮,我們都願意傾聽您的情況,陪您一起釐清每一個可能的風險與對策,找到最穩妥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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