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張筆錄的口供,是你自己想講的,還是被逼出來的?」事實上,如果偵查訊問過程中有脅迫、疲勞或利誘等不正手段,你的自白可能不具證據效力。即使已經被逼著認罪,也或許還有翻案空間。本文將帶你掌握事後補救的法律關鍵。
什麼是「不正訊問」?認罪後也能翻案的起點

「警察偵訊有什麼不能做的?」像是脅迫、詐欺、疲勞訊問等不當行為,可能使你的認罪失效。認識刑訴法相關條文與概念,是找出翻案機會的第一步。
限制警方不正訊問的法律依據
在刑事案件中,許多當事人都是在壓力極大的情況下被警方訊問,有些甚至是在威脅、疲勞、利誘下才選擇「認罪」。但您知道嗎?若警方在偵訊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這樣的自白可能根本不具證據效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8條,偵查時的訊問應避免使用強暴、脅迫、利誘或詐術等不正手段,也不得讓被告長時間接受偵訊、限制飲食或睡眠等不正方法。這條法律就是為了保障被告在偵訊過程中的基本人權,防止警察濫權取供。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則進一步規定,自白非出於任意者,不得作為證據。也就是說,即使您在警方面前承認犯罪,如果這個自白不是在自由意志下做出的,那麼法院也不能把它當作定罪的依據。這條法條正是防止「被逼出來的認罪」被當成有效證據。
當警方違法使用威脅、疲勞訊問或誘導方式迫使您認罪,這樣的偵訊方式就觸犯了法律,您的自白也可能因此失去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您已經簽字認罪,也仍有機會透過律師協助,主張訊問過程不合法、聲請排除自白。
📌 如果您曾在壓力下被迫認罪,請不要急著放棄。翻案的第一步,就是釐清當時的偵訊是否合法。律師可以協助您檢視訊問過程是否違反上述法條規定,並採取補救行動。這段過程或許複雜,但只要走對方向,就還有改變結局的可能。
常見的不正訊問手段有哪些?
許多當事人之所以在警方面前認罪,並不是真的心甘情願承認犯罪,而是因為經歷了種種「不正訊問」的手段,最終在壓力下屈服。這些手段乍看之下未必明顯違法,但實際上可能已嚴重侵犯被告權益,導致自白無效。依據實務經驗與法院見解,下列是不正訊問中最常見的幾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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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與恐嚇:
以「不認罪會更重」、「你不配合就辦你加重」等語言威嚇,或暗示會有不利後果,屬於典型的心理脅迫。 -
疲勞訊問與限制休息:
長時間偵訊不讓被告休息、吃飯、睡覺,尤其是連續數小時至深夜,已構成疲勞訊問。這類情況令人精神崩潰,喪失判斷能力。 -
利誘與條件交換:
警方以「認罪就幫你減刑」或「你說實話我幫你辦緩刑」等話術引導被告認罪(但其實這些權限都屬於法官而不在警方手上)。 -
詐欺與誤導訊問:
警察故意提供虛假訊息(如:「你同夥都招了」、「已經有錄影證據了」)讓被告誤以為沒有抗辯空間,進而承認不實罪行。 -
不讓律師陪同偵訊:
依刑事訴訟法,被告有權在偵訊時請律師陪同。若警方拒絕讓律師在場,訊問程序的正當性就會受到質疑。
📌 這些手段常常被包裝成「誘導」、「勸說」或「便宜行事」,但只要偏離了合法程序,都有可能讓警方取得的自白失去證據效力,甚至讓整起訴訟出現重大轉折。當你面對的是一個不對等的權力場域,無法辨識對方是否已踩線,是很自然的事。不正訊問看似只是幾句話、幾個小時,但對於當事人的壓力卻可能是壓垮信念的最後一根稻草。若您曾經歷類似情況,請相信,這樣的過程不該被合理化,而是可以、也應該被挑戰與翻案。
認罪後能否追查當初的不法取供?
很多人在被起訴後,才開始懷疑:「當初是在壓力下認罪的,還來得及補救嗎?」答案是肯定的,仍有機會爭取翻案。即使您已經認罪,只要能舉證當初的偵訊過程有違法取供的情形,法院仍可能排除該自白,不將其作為有罪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非出於「任意」的自白不得作為證據。這表示,只要您能提出合理理由證明當時是在脅迫、疲勞、利誘或詐術下才認罪,這份自白就可能被認定為「無任意性」,其證據力將不被法院採用。追查不正取供的方式,可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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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閱偵訊錄音錄影資料:
若當時偵訊有全程錄音錄影,律師可聲請法院調閱,檢視是否存在語言恐嚇、精神脅迫等違法行為。 -
聲請傳喚承辦警員或證人出庭作證:
讓法院釐清訊問過程是否存在違法情形。 -
主張身心狀態不適合接受訊問:
例如疲勞、疾病等,有時候也可作為主張不具任意性的依據。 -
聲請排除違法取得的自白或證據:
讓這些違法自白的證據失去證據能力。
📌 雖然認罪可能已使案件進入不利階段,但這並不代表已無翻案機會。尤其當您的自白是警方使用不當手段換來的,那並不是法律認可的「有效認罪」,更不該成為判罪的唯一依據。很多人是在案件起訴或判決後才慢慢回想:「當時我真的不是自願認的。」這樣的遺憾,我們理解,也見過太多次。若您也有這樣的經歷,不妨讓律師陪您一起回顧偵訊過程,重新找回那些本該被尊重的權利。這一步雖然不是容易的路,但您並不孤單。
自白的任意性與證據能力:翻案的核心關鍵
「你的自白真的是自願的嗎?」如果認罪不是出於自由意志,就可能違法。刑訴法第156條明定,自白的任意性與真實性缺一不可。
任意性與真實性的基本判斷標準
當法院要決定一份自白是否可以用作定罪依據時,最核心的兩個審查點就是:任意性與真實性。這不是單憑有沒有簽字、有沒有錄音就能決定的,而是需要整體觀察當時的訊問情況與自白內容。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只有在「出於任意」的自白,並且「與事實相符」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將其作為有罪的證據。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以下是法院實務上常採用的判斷標準:
🔸任意性:是否出自自由意志?
法院會觀察當事人在訊問時是否處於可以自由表達意思的狀態。常見的判斷要素包括:
- 訊問時間是否過長?(超過深夜、未休息、未飲食等)
- 是否有脅迫、利誘、疲勞、暴力、詐欺情形?
- 是否有律師在場?是否有拒絕權、沉默權的告知?
- 當事人當時的身心狀態是否正常(如未成年、心理疾病等)?
🔸真實性:內容是否可信?
即使自白出於任意,若內容與客觀證據矛盾,也會被質疑真實性。例如:
- 自白細節與鑑識報告、監視器畫面或證人供詞不符
- 自白內容反覆、矛盾,無法合乎邏輯
- 看似迎合警方問題而非自主敘述
📌 因此,法院往往不會只看「有沒有承認」,而會綜合當時的取供情況、當事人狀態、案件事證進行全盤判斷。如果您曾在壓力下認罪,或懷疑自己的自白可能不具任意性與真實性,請不要自責。法律並不要求您「硬撐到底」,而是提供後續檢討與補救的機會。釐清自白是否有效,是翻轉案件的關鍵第一步。律師可以協助您檢視每一環節,從根本爭取屬於您的公平審判。
法院為何不能只靠自白判罪?
在刑事審判中,自白雖然常被視為有力證據,但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僅憑自白定罪」。這不只是出於保障被告的考量,更是避免冤案的重要防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若無其他證據補強,即使自白內容詳盡,也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依據。這樣的設計,背後有三個法律與實務層面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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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容易受操控、不一定真實:
許多自白是在壓力、疲勞、誘導下做出的,當事人可能只是為了結束偵訊、減少心理負擔而「說對方想聽的話」。若法院不進一步檢視證據,就很容易造成錯誤判決。 -
保障被告權益、防止警察濫權:
若只要取得自白就能定罪,警方就有誘發、施壓甚至刑求的動機。這樣的制度容易讓案件「快結案」,卻犧牲了程序正義。因此,法律要求必須有外部客觀證據(例如指紋、監視器、證人證詞等)來支持自白內容。 -
維持整體司法公信力:
當人民看到「認罪就定罪」、「翻案無門」的判決模式,對司法的信任將逐漸崩解。因此,多數法院在面對單一自白時,會特別謹慎,不輕易採信,除非有充分補強證據支持。
📌 「我都已經說了,為什麼還查那麼多?」如果您也曾經這麼問過自己,代表您正處在一個需要被認真對待的司法程序裡。法院不該也不能只是「聽話辦案」,而必須從每一份證據去拼湊事實。如果當初的自白有疑點,請相信您仍有翻轉局勢的權利與機會。
法官怎麼認定自白有無不正取供?
當事人在訴訟中主張自白是被「逼出來的」,但究竟怎麼證明?法院又是根據哪些標準來判斷?這是一個不少人關心,卻常感到無力的問題。其實,在實務上,法官有一套具體的審查邏輯與標準,來評估自白是否受到不正取供的影響。法官通常會從以下幾個面向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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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錄音錄影資料?
若偵訊過程中有全程錄音錄影,法官會直接觀察影像中警方是否有脅迫、利誘或詐欺的行為,或是否有過長時間的偵訊、限制被告飲食與休息等。 -
是否告知被告權利?
法官會審查警方是否在偵訊前明確告知被告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得請求律師在場,以及不得作偽證等。如果未告知,程序即可能有瑕疵。 -
自白內容與客觀證據是否吻合?
若自白內容與現場鑑識、證人供述不符,或出現過度配合、細節模糊等情形,法官會懷疑是否是被引導或壓力下做出的認罪。 -
偵訊時間與方式是否適當?
法官會特別注意偵訊是否發生在深夜、歷時過久,或有連續訊問無休息等情況,這些都可能構成「疲勞訊問」,進而影響任意性。
若法院判斷有「不正訊問」情形,即使被告認罪,也可能排除該自白證據,不列入判決理由之中。這正是刑事訴訟法第156條所保護的核心精神。
📌 如果您覺得自己是在過度疲勞、壓力下才認罪,請別放棄主張的機會。法官不是只看你有沒有承認,而是會檢視整體訊問是否合乎程序與正義。若有疑慮,律師可以協助您調取資料、具狀聲請,幫助您讓真相重見天日。
偵訊錄音錄影與律師陪同:揭開程序保障機制
「偵訊過程中,有誰能保障你的權利?」如果沒有錄音錄影或律師陪同,自白的合法性就容易被質疑。本段帶你了解相關制度。
錄音錄影制度如何保護被告?
當您被警方帶進偵訊室時,最常出現的不安感就是:「我說的話,會不會被曲解?」這時,「全程錄音錄影制度」就是守護被告權利的重要屏障。根據台灣現行法律,警方偵訊時應實施偵訊全程錄音錄影,確保整個過程留下客觀紀錄,以防止非法取供與後續爭議。錄音錄影的三大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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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不正取供,提升偵訊透明度:
全程紀錄能約束警方行為,使其不敢輕易使用威脅、疲勞、利誘等違法手段。當發生爭議時,也能還原事實真相,保護被告免於遭受不當對待。 -
保障任意性證明的客觀依據:
若被告主張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即無「任意性」),法院可直接調閱錄音錄影畫面來判斷是否有脅迫、詐欺、未告知權利等情形,而非僅憑口說無憑。 -
避免「一面之詞」,保護雙方權益:
錄音錄影不只保護被告,也保障警方與檢察官免於無端指控。例如,若警方依法訊問而被錯誤指稱逼供,影像紀錄可成為其清白證明。
然而,現行制度雖已推行多年,仍有少數案件未能落實完整錄製,或錄影前就已口頭取供,導致證據出現瑕疵。在這樣的情況下,律師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排除錄影前取得的自白,保障當事人權益。
📌 在偵訊室裡,每一句話都可能影響人生走向。若當時沒有錄音錄影,您可能根本無法證明自己是被逼著認罪的。錄影制度不只是保護過去的記憶,更是守住未來清白的證明。若您懷疑自己當時的自白有問題,請讓律師協助您調閱相關資料,爭取本該屬於您的保障。
律師陪同偵訊能發揮什麼作用?
當事人第一次面對警方偵訊,往往處於高度緊張與資訊不對等的狀態,不知道哪些該說、哪些可以沉默,更不了解自己的法律權利。這時候,律師的陪同偵訊不只是形式上的「在場」,而是實質上發揮三大關鍵功能:保護、提醒與紀錄。律師陪偵的三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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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保護當事人權益:
律師能隨時監督警方訊問過程,避免出現脅迫、疲勞、利誘等不正取供行為。如果警方未依法告知沉默權、律師權等,律師能當場指出並請求改正,保障被告的基本程序權。 -
提供法律建議與心理支持:
當事人面對警方問題時容易語無倫次或不自覺自陷其罪,律師能即時給予提醒與法律建議,協助判斷哪些問題該答、哪些涉及權益應保持沉默。同時,律師的在場本身就是一種心理支撐,讓當事人知道「自己不是孤軍作戰」。 -
為日後訴訟留下紀錄與證據:
若警方仍執意使用不當手段,律師能於偵訊後紀錄過程、提出異議,並可於開庭時作證,為當事人提供強而有力的翻案依據。這些紀錄可作為補強自白非任意性的證據。
疲勞訊問與夜間偵訊有何法律爭議?
在偵查過程中,「疲勞訊問」與「夜間偵訊」是兩個常被質疑可能侵害被告程序權利的情況。以下從說明其法律爭議,讓您更清楚可能的風險與補救方向。
🔹疲勞訊問的法律爭議:
「疲勞訊問」指的是偵訊人員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長時間連續接受訊問,未給予適當的休息、飲食或睡眠,導致其自由意志可能被削弱。若訊問形式構成疲勞訊問,可能使自白不具任意性。 在實務上,法院會考量訊問時間是否過長、被告期間是否獲得足夠休息或飲食,訊問裝置是否造成身心壓迫,是否有訊問人主觀等待被告疲憊之情形等。 當偵訊進入疲勞訊問階段,取得的自白可能被認定為「非出於自由意志」的供述,進而失去證據能力。也就是說:即便您已經做出認罪,也不能單憑此認罪之自白作為定罪基礎。
🔹夜間偵訊的法律爭議:
「夜間偵訊」指偵查機關在深夜或凌晨進行訊問,有時被指為加大心理壓力、削減被告休息權利的一種方式。其法律爭議點包括當偵訊人員於深夜時間進行訊問,若無合理理由(如證據需緊急蒐集、被告表明拒絕至翌日等),被告可能因身心疲憊、警覺性降低,而做出並非真正出於自由意志的供述。 如果夜間偵訊伴隨長時間訊問、休息不足、無律師陪同、被告身心狀況不佳等情形,則可能被視為不正取供。
🔹補救與風險提醒:
若您是在長時間訊問、深夜偵訊或無適當休息的狀況下被偵訊,建議律師協助檢查偵訊時段、停歇時間、是否告知權利、是否錄音錄影、是否律師在場等。若能證明偵訊程序中有疲勞或夜間不當因素,即使已認罪,仍有機會主張該自白不具任意性,進而聲請排除該自白證據。但也須提醒並非所有夜間偵訊都會自動被認定為不合法,關鍵在於「是否影響自由意志」與「是否程序合法」。
📌 若您回想當時偵訊時發現深夜、長時間、無休息、缺乏律師陪同或錄音錄影,那麼這些都是提示您應該深入檢視的事項。程序上的瑕疵可能不是您當下能察覺的,但仍然可能為您爭取翻案、排除證據的關鍵。若您需要,我們可以一同檢視您案件的偵訊紀錄、時間軸與相關權利保障情況。
不當取供與違法羈押:聲請排除證據有解方
「你知道不當取供可以被排除嗎?」若警方用詐欺或非法方式取供,就可能違法。即使認罪,也可以聲請排除證據。
詐欺訊問與利誘取供的法律界線
在偵訊過程中,警方往往會運用各種話術試圖讓當事人認罪,但您知道嗎?有些話術其實可能已經踩到了法律紅線。根據刑事訴訟法,警方在訊問時不得使用「詐術或利誘」,否則即可能構成不正取供,導致自白被法院排除。
🔸什麼是「詐欺訊問」?
「詐欺訊問」指的是警方在訊問過程中,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製造錯誤期待,讓當事人在誤信下認罪。常見情境包括:
- 假稱已有明確證據(實際上並無)
- 謊稱共犯已經全部招供
- 誘導性地說出「你不認也沒用,監視器都有拍到」(但實際沒有)
- 暗示若不配合會有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這類做法可能干擾被告的判斷,使其在非自由意志下認罪。
🔸什麼是「利誘取供」?
「利誘取供」則是指警方用承諾好處換取認罪,例如:
- 承諾會幫忙爭取減刑或緩起訴
- 誘導被告認罪可以「儘快了事」、「不會進去關」
- 暗示配合就不會被起訴,或可換取和解、減刑等
這些話語若來自偵訊人員,且使被告因此產生錯誤期待,也可能構成不正訊問。
🔸法律界線與實務判斷標準:
法院在實務上會採取「整體觀察」方式,評估是否超出合法訊問範圍。判斷依據包括:
- 話語是否屬於誠懇勸導,或屬於明示或暗示的利誘、誤導
- 被告是否因此產生誤信或期待
- 是否影響其自由意志作成供述
若被告主張受到詐欺或利誘取供,律師可調閱偵訊錄音錄影資料,進行證據補強,再依刑訴法第156條聲請法院排除該自白。
📌 「當時他們說只要配合就不會怎樣,我才會講那些話。」這樣的故事,我們聽過太多。如果您的認罪是在被誤導、利誘下做出的,請不要默默承受。這不是單純的「說錯話」,而是可以挑戰的程序問題。保護您的權益,從釐清這些法律界線開始。
如何聲請法院排除不合法證據?
當您懷疑警方是透過脅迫、疲勞、詐欺、利誘等不正方式取得自白,或其他證據是在違反程序的情況下取得,您可以依法聲請排除證據,也就是要求法院不要採信這些「違法取得」的資料。這是保障您權益、推翻不公平審判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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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源: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證據不是以違法方法(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取得所得且與事實相符者,才能為證據使用。因此,只要能證明警方或檢方的蒐證手段違法,法院就應排除該證據。 -
聲請排除證據的步驟:
提出聲請、提出具體理由與證據 -
法院審查與裁定:
法官會就「是否違法」、「是否重大影響任意性與正當性」、「是否具排除必要」等進行綜合審查。若認為違法情節重大,會裁定該證據不得採用。
實務補充排除證據不等於˙案件必定無罪聲請,排除證據是爭取公平審判的權利,但法院仍會就其餘證據進行審酌。若其他證據仍足以支持犯罪事實,法院可能仍會判罪。因此,重點不只是排除,更是整體證據的重新評價與策略調整。
📌 如果您曾在非自由意志下認罪、或發現警方程序明顯瑕疵,請記得您有權拒絕不公平的對待。排除違法證據不是拖延戰術,而是讓法律回到應有的公正起點。這一步,可能就是改變結局的關鍵。

如果你曾在壓力下被迫認罪,如今懊悔不已,請相信你並不是孤單一人。很多人都曾在面對警方強勢偵訊時,因恐懼、疲憊或對法律的不熟悉,而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做出影響深遠的決定。那些曾經無法開口說出的委屈與害怕,我們都聽見,也都理解。
在方日,我們相信,每一份自白都應當出於自由意志,而不是在威脅、利誘或不當壓力之下產生。我們了解,面對司法體系時,許多人會感到無助甚至絕望,但法律並不是只為強者而設,它同樣也為你,這樣的處境保留了一道重啟正義的大門。
「法律官司讓人焦慮,但你並不孤單,我們將陪你走過每一步。」在方日,我們不只提供專業,更在意你是否感到被理解、被支持,並能再次拾起信心,去爭取本該屬於你的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