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卻不能提告通姦?通姦罪除罪化後你該知道的事
法律專欄

配偶外遇卻不能提告通姦?通姦罪除罪化後你該知道的事

「配偶外遇,卻無法提告通姦?」2020 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使通姦行為不再構成刑事犯罪。這項變革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許多人對於法律如何保護婚姻關係產生疑問。本文將深入探討通姦罪除罪化的法律背景、影響及配偶權的保障方式,協助您釐清相關法律問題。

通姦罪除罪化的法律背景與釋憲關鍵

「通姦罪為何被宣告違憲?」多年來,通姦罪在法律界引發爭議,最終在 2020 年被大法官認定違憲。了解這一變化的法律背景,有助於我們掌握婚姻法律的演變。

釋字第791號的核心理由與內容

很多人以為配偶出軌就能訴請刑事責任,實則這樣的想法已不符現行法律。2020年,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這是台灣刑事法律與人權保障上的重大轉折。

根據原先的刑法第239條規定,已婚者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即構成通姦罪,雙方都會被處以刑罰。但大法官認為,這樣的刑罰過於侵犯個人隱私權,且違反性別平等。主要理由有

🔸對性自主與隱私的不當干預

性行為本屬私領域,國家刑罰不應過度介入雙方的私密關係,即便當事人有婚姻義務,也應以民事手段處理,而非動用刑罰懲治。

🔸性別不對等與現實操作不公

雖然法律文字上男女皆可處罰,但實務上多數被提告為女性,形成性別偏差的執法現象,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

🔸法律保護家庭不應以刑罰手段為首

家庭制度的維護應以修復與輔導為主,刑罰不一定有效維繫婚姻關係,反可能激化對立。

 📌 這項釋憲不僅廢除了沿用超過八十年的通姦罪,而當刑事法律退場後,該如何處理背叛帶來的傷害?這是許多被背叛者心中的大哉問。您不孤單,我們會在後續段落說明您仍有的民事保障與法律選項。通姦雖除罪,但對情感與家庭的傷害,法律仍有其回應的方式。

通姦罪與憲法隱私權、平等權的衝突

很多當事人在遇到配偶外遇時,直覺想到的是「讓他坐牢!」但實際上,刑法介入私人親密關係,正是憲法爭議的核心。釋字第791號之所以宣告通姦罪違憲,正是因為它明顯違反了兩項重要的憲法保障:隱私權與平等權

🔸隱私權是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之一。兩人之間的性行為屬於最核心的私領域,國家不應以刑罰方式強制規範誰可以與誰發生親密關係。即使在婚姻關係內,個人的性自主仍應受到保護。大法官認為,刑罰是一種最嚴厲的國家干預手段,若用來處罰通姦,已逾越必要限度。

🔸平等權則受憲法第7條保障。雖然通姦罪在法律條文上看似「男女平等處罰」,但在實務操作中卻存在明顯性別落差。過去通姦案件中,女性常是被告方,甚至有遭到懷孕、墮胎後還被提告通姦的案例,顯示出法律雖中立,執行卻偏頗,對女性權益造成實質不平等。

🔸國家刑罰的介入還可能造成「被害人再傷害」,例如當事人需反覆說明性生活細節,甚至被要求提供私密證據,如親密照片或影片,這些做法都讓人權保障陷入困境。

通姦除罪化後的民事責任與配偶權保障

「通姦不再是犯罪,受害配偶如何維權?」雖然刑事責任已除,但民事上的配偶權仍受法律保護。了解民法如何處理通姦行為,有助於受害者尋求正義。

民法第195條與配偶權的適用

通姦除罪化後,許多民眾困惑:「既然不能報警抓人,那配偶出軌就真的無法可管了嗎?」其實,即使刑事責任不再成立,配偶仍可依《民法》第195條主張「人格權侵害」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條是關於人格權被侵害時的損害賠償規定,法院實務逐漸發展出「配偶權」的概念,認為婚姻中的忠誠義務具人格法上的保障價值。當配偶與第三人發生不正當性行為,這種背叛行為已侵害另一方的婚姻人格利益,因此可依法請求賠償。法院在判斷此類案件時,通常會考慮下列幾點

  1. 婚姻關係是否仍然存續
    如果雙方尚未離婚或分居,配偶間仍具忠誠義務。
  2. 有無證據證明不當親密關係
    不必達到刑事通姦的「性行為」程度,只要能證明兩人有過度曖昧或親密行為,也可能構成人格權侵害。
  3. 被侵權方是否因此受精神損害
    例如焦慮、失眠、情緒創傷等,這些皆可成為精神損害的依據。

📌 如果您正面臨這樣的處境,請記得,雖然通姦不再是刑事罪,但法律並未放任傷害無代價。當婚姻中的信任被破壞,您仍有權利用民法為自己發聲。您不必壓抑情緒,更不必獨自面對,我們願意陪您釐清權益、穩住心情,走出受傷的關係陰影。

通姦行為的損害賠償與離婚請求

即使通姦罪已除罪,並不代表配偶的背叛不再有法律後果。通姦行為仍可能成為您提起離婚與請求損害賠償的正當理由,重點只是「從刑事處罰」轉變為「民事救濟」

根據民法第1052條,配偶有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行為時,對方得主張離婚。在此基礎上,您還可以依民法第195條及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針對以下對象主張:

  • 配偶本人
    其違反婚姻中的忠誠義務,侵害您的人格利益。
  • 第三者(俗稱小三/小王):
    若其明知對方已婚仍與之發生不正當關係,亦可構成人格權侵害,需共同負擔賠償責任。

法院會依照具體情況,考量婚姻狀態、雙方互動、是否有悔意等因素,來判斷是否准予離婚與賠償金額。實務中,賠償金額多落在新台幣5萬至50萬元之間,若證明損害特別嚴重者(外遇期間長、懷孕生子等),則可能更高。

📌 當婚姻遭遇背叛,您擁有選擇的權利,不論是提起離婚、爭取賠償,還是尋求療癒與重建生活的空間。您有權利被尊重,也有權利不被背叛所定義。若您尚在評估要不要採取法律行動,先了解自己有哪些選項,就是邁出重要的一步。

實務案例解析:配偶權訴訟的判決趨勢

很多當事人在得知配偶出軌後,想採取法律行動,卻又擔心「法院會不會不受理?」「證據夠嗎?」實務上,法院對於配偶權損害賠償的認定已有一套漸趨穩定的判準,也顯現出幾個重要趨勢。

法院普遍接受「配偶權」為民法第195條下的人格法益之一。這代表,只要能證明配偶與第三人間有違反婚姻忠誠的行為,就有機會獲得賠償,不一定要達到通姦的程度。以下幾則實務趨勢值得留意:

  1. 行為強度並非唯一指標
    即使沒有實際性行為,只要雙方有不當親密互動,如深夜通話、傳情訊息、過度曖昧照片等,都可能被認定侵害配偶權。
  2. 第三人知情與否是關鍵
    若「小三」明知對方已婚,仍故意與其發展親密關係,法院通常會認定其主觀惡意較高,判決時傾向連帶賠償。
  3. 精神損害需實質呈現
    法院會觀察是否有因情感背叛而產生憂鬱、失眠、身心受創等情況,或當事人因此需心理諮商或治療,有助於提升賠償金額認定。

通姦除罪化對婚姻制度與社會觀念的影響

「通姦除罪化是否削弱婚姻制度?」這一法律變革引發社會對婚姻價值的重新思考。探討其對家庭結構與社會觀念的影響,有助於我們理解法律與道德的界限。

社會對通姦行為的態度轉變

在通姦罪除罪化的討論過程中,最常聽到的疑問是:「社會是不是變得越來越寬容?婚姻還重要嗎?」這正反映出台灣社會對通姦的態度,正從「刑罰嚇阻」轉向「情感與制度的對話」

過去,通姦行為常被視為「公然違反道德」的行為,許多家庭主婦、長輩世代也多半認為只有刑罰才能保護婚姻忠誠。然而,隨著性別平權與人權保障觀念的提升,社會逐漸理解:忠誠應來自彼此尊重與承諾,而非依賴刑罰制裁。

釋字第791號公布後,雖然有不少人擔憂除罪化是否會導致婚姻更容易破裂,但現實並未出現「外遇氾濫」的情況。相反地,民眾開始更注重婚姻溝通、法律諮詢與感情療癒的途徑。也就是說,社會態度正在從「懲罰」走向「理解與修復」。

此外,許多支持除罪化的人也指出,通姦罪往往在實務上淪為報復與情緒勒索的工具,並未真正保護婚姻關係;透過民事訴訟與諮商制度,反而能更有效處理信任破裂的問題,並讓被害方得到更實質的支持。

📌 如果您仍對通姦除罪化感到不安,那是很自然的情緒。因為婚姻關係的信任是如此重要,任何背叛都值得被認真對待。但請相信,法律雖退一步,社會與制度其實提供了更多元、更柔性的協助方式,支持您重新站穩腳步。

性別平等與通姦法律的關聯性

「通姦罪不是男女都可以告嗎?為什麼還說它有性別歧視?」這是許多人對通姦除罪化辯論中的常見疑問。表面上看,刑法第239條似乎對男女一視同仁,但實務執行中卻長期反映出性別不對等的深層問題。

🔸根據過去的司法統計資料與實務經驗,被提告的「相姦人」多為女性,通姦罪在操作上逐漸淪為女性控制與羞辱的工具。許多女性被丈夫提告的背後,其實隱含著情緒勒索、經濟壓迫或報復心理,甚至有女性在遭遇家庭暴力後與他人建立情感連結,也可能因此被控通姦,形成「二次傷害」。

🔸在偵查與審理過程中,女性常須面對極為私密甚至羞辱性的提問與調查方式,包括交出個人通訊紀錄、證明性行為的錄音影片等,這些程序對當事人造成極大精神壓力與人格侵害。這也與憲法第7條保障的性別平等保障的尊嚴原則相悖

🔸釋字第791號明確指出,通姦罪不僅未能有效保護婚姻,反而在實際操作中造成性別不對等的壓力與傷害。從性別正義的角度來看,刑罰不應成為壓制或傷害女性的手段,而應促進婚姻中的尊重與對話。

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又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受憲法之保障,國家負有消除性別歧視,以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參照)。查系爭規定一及二雖就字面觀察,並未因受規範者之性別而異其效力,屬性別中立之規定,且目前實務上通姦及相姦罪之成立,以男女共犯為必要,其男女人數理應相當,惟其長年實際適用結果,女性受判決有罪之總人數明顯多過男性。是系爭規定二之實際適用結果致受系爭規定一刑事處罰者,長期以來,呈現性別分布失衡之現象,顯現女性於通姦及相姦罪之訴追、審理過程中,實居於較為不利之處境,足見系爭規定一及二之長期存在,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要求,是否相符,確有疑義。惟系爭規定一及二既如前述已經宣告違憲失效,上述性別失衡之問題將不復存在,併此指明。」

📌 性別平等不只是口號,它應該落實在每一部法律、每一個程序中。通姦除罪化,是邁向更平等社會的一步,也提醒我們重新看待關係中的信任與尊嚴。若您曾在婚姻中感到不被理解或尊重,請記得,您擁有重新定義自己關係與價值的權利。

通姦除罪化後的法律程序與實務操作

「面對配偶外遇,法律程序如何進行?」通姦除罪化後,相關的法律程序也有所調整。了解現行法律下的操作方式,有助於當事人有效維權。

通姦除罪化後的蒐證與訴訟策略

通姦除罪後,許多當事人面對配偶的不忠會擔心:「現在還需要蒐證嗎?還能打官司嗎?」答案是肯定的,但方向與目的有所不同。從刑事轉為民事後,蒐證與訴訟策略也需因應調整

首先,雖然不再需要達到「證明性行為」的高門檻,但要主張配偶權侵害(如提起損害賠償或離婚訴訟),仍需具備足夠的證據,說明對方有違反忠誠義務的不當親密行為。以下是實務上常見且具說服力的證據類型

  1. 通訊紀錄與曖昧訊息
    LINE、Messenger 等訊息若有露骨或明顯超越一般友誼的內容,法院多認為具有說服力。
  2. 照片、影片
    兩人單獨出遊、過夜、同居等畫面,若加上時間地點的具體資料,有助於建立「不當關係」的事實基礎。
  3. 證人證詞
    如親友、鄰居或同事目睹兩人親密互動或言行舉止,也能作為佐證資料。
  4. 住宿紀錄或消費明細
    飯店、旅館、旅行或高額消費紀錄可輔助說明關係親密度。

在策略上,民事訴訟著重於精神損害與婚姻破裂的因果關係,因此請求金額與離婚主張需配合蒐證資料進行適當布局。此外,若打算提告第三者,需特別證明其「明知對方已婚而故意介入」,才能成立共同侵害行為。

📌 若您尚在掙扎是否要蒐證或提告,請相信:您不是為了報復,而是在為自己的尊嚴與權益發聲。只要方式合法,蒐集事實真相,是您自我保護的一部分。若不確定怎麼開始,讓專業法律協助為您劃出清晰的下一步。您不孤單,處理這些事時,值得有人陪在您身邊

家事法庭在處理家事婚姻案件的角色

家事法庭,是法院中專責處理婚姻、親子等家庭相關案件的單位。家事法庭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有以下幾個特點

  1. 程序設計較一般民事程序更具保護性
    考量家事案件的敏感性,法院可主動調整開庭方式,例如不公開審理、單獨訊問當事人等,以降低二次傷害。
  2. 重視家庭整體關係的評估
    法院並不僅看事實是否成立,更會關注婚姻關係是否已破裂、雙方是否仍有修復可能、是否有子女等因素。
  3. 可能引導調解或輔導
    法院經常引導雙方進行調解,或提供家庭輔導資源,讓當事人不只是對簿公堂,也有機會從情緒中被接住。

此外,家事法庭的法官多具備處理高情緒案件的經驗與訓練,能更細膩理解當事人的困境,並在法律與人性之間取得平衡。

法律諮詢與專業協助的重要性

面對婚姻中的背叛與信任崩解,許多當事人第一反應是情緒波動,而非法律思考。然而,正因如此,「早期的法律諮詢」反而格外關鍵。它能幫助您釐清問題重點、減少誤判,並保護您的權益不被忽略。

婚姻關係涉及的不僅是情感,還有財產、子女監護權、配偶權、責任歸屬等複雜的法律面向。若缺乏專業協助,可能會出現以下風險:

  • 證據蒐集失當
    許多人未諮詢律師前就私自蒐證,可能觸法(如侵害他人隱私權)或證據不具效力,影響後續訴訟。
  • 錯誤判斷法律權利
    有些人以為外遇一定能提離婚,或可獲高額賠償,實際上法院會依多項條件綜合判斷,若未評估清楚,容易失望或資源耗損。
  • 情緒主導決策
    在強烈情緒下做出法律決定,可能非最佳選擇。專業律師能提供客觀評估,幫助您在理性中守住尊嚴。

此外,專業律師不只是解決問題的工具,更是情緒的穩定劑。他們能站在中立而理解的角度,協助您找到適合自身處境的處理方式,例如提告、和解、甚至諮商轉介等,讓您不再只是孤軍奮戰。

📌 若您正在經歷這樣的階段,請別急著做決定,也別壓抑自己的疑惑與痛苦。找個值得信賴的律師聊聊,也許不會立刻改變現況,但那可能是您重拾掌控感與清晰方向的起點。我們在這裡,願意陪您釐清每一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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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配偶外遇的背叛,本已心力交瘁,若再發現無法以刑事手段提告,往往讓人感到無力與迷惘。通姦除罪化確實改變了我們對婚姻關係的法律認知,也迫使許多人重新思考:當信任破碎,法律還能如何為自己發聲?

然而,法律雖已去刑罰之路,卻未放棄對婚姻的尊重。民法仍為受傷的一方保留了主張權益的空間,透過損害賠償、離婚訴訟等方式,讓真相與尊嚴得以被看見。我們想讓您知道,儘管制度改變,您並不孤單,有人懂得您此刻的為難與無助,也願意穩穩地陪您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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