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的重傷害,其實不是!搞懂刑法重傷定義差很大
法律專欄

你以為的重傷害,其實不是!搞懂刑法重傷定義差很大

「你真的理解什麼是重傷害嗎?」很多人以為只要造成嚴重後遺症就是重傷害,但法律上的定義並不這麼單純。本篇將從「定義要件」「非告訴乃論性質」「過失對比」「實務量刑」等面向切入,助你全面理解、避免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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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傷害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重傷害的法律定義究竟包括哪些要件?」明明造成嚴重外傷,卻可能未達刑法上重傷害標準?

刑法上「傷害」與「重傷害」的法理差異

許多人以為傷勢非常嚴重、住院或大手術,就是「重傷害」。但在法律上,「傷害」與「重傷害」是有明確區分的,並非傷勢越嚴重就一定構成重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般傷害罪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只要使人身體或健康受有損害,即構成傷害罪,常見例如打人造成瘀青、骨折、短暫住院等情況都可能成立。這種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若被害人選擇不提告,檢察官不能起訴
刑法第278條第1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重傷害罪
    刑法第278條第1項只有寫「使人重傷」,重傷的定義其實要回去看刑法第10條第4項,例如「失明、失語、聽覺喪失、重要器官機能喪失、顯著毀容、終身難以恢復之精神障礙」等,才能被認定為「重傷」。這類案件不論被害人是否提告,都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可主動起訴
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難治之傷害。」

關鍵差異在於,「重傷害」必須造成永久性、嚴重性後果,而非單純看醫療費高低、是否住院等因素。這也是實務中很多當事人混淆的地方!即使手術住院,若傷勢未達法定標準,仍可能被認定為一般傷害罪而非重傷害罪。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144號判決:「刑法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時,其第十條第四項關於重傷之規定,增列「嚴重減損」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與一肢以上機能之情形,使嚴重減損機能與完全喪失效用之毀敗機能並列,均屬重傷態樣。」(....)。是舉凡對上開各項機能有重大影響,且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之情形,應認均構成重傷,以與各該機能以外關於身體或健康之普通傷害與重傷區分標準之寬嚴一致,並使傷害行為得各依其損害之輕重,罪當其罰,俾實現刑罰應報犯罪惡性之倫理性目的而發揮其維護社稷安全之功能。從而,傷害雖屬不治或難治,如於上開機能無重大影響,仍非重傷。而減損視能之程度應達若干,始能認為係「嚴重減損」,法無明文,自應依醫師之專業意見,參酌被害人治療回復狀況及一般社會觀念認定之。」

📌當您或親人遭遇人身攻擊,了解「傷害」與「重傷害」的法律分野,能幫助您更正確認知,也避免在訴訟過程中感到落差與誤解。若對是否構成重傷有疑慮,建議讓律師協助初步評估並說明可能走向。

「故意」與「過失」界定在重傷害中的地位

很多人搞不清楚「故意」「過失」在重傷害罪中有什麼差別。其實,這兩者不僅影響案件的定性,還會大大改變刑責的輕重與處理程序。若未釐清,往往會誤解自己涉入的是哪一種罪名。

  1. 故意重傷害罪
    依刑法第278條第1項,行為人若有意識且主觀上想讓對方遭受重傷,就屬「故意重傷害」,只要客觀結果符合法條列出的重傷標準,即構成犯罪。
  2. 過失重傷害罪
    則適用刑法第284條後段,指的是行為人雖無主觀惡意,但因忽略注意義務,導致他人遭遇重傷結果。常見於車禍、工作場域意外、未盡照護責任等場景。
刑法第284條後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論您是被告或被害人,理解「故意」與「過失」的差別,有助於掌握自己在案件中的角色與風險。如果您正處於難以判斷的邊界情境,請放心,法律會透過證據與行為背景細節來判斷您的責任程度。

重傷害作為非告訴乃論之犯罪意義解析

「為什麼一定要追究,即使被害人不願提告?」重傷害是非告訴乃論罪,即使被害人撤回意見也不會影響檢察官起訴。本節深入解析該制度對案件方向與當事人的影響。

非告訴乃論制度概述與重傷害適用

「對方不提告,我是不是就沒事了?」這是很多人誤解重傷害罪時常見的想法。但事實上,「重傷害」屬於刑法上的告訴乃論罪」,即使被害人不想提告、甚至後來想撤告,檢察官仍可依法繼續偵辦與起訴。

  • 非告訴乃論罪的定義
    指的是不需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檢察官即可依據事實與證據自行展開偵查與起訴程序。這與一般「告訴乃論罪」(如普通傷害罪)相反,後者若被害人不提告,檢方無法進行起訴。
  • 重傷害罪的適用
    重傷害罪為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即使加害人與被害人已經達成私下和解或被害人不願配合偵查,只要檢方認定構成要件成立,仍然可依法起訴。
  • 實務提醒
    很多當事人以為「只要和好、對方不提告就沒事」,但在重傷害案件中,這樣的和解並不等同免責。即使雙方情感修復,檢方仍可依職權處理,尤其當涉及永久性傷害時。

與被害人和解、撤回告訴對訴訟是否有作用

「對方都簽和解書了,法院是不是就不會再追究了?」這是在重傷害案件中常被誤解的情況。雖然和解書確實能影響部分案件的處理方式,但若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的重傷害罪,即使和解或撤回告訴,也未必能讓案件結束。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差別

  • 告訴乃論的案件(如普通傷害罪)
    被害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原則上就不得繼續偵辦。
  • 非告訴乃論的案件(如重傷害罪)
    即使被害人簽署和解、表明不再追究,檢察官仍能依法起訴。

🔸和解的實務效果

  1. 量刑減輕
    刑法第59條賦予法院在有特殊情狀時得酌減刑度,若被告已賠償損害並獲得被害人諒解,通常會被法院視為減輕刑度的依據。
  2. 緩起訴或緩刑的機會增加
    儘管不能讓案件「免起訴」,但對於是否能爭取易科罰金或緩刑,有無達成和解常被列為重要考量因素。
  3. 撤回告訴無效於重傷害罪
    由於此罪名是非告訴乃論,被害人即使事後撤回告訴,也不影響檢方起訴權力。

📌如果您正面臨重傷害的法律風險,切記即使已和解,也不代表訴訟一定會結束。若您正考慮如何爭取最有利的處理方式,讓我們陪您分析條件,找到最合適的因應路線。

重傷害與普通傷害罪刑責比較

「為何普通傷害跟重傷害的刑責天差地別?」透過法定刑對照與量刑參考,你將清楚看到兩罪的刑罰落差,並理解故意、過失、傷害程度具體差別。

普通傷害罪與重傷害罪的法定刑比較

「都是傷人,為什麼刑期差這麼多?」這是許多當事人第一次接觸刑事案件時的疑惑。實際上,刑法對於「普通傷害罪」「重傷害罪」的處罰,刑度差異確實非常大,背後的邏輯在於對「傷害程度」與「社會危害性」的不同評價

  • 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
    指使他人身體或健康受到損害,無需造成永久性傷害。例如:打人造成瘀傷、骨折、或短期休養都屬於此類。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屬於告訴乃論罪,被害人不提告就不追訴。
  • 重傷害罪(刑法第278條第1項):
    必須造成法條明定的「重傷」結果,例如失明、癱瘓、顯著毀容、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等。此類行為的法定刑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相當重,且屬非告訴乃論罪,即使對方不提告,檢察官也會依法追訴。
  • 刑期差異分析
    普通傷害最多5年,而重傷害則起跳就是5年,最高可判到12年。這不只是量刑上數字的不同,更代表是否可能進入「不得易科罰金」的區間,也會影響是否能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在實務中,不少人以為「都是傷人」,結果面對刑期時才驚覺處理難度天差地別。若您對是否構成重傷感到不確定,建議及早讓律師協助判斷,並根據情況擬定最合適的應對方式。法律不是要懲罰,而是為了讓問題更穩妥地處理。

量刑影響因素

「重傷害罪一定會被重判嗎?」其實不然,法院在判刑時,除了參考刑法規定的法定刑,還會根據案件的各種「量刑因素」進行綜合評估。這些因素往往能大幅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是許多人忽略卻極為關鍵的部分。

  1. 是否和解與賠償
    若行為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特別是有誠意賠償,並獲得對方諒解,法院常會酌予減輕其刑度,甚至可能獲得緩刑的機會。
  2. 犯罪動機與手段
    若傷害是出於一時情緒衝突、未使用危險工具或未蓄意計畫,與蓄意報復、使用兇器等行為相比,前者通常會被認為情節較輕。
  3. 傷害結果嚴重程度
    雖然已構成「重傷」,但不同的傷害後果仍有輕重區別,法院會依結果給予不同量刑。
  4. 行為人有無前科與悔意
    初犯、坦承犯行、有悔意並積極補償者,通常比有累犯紀錄或態度不佳的被告較容易獲得輕判。
  5. 案發背景與過程
    例如是否為自衛、是否有被挑釁、是否酒後失控等,這些都可能影響法院的理解與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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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重傷害與過失傷害的刑責差異

「只是疏忽造成他人重傷,也可能觸法嗎?」這部分將分辨「過失程度」與責任分攤,釐清什麼樣的過失行為會構成重傷害責任。

過失定義與注意義務違反的法律標準

「我不是故意的,這樣也會觸法嗎?」這是許多過失重傷害案件當事人常有的疑問。雖然沒有主觀惡意,但若未盡到法律上要求的「注意義務」,導致他人重傷,仍可能構成犯罪。這就是「過失」的法律意涵。

  • 什麼是「過失」
    「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未盡注意義務,導致結果發生。這不是指「想害人卻失敗」,而是「應該注意卻沒注意」,例如開車滑手機、未設立警告標誌等。
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注意義務」的基準為何?法律會依照社會一般人的合理期待來判斷,也就是若處在相同情境,一般人是否能預見這樣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他人受傷。若答案是「應該可以預見且可以避免」,而行為人卻沒有做到,就構成過失。實務常見例子

  • 駕駛未注意路況撞到行人。
  • 工地負責人未設防護措施導致路人受傷。
  • 看護未注意老年人安全導致跌倒。

📌若您是案件中可能涉及過失的一方,先釐清是否盡到「應盡的注意」是最重要的一步。我們理解,有時您只是「沒想到會這麼嚴重」,但法律會從「是否合理可預見」來檢視責任。如果此刻您正陷入自責或困惑,不妨讓專業協助您判斷責任界線,幫助您穩妥處理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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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初次接觸「重傷害罪」,會因為媒體標題或案件外觀感到震驚,以為對方一定會被重判、自己也肯定需要承擔刑責;但法律並非單憑直覺評斷,尤其在「重傷」的認定上,有一套複雜而嚴謹的標準。

我們理解,在這樣的迷惘中,你可能徬徨於「這樣算不算重傷?」「會不會被告、會不會判重刑?」這些疑問不斷地翻攪著思緒。而正是這種時候,更需要有人耐心地解釋、誠實地分析,讓你知道該面對什麼、不必害怕什麼。

我們相信,法律知識不該是讓人更加焦慮的工具,而是可以帶來穩定與釐清的力量。我們願意與你坐下來,一步步釐清重傷害的法律構成與責任邊界,協助你找到一條最安心的處理方向。無論你是被害人、被誤解的加害者,還是無意中涉入事件的第三人,都值得被傾聽、被理解,也有權利知道:問題是可以被解決的,人生的路,也還有很多轉圜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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