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怎麼辦?教你用「再議」替自己討回公道!
法律專欄

不起訴怎麼辦?教你用「再議」替自己討回公道!

「收到不起訴處分,是否意味著案件就此結束了?」許多被害人或告訴人在面對檢察官的不起訴決定時,常感到無助與挫折。然而,法律賦予您透過「聲請再議」的權利,讓案件有再次被審視的機會。本文將引導您了解再議的條件、流程與成功關鍵,協助您在法律途徑上爭取應有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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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不起訴處分後,該如何啟動再議程序?

「檢察官決定不起訴,我還能做些什麼?」當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時,並非代表案件的終結。透過聲請再議,您有機會讓上級檢察署重新審視案件。以下將說明再議的適用對象、期限與必要條件,協助您把握這個重要的救濟機會。

誰可以聲請再議?告訴人與被害人的權利

收到不起訴處分時,很多人第一時間會問:「我可以聲請再議嗎?」這個問題關係到一件事:您是否具備「再議的資格」。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能夠聲請再議的對象主要是「告訴人」。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告訴人(通常是被害人本人、配偶或法定代理人)指的是「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提出告訴的人」,如果您已具名且合法的提出告訴狀,當收到被告的不起訴或緩起訴書時,即可依法聲請再議。

 聲請再議的10日期限與計算方式

收到不起訴處分後,許多人急於行動,但也常因一個小失誤—錯過聲請再議的「10日期限」,而失去了唯一的救濟機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聲請再議必須在「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提出,這是一項絕對不能忽視的法律時限

刑事訴訟法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民法第120條:「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民法第121條:「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這裡的「十日」指的是「法定期間」,並非工作日。也就是說,包括例假日與國定假日都必須計算在內。如果第十日剛好是例假日,則可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舉例來說,若您在5月1日收到處分書,則計算方式如下

  • 起算日為收到隔日(5月2日)
  • 第十日為5月11日
  • 若5月11日是例假日(週六),則可延至5月13日(週一)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收到」的時間點會以郵件簽收日、實際領件日或法院系統記錄的送達日為準。若是由他人代領,也同樣視為您本人收受處分,期限照樣起算。

📌 若您不確定「何時算收到」,務必保留郵件封面、簽收證明等文件,以便未來若發生爭議時能證明起算日。有些當事人因誤判起算日,導致聲請被駁回,錯失再次審查的機會,這點值得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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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聲請書的基本格式與必要內容

再議聲請書,是您向上級檢察署表達不服不起訴處分的重要文件。寫得清楚、有條理,能幫助檢察官快速掌握案件重點,也大幅提升再議被受理的機會。雖然刑事訴訟法第256條沒有硬性規定格式,但實務上通常包含幾個必要項目,以下是建議格式與說明

🔸標題與收件機關

標題「刑事再議聲請狀」請明確標示送達對象,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轉呈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公鑒

🔸當事人基本資料

請列出聲請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地址與電話。

🔸案件基本資訊

例如:「聲請再議對象為○○地檢署第○年度偵字第○○○○號緩/不起訴處分」,並說明收到處分書的日期,證明在期限內聲請。

🔸聲請理由(主體內容)這是最關鍵的部分,應針對以下幾點撰寫

  1. 不起訴理由的錯誤(如:證據未被充分調查、法條適用錯誤)
  2. 新證據或補充說明(如:提出錄音檔、證人證詞、書證)
  3. 案件對您的影響(凸顯再議的必要性)
  4. 語氣應冷靜理性、具體明確,避免情緒化用語,並適度引用法條或法律見解支持您的主張。

🔸附件清單

例如:不起訴處分書影本、證據文件、證人名單、錄音存證等。記得清楚編號,方便檢察官核對。

🔸結語與聲請事項

明確請求「撤銷原不起訴處分,發回原檢察署重新偵查」或「由上級檢察署直接處理」等聲請主旨。

📌 格式寫作雖不難,但內容的邏輯與說服力才是關鍵。如果您對自己撰寫的聲請書沒把握,也可以先初稿,再請律師協助檢視與修正。「自己寫聲請書其實可以的,但若覺得壓力大,也別勉強。這份文件攸關您的權益,一步步整理清楚,就是給自己一個重新被理解的機會

再議流程全解析:從聲請到結果的每一步

「聲請再議後,案件會如何進行?」了解再議的流程,有助於您掌握案件進展與可能的結果。從提交再議聲請書到上級檢察署的審查,每個階段都有其重要性。以下將詳細介紹再議的各個步驟,讓您對整個程序有清晰的認識。

原檢察官的初步審查與可能的處理方式

當您提出再議聲請後,案件不會立刻送交上級檢察署,而是會先由原本作成不起訴處分的檢察官進行初步審查。這個階段的目的,是給予原檢察官一個機會檢視聲請理由是否有其正當性,並決定是否需要自行撤銷或改變原處分。依據實務操作,原檢察官在收到再議聲請後,有三種常見的處理方式

  1. 維持原處分
    若檢察官認為聲請理由無新事證、或理由不充分,則會撰寫「再議意見書」,將案件連同再議聲請書送交上級檢察署。此時,案件正式進入上級審查階段。
  2. 撤銷原處分,重新偵查
    若聲請內容中提出新證據、或補充說明確實補強原有證據薄弱之處,檢察官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自行撤銷原不起訴處分,重新展開偵查程序。這種情況下,案件就會回到偵查程序,並可能重新偵結起訴或再次處分不起訴。
  3. 補充調查後再做決定
    部分案件在聲請再議後,檢察官可能覺得某些事實仍需釐清,會進行補充偵查,例如傳喚新證人、勘驗證據,再決定是否改變原判斷。此時,聲請再議的內容可促使案件獲得更完整的調查。

📌 再議不只是程序,它可能成為改變處分的轉折點。準備充分的聲請內容,不但能說服上級檢察署,也可能讓原檢察官主動改變決定,讓您的案件重啟公道的可能性大幅提高。

上級檢察署的審查程序與可能結果

當原檢察官審查後決定維持不起訴處分,案件就會送交「上級檢察署」進行再議審查。這個階段才是真正的再議核心,通常由資深檢察官依據您提交的聲請書、原處分書以及全案卷證,進行獨立的判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2項,上級檢察署的審查結果有以下幾種可能

  •  駁回再議(維持原處分):
    這是最常見的結果。若上級檢察官認為原處分並無違誤、聲請理由不足或證據未具說服力,則會「駁回再議聲請」,維持原不起訴決定。此時,案件終結,除非具備可聲請准許自訴的條件,否則將無法再繼續進行。
  • 撤銷原處分並發回原檢察署重新偵查
    若上級檢察官認為原檢察官在審查上有疏漏、未充分調查或誤用法條,有可能會「撤銷原處分」,命原檢察署「重新偵查」。這種情況下,案件會回到偵查程序,原檢察官需補強調查再做決定。
  • 直接起訴或移送審判(極為罕見)
    在少數特別嚴重、事證明確的案件中,上級檢察署可能不經原署重審,逕行起訴。但這種情形非常罕見,實務上仍以發回重偵為主。

📌 再議審查雖然是書面進行,您看不到審查過程,但檢察官會針對您提出的事實與法律見解逐一檢視。有理有據的聲請內容,仍有機會說服上級檢察官改變原處分。「再議是一場看不見的攻防,結果雖無法保證,但能否被理解、是否被認真對待,很大程度取決於您如何整理與呈現事實

再議成功與否對案件後續的影響

聲請再議後的結果,將直接左右案件是否有「再起機會」或正式終結。無論結果為何,都將在程序上畫下重要的分水嶺,因此理解其後續影響,對於做出下一步決策至關重要。

🔹再議成功:案件重新偵查,或有起訴機會

若上級檢察署撤銷原不起訴處分,案件會「發回原檢察署重新偵查」。這並不代表案件必定起訴,但代表檢察官必須重新調查並重新做出決定。在此過程中,若新證據或事實更為明確,案件就有可能被起訴,進入法院審理階段。這對被害人或告訴人而言,等於重新喚回追訴的希望與可能。不過,也有可能原檢察官重新調查後仍做出不起訴處分。此時若仍不服,將進入更進一步的程序,例如「聲請准許自訴」

🔹再議失敗:案件定讞,原處分確定

若再議遭駁回,表示上級檢察官同意原處分的合法性與正當性。此時,整體偵查程序結束,除非符合法律規定可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案件,否則將無其他司法途徑可繼續追訴。對許多當事人而言,這種情況心理上可能格外沉重,但也可能是轉向其他非訴訟處理方式的契機,例如民事訴訟、協調或心理支持方案。

🔹其他可能影響:被告端的變化

若再議成功並導致重新偵查或起訴,被告將進入重新面對司法調查與可能開庭審判的程序。這也提醒聲請人,提出再議前應充分準備與考量,畢竟這將對整體訴訟策略與雙方心理造成影響。

提高再議成功率的關鍵策略與注意事項

「如何增加再議被接受的機會?」再議成功與否,往往取決於聲請書的內容與提出的理由。了解常見的錯誤與成功的關鍵因素,能夠幫助您在聲請再議時更具說服力。以下提供實用的建議與注意事項,協助您提升再議的成功率。


常見的再議理由與其有效性分析

再議聲請書的核心,正是「理由」是否具說服力。並非所有不服不起訴的情緒或不滿都能成為有效理由。若聲請理由過於感性、缺乏具體法律依據或新證據,往往會被上級檢察署駁回。以下是幾項實務上常見的再議理由與其有效性分析,幫助您更清楚地判斷哪些主張較可能被接受。

🔹檢察官未全面調查證據(有效性:高)

若您能具體指出有哪些關鍵證據未被調查(如未傳喚證人、未調閱關鍵影像或錄音資料),這類聲請通常具高度說服力。因為檢察機關有義務「全面調查」,不應只偏重對被告有利的部分。可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條「真實發見」原則作為依據。

🔹法律適用錯誤有效性:中等偏高)

若檢察官在適用法律時出現明顯誤解,例如將詐欺案誤認為民事糾紛,或誤判要件不構成犯罪,這也是常見理由。需搭配明確的法條與實務見解(例如最高法院見解)說明,效果才明顯。

🔹新事證提出有效性:高)

若有新的錄音、證人陳述、書面證據等未在原案中提出,構成實質內容的新材料,此類理由往往會促使案件重新偵查。但必須明確指出該證據何時取得、內容為何,以及與原案之關聯性。

🔹檢察官認定事實錯誤(有效性:中等)

若原處分書在事實認定上有偏頗、未採信關鍵證詞、斷章取義等情況,可據此再議。但需有充分佐證資料,否則單純主觀陳述很難被接受。

🔹僅主張心情不平或覺得不公(有效性:低)

僅表達情緒或失望,如「我覺得不公平」「為何他不用負責」這類理由,無法構成再議的法律基礎,容易被視為主觀陳述而駁回。

📌再議聲請的本質,是法律爭點與證據爭點的重審,不是情緒抒發的舞台。建議您將理由寫得具體、聚焦且有法律依據,才能提高成功的機會。「法律的審查需要依據與邏輯,您所經歷的不公,若能化為具體的再議理由,就可能讓這場訴訟重啟。整理這些理由時,也是在為自己再次爭取被理解的機會。」

再議聲請書撰寫的實用技巧

再議聲請書是您爭取重新偵查機會的「法律聲音」。寫得清楚、有邏輯,不僅能讓檢察官快速掌握重點,也可能直接影響再議是否被受理。以下整理出實務中常用的撰寫技巧,幫助您讓再議聲請書更具說服力。

🔹開場明確、交代清楚案號與處分書

起首段請直接寫出:聲請對象是哪一地檢署、哪一年度、何號偵字案的不起訴處分,並寫明收到處分書的日期,讓檢察官一眼就能確認案件對應資料,建立專業印象。

🔹使用分段標題,條理清楚

使用小標題分類理由,像是「一、事實說明」、「二、未調查之關鍵證據」、「三、法律適用錯誤」等,避免讓檢察官在一大段文字中找重點。這樣可大幅提升可讀性與說服力。

🔹引用法條與判例,強化法律依據

若認為法律適用錯誤,可引用刑事訴訟法、刑法條文,或最高法院判例說明。例如:「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不以實際財產損失為構成要件...」。這能顯示您對法律理解充足,提升聲請的專業度。

🔹避免情緒用語,改用事實與邏輯

再議聲請並非情緒宣洩,請避免使用「我感到憤怒」、「為何他都不會受罰」等語句。應改為:「事實上,檢察官未調查當日監視器畫面,而該畫面可證明...」,用具體事實佐證主張。

🔹適當附上證據與附件說明

若有新事證,請列明並附上(例如證人陳述、錄音光碟、對話紀錄等),並在正文中標明:「如附件一所示」,讓檢察官能對照文件與主張,快速做出判斷。

🔹結語要明確請求內容

建議使用具體措辭,如「聲請撤銷原不起訴處分,發回原檢察署重新偵查」或「聲請由貴署直接處理」,讓結尾與整體內容一致,展現清晰的訴求。

📌 這份聲請書的撰寫,不在於「字數多」,而在於是否清楚表達事實、理由與法律依據。若時間緊迫或難以整理,可先草擬重點,再請律師協助潤飾,會更有效率。「面對法律的挫折,有時心中千言萬語不知從何說起。若能慢慢釐清思路,把事實與理由寫成有力的文字,這份聲請就不只是一紙陳述,而是為自己勇敢爭取的開始。」

 避免再議被駁回的常見錯誤

聲請再議是法律程序中的一項重要救濟,但許多案件往往在這一關就遭駁回,令人錯失重啟調查的最後機會。了解哪些錯誤最常導致聲請失敗,能幫助您提早避開風險,讓努力更有成果。以下整理出(除了最早提到的「期間」跟「身分」的問題外)幾個再議過程中常見且應避免的錯誤

  • 理由模糊、僅表達情緒
    「我覺得檢察官不公平」、「他怎麼可以這樣就沒事」等情緒性語句無法構成法律上的再議理由。應具體指出處分書的哪部分事實不完整、證據未查明或法律適用錯誤,才能讓檢察官理解問題核心。
  • 未附新事證或無實質主張
    若再議內容只是重述告訴狀內容,未提出任何新的觀點或證據,檢察官通常會認定「無新理由」,進而駁回。務必針對原處分的不足之處提出具體指摘,並輔以新證據或明確法律觀點。
  • 書寫格式混亂、難以閱讀
    雖然法律未強制格式,但若聲請書內容未條列整理、語意不清、無法閱讀,檢察官將難以判斷聲請重點,也會影響整體觀感與審查效率。建議使用段落、條列式呈現,並盡可能清晰簡潔。
  • 忽略引用法條與實務見解
    若主張法律適用錯誤,卻未引用任何法條或法院見解支持,就容易被認為主觀臆測。適當地搭配法條引用或最高法院見解,可讓聲請更具說服力與正當性。

📌聲請再議雖非開庭,但它是您重新爭取被理解與公平審視的法律機會。越能掌握正確方向,錯誤就越少,希望就越大。

再議遭駁回後的最後救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再議被駁回,我還有其他選擇嗎?」當再議聲請未獲接受時,您仍可透過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方式,將案件帶入法院審理。了解這項制度的適用條件與程序,有助於您在法律途徑上尋求最後的救濟。以下將說明相關的申請方式與注意事項。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適用對象與條件

當再議聲請遭到駁回,不少人會問:「那我還能做什麼?」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律仍為您保留最後一條路: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這是將案件直接送進法院、請求由法官審理的制度,但適用對象與條件相當嚴格,並非所有案件皆可適用。

🔹適用對象:具告訴權之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依照此條規定,只有具備告訴人身份的人,才可以聲請准許自訴,換句話說,要本案中具備「提起告訴的資格」,而非僅是間接利害關係人。

🔹適用條件:必須已完成「再議聲請」並遭駁回

法律要求,必須先走完「不起訴 → 再議 → 再議駁回」的程序,才可進入聲請自訴的階段。也就是說,自訴並非與再議平行的選項,而是最後階段的延伸。同時,聲請時必須附上

  1. 原不起訴處分書
  2. 再議聲請書與駁回函
  3. 理由狀

這些資料將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准許。

🔹強制律師代理

本制度必須委任律師為之,所以應同時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出委任狀。

🔹法院的審查不是形式程序

法院會實質審查自訴聲請是否「有理由」,換句話說,聲請人仍需提出具體理由與證據,不能只是單純不滿不起訴決定。

🔹必須是可以提起自訴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項前段:「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5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及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項:「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聲請自訴是條慎重的法律途徑,雖然條件嚴格,但它也代表著,當其他程序無法為您帶來正義時,法律仍願意聽您最後一次的聲音。若您有意提出,建議與律師詳細討論案件適用性與準備事項。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後的可能結果與影響

當您遞交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書狀後,案件正式進入法院的審查階段。法院會對於是否開啟訴訟大門的實質審查。聲請是否獲准,會直接決定您能否將案件交由法官公開審理,對整個法律救濟流程影響深遠。

🔹法院准許聲請的結果:正式進入自訴程序

若法院認為您符合條件,就可能准許聲請:准許後,您的案件便能進入正式「自訴程序」,與檢察官提起的公訴程序類似,由法院排定期日開庭,雙方進行攻防。此時您與委任律師需負責整個訴訟流程,包括出庭、舉證、詢問證人等,責任重大。

🔹法院駁回聲請的可能結果:訴訟終結

若法院認為您聲請理由不足、不具資格、或欠缺基本證據支撐,則會駁回聲請。此時,案件將終結,您無法再透過刑事程序追訴,除非未來發現新事證重啟調查,否則無其他救濟空間。

🔹自訴程序進入後的注意事項與挑戰

自訴程序一旦展開,代表您成為「起訴者」,需承擔整個訴訟責任,包含舉證、辯論與法庭應對,因此建議您在提出前,務必評估自身的舉證能力與法律資源。

🔹影響層面:從情緒補償到公共訊息釋放

除了法律後果,聲請准許自訴的過程,對當事人而言也具有高度心理與象徵意義。這是一次將案件從檢察系統「轉交法官公開審查」的機會,不僅爭取正義,也可能讓社會更理解案件背景與爭議點。

📌這一步,不只是法律的選項,更是對自己經歷的認真對待。即使過程辛苦,能走到聲請自訴這一步,代表您已勇敢堅持到最後,也請相信,這份努力值得被尊重與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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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檢察官的一紙「不起訴處分書」落入手中,許多被害人與告訴人往往陷入一種無聲的挫敗感。心中明明有疑問、有冤屈,卻在法律面前感到無力。

「聲請再議」,正是法律為您保留的希望之門。它不只是程序上的一紙聲明,更是一個讓真相有機會再次被聽見、讓正義不被輕易終止的機制。每一次的再議聲請,都是您為自己發聲的勇氣與力量,也是我們最希望能守護的堅持。

我們深知,在法律程序的背後,藏著一個個渴望被理解的故事。我們相信,成功不只是贏得官司,而是讓您重新找回生活的力量與信心。若您正面臨不起訴的困境,請別急著放棄,我們在這裡,願以專業與溫度,與您找出下一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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