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你情我願!權勢關係下的性行為,也可能是犯罪!
法律專欄

非你情我願!權勢關係下的性行為,也可能是犯罪!

「在上下不對等的關係中,是否真能自由地說不?」當性行為發生於權勢關係中,即使表面上看似合意,實際上可能隱藏著被迫的順從。本文將深入探討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的法律內涵,並解析權勢性侵的認定標準與被害人保護機制,協助您釐清在權勢關係下的性行為何時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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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勢性交罪的法律定義與適用範圍

什麼情況下的性行為,會因權勢關係而觸法?」刑法第228條規定了「利用權勢性交罪」,針對在特定關係中,利用權勢或機會與受監督、扶助、照護之人發生性行為的情形。本段將說明該罪的構成要件、適用對象及其與其他性犯罪的區別。

刑法第228條的構成要件與法律內涵

很多人以為,只要性行為「雙方沒有反抗」,就代表是合意的、合法的,但在法律上,這並不總是成立。尤其是在「權勢不對等」的關係中,就算表面上看起來是你情我願,實際上卻可能構成刑法上的犯罪。

刑法第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條文揭示的,是「利用權勢性交罪」的基本構造,其核心在於三大要素

  • 特殊關係存在
    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須具備監督、扶助、照護、教育、訓練或類似的支配從屬關係,例如老師與學生、主管與下屬、醫療人員與病患等。
  • 權勢影響行為
    並非單純的權力存在就成立犯罪,必須是「藉其權勢」,也就是行為人利用這種支配優勢,使對方難以拒絕或抗拒,而非真正自由意志下的同意。
  • 性交或猥褻行為
    只要行為內容落於此範圍內,不論是否有實質暴力、脅迫,也不須證明明確的反抗,即可能觸法。

這類犯罪的特殊性,在於它往往發生在「無明顯外力但內在被壓迫」的情境下。法院在實務上,會特別檢視雙方關係是否存在「心理上的壓力」、被害人是否因擔憂拒絕後會失去升遷、資源、評分或其他利益而「不得不配合」。

📌權勢性交罪提醒我們,合意不是只看表面行為,還要看是否出自自由意志。若您正面臨這樣的困擾或懷疑,請別急著自我懷疑或責怪,先理解自己所處的關係是否受到不對等的影響,這是釐清現況的重要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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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與權勢關係的認定標準

他又沒有直接命令我,也沒說不從就會怎樣,我這樣算被利用權勢嗎?」這是許多當事人常有的疑惑。事實上,權勢關係的存在,不一定要白紙黑字,也不需要有明確的威脅語言,它往往隱藏在日常互動中的不對等結構裡。刑法第228條雖未明文列出「哪些人」屬於權勢關係,但實務上已逐漸建立明確的判準。關鍵在於是否存在一種「支配與服從的關係」,而這種關係可能來自以下幾類情境

  • 制度上具有權限差異者
    如師生、主管與下屬、教練與選手、醫療人員與病患、公務人員與服務對象。這些職位賦予上位者某種影響力,使下位者難以拒絕要求。
  • 經濟或生活依賴關係
    例如寄宿家庭、實習機構、社福機構中,提供照護、資源分配的一方,亦可能形成權勢。
  • 情境中呈現的依賴或弱勢狀態
    即使名義上不是上下關係,只要實質上形成讓對方難以拒絕的局勢,也可能被認定為「權勢利用」。

法院在認定時,會從整體關係脈絡、當事人身分、年齡、教育程度、行為前後言語與反應、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的權力壓力等綜合判斷。並非每一段有差距的關係都構成權勢關係,關鍵在於是否「足以讓被害人無法自由拒絕」。

📌如果您心中也有這樣的問號:「我當時是真的願意,還是因為怕失去什麼才答應?」那麼,這就是值得被理解與釐清的情境。法律的用意不是懲罰所有差距,而是保護那些在權勢下無法說「不」的沉默。當您開始感受到不安,這就已經是認識與保護自己的第一步了。

與強制性交罪的區別與交錯情形

他沒有用暴力,也沒有威脅我,我也沒反抗,所以不算性侵吧?」這是許多權勢性侵案件中最常見的誤解。實際上,性犯罪不只有「強制性交罪」一種,還有專門針對「權勢關係下的非自願性行為」的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刑法第222條強制性交罪與刑法第228條 利用權勢性交罪雖然都屬於妨害性自主的罪名,但兩者在構成要件與重點認定上有明確區別

  • 行為方式不同
    強制性交罪強調「以強暴、脅迫、催眠術、藥劑等違反意願的手段」來發生性行為。重點在「強制力」。權勢性交罪則是「利用支配地位」,讓對方難以拒絕,重點是「結構性壓力」,即使沒有外在強制,也可能構成。
  • 被害人處境不同
    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多在明顯威脅下行為。權勢性交罪的被害人多因上下不對等關係「無從選擇」。
  • 交錯情形的判斷
    有些案件可能同時具備權勢與明示脅迫。實務上,檢察官會依具體事證斟酌起訴罪名,有時會同時備而提起雙重指控。 法院實務上認為,若同時符合兩者要件,通常會以較重的強制性交罪定罪,若無明顯強制跡象,則改以第228條論處。

權勢性侵的實務案例與司法見解

「在實務上,如何判斷是否構成權勢性侵?」透過實際案例與法院判決,我們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司法機關如何認定權勢性侵的成立與否,以及被害人在此類案件中的處境與挑戰。

實際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權勢性侵的認定

他是我的老師,我不敢說不,這樣算是性侵嗎?」這類疑問常見於權勢性侵案件中。當性行為發生於支配與服從的關係下,即便沒有肢體強制或明確威脅,法院仍可能認定行為人觸犯了刑法第228條。法院在認定「利用權勢性交罪」時,會以雙方關係、被害人行為模式、是否有反抗能力或其他壓力為核心來判斷。以下舉出幾個真實改編案例的分析重點

  1. 高中老師與女學生案
    如果加害人利用自己作為班導師的身分,在女學生就學期間,持續發展親密關係並發生性行為。法院可能會認定:即使女學生並未強烈反抗,但基於其年齡、學生身分與對教師的依賴,難以對此關係表達拒絕,屬「權勢不對等」的結構,成立利用權勢性交罪。
  2. 實習主管與實習生案
    假設雙方雖為上下關係,但雙方互動頻繁且平等,並有明確的戀愛意圖與交流紀錄,被害人於交往期間也多次主動參與約會與旅行。法院可能會偏向認為欠缺支配與服從的壓力,難認為被害人是基於壓力配合。
  3. 補教名師與未成年學生案
    補教業師生關係往往非正式體制,但法院有可能認定補教老師具備學業成績評量與資源分配能力,並透過提供免費課程與心理慰藉誘導學生與其發生關係。儘管學生未直接抗拒,但因未成年且高度依賴老師資源,法院可能會認定其無法自由選擇,構成利用權勢性交。

📌這些案例突顯一點:實務上不只看表面是否同意,而是深入檢視整體權勢結構與行為動機,是否造成當事人「不得不接受」的處境。

司法見解與學說對權勢性侵的看法

🔹司法見解:實務逐漸強調「實質支配力」

法院在過去常要求有明顯的壓迫或脅迫證據,但近年逐漸轉向「整體關係評估」的實質審查。例如最高法院判決曾指出,雖無強制手段,但若雙方關係呈現明顯權勢不對等,被害人有合理擔憂拒絕會導致不利後果,即可認定有壓力存在,足以影響合意。

🔹學說觀點:重視「心理支配性」與「自主能力的弱化」

法律學界指出,傳統性犯罪理論過度強調外在手段,忽略了「權力結構」本身對性自主的侵害。有學說主張:若個體因對方掌握關鍵資源、評價、升學或工作而感到無法拒絕,即為一種「間接強制」,應納入法律規範。

🔹評估標準趨向「整體情境的脈絡性」

無論實務或學說,都逐步從「個別行為是否脅迫」轉向「整體脈絡是否剝奪選擇權」。例如是否能自由離開場域、是否存在精神依附或地位落差、是否持續處於依賴狀態等,都成為法院與學者評估的關鍵。

🔹潛在問題與批評聲音

學界亦指出,若認定標準過寬,可能造成刑法的過度干預私人領域,因此主張仍需保有「明確且可預見的界線」,避免因社會觀感而失去法律的可操作性與保障性。

被害人面臨的法律與心理挑戰

「我當時沒有反抗,是不是就不能說是被害人?」這種自我懷疑,常見於權勢性侵的被害人身上。由於外界對性侵仍存在許多偏見與誤解,使得被害人在法律與心理兩方面,往往面臨沉重壓力與孤立感。

🔸法律層面挑戰證明困難與權勢關係的隱性特質

權勢性侵案件通常缺乏直接證據,如錄音或目擊證人,多半發生於私密空間,且表面看似「合意」。法院需要釐清的是:性行為是否出於自由意志,還是出於對權勢的畏懼而被動順從。這種「心理被壓制」的狀態極難舉證。同時,被害人須面對多次陳述細節與交叉詰問的過程,情緒創傷常因此被反覆撕裂。

🔸心理層面挑戰羞恥感、自我責難與社會汙名

很多被害人因加害人身分特殊(如老師、主管、醫師等)而感到「是不是我想太多」。有些人甚至會內化責任,認為自己沒有明確拒絕、穿著是否不當、是否「太親近」,導致自我責備。此外,社會對「非典型性侵」的理解不足,使得被害人難以尋求協助,甚至在揭露後被質疑或排擠。

🔸後遺影響失眠、焦慮、信任危機與人際退縮

不少被害人在事件後出現長期焦慮、恐懼權威、拒絕親密關係等反應,這些創傷並不會隨案件終結而自然消散。

📌若您正在面對這樣的困境,請相信:那不是您的錯。法律的目標,是還給您選擇的權利與安全的空間。即便您還沒準備好報案或提告,能正視自己的感受,就是一種勇敢。您的經歷不是孤單,也不應該被忽略。現在的您,值得擁有理解、保護與溫柔的陪伴。

被害人保護機制與法律資源

「遭遇權勢性侵時,被害人可以尋求哪些協助?」面對權勢性侵,被害人常因權勢壓力而難以發聲。本段將介紹現行的被害人保護機制,包括性侵害防治中心的支援、法律扶助資源,以及如何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的作業方案。

性侵害防治中心的角色與服務內容

「性侵害事件太複雜,我只是個當事人,怎麼知道要做什麼?」這是許多被害人最常感到無力的地方。不只情緒受創,還要面對程序、蒐證、法律權益的保護,而這時,除了性侵害防治中心的專業支持,律師的角色也不可或缺。

🔸程序陪同與法律說明
在被害人報案或接受詢問時,律師可提供法律說明、預演陳述內容,協助其穩定情緒,避免答詢時被誤解或斷章取義。 與防治中心人員協作,確保蒐證與證詞在法律上具可採性,並減少重複詢問所造成的情緒傷害。

🔸保障隱私與爭取特殊保護措施
可向檢察官聲請隔離詢問、出庭時不與加害人正面接觸、錄音錄影替代出庭陳述等保護機制。在有需要時,主動提醒機關適用保密程序,避免當事人身分曝光或資料外洩。

🔸案件訴訟代理與權利維護
如案件進入訴訟階段,律師可作為被害人代理人出庭,提出證據與主張,防止被害人在程序中因不熟悉法律而處於弱勢。同時也可協助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爭取實質損害賠償。

🔸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協作,提供完整資源鏈
律師與防治中心社工、心理師形成「保護網絡」,在每個階段提供被害人法律、情緒與生活層面的支持。在被害人情緒無法承受法律程序時,亦能由律師代理出面處理,保留其選擇與恢復的空間。

法律扶助與心理諮詢資源的取得方式

「我沒有錢請律師,也不知道去哪裡找心理師是不是只能自己撐下去?」這樣的擔憂其實非常常見,但台灣已有多項制度,讓性侵害被害人即使身處困境,也能獲得必要的法律與心理支援。

  • 法律扶助資源財務狀況不再是阻礙
    法扶基金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經濟弱勢者免費法律諮詢、書狀撰寫與律師代理服務。可親至各地法律扶助處辦公室、撥打法扶專線 412-8518(手機加02)。
  • 心理諮詢與創傷復原協助由政府與民間共同支持
    性侵害防治中心可提供免費心理初談與後續心理支持服務,並協助媒合合格心理師進行持續輔導。
  • 民間倡議組織的補充資源
    包括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等,皆提供被害人庇護、心理陪伴與法律支持,有些單位更設有24小時專線。這些機構的優勢在於:專業且經驗豐富,理解被害人需求,能提供溫柔、不評價的接觸方式。

📌您不必一個人承擔所有事情,這社會上其實已有不少人和制度準備好接住您。不論是法律、心理還是生活上的支持,只要您願意開口,這些資源都能成為您的後盾。如果您仍不確定從哪裡開始,就從打一通電話開始也好。求助不是脆弱,而是保護自己的勇敢。

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的司法作業方案

「我已經講過好幾次了,為什麼每個人還要我重述一次?」這是許多性侵害被害人最常感到崩潰的地方。每次說出口,都像重新經歷一次創傷。司法程序若無妥善安排,不只造成心理傷害,還可能影響證詞的完整性與可信度。為了減輕性侵害被害人「重複陳述」的壓力,台灣司法制度已推行「減少重複陳述作業方案」,其核心是尊重被害人身心狀態、避免創傷再現,同時保留證據力。主要措施如下

🔹一次性完整陳述與錄影制度

根據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等規定,被害人首次陳述時可進行全程錄影,並在專業人員(檢察官、社工、心理師)陪同下完成。此影像可於後續程序中重複使用,避免再詢問。此制度強調「以一次最完整的方式,保存最初的真實記憶」,同時兼顧證據保存與心理保護。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第2條:「為避免就相同事項再次重複訊問被害人,於偵訊被害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檢察官再次傳訊被害人時,應先勘驗被害人應訊錄音帶或錄影帶,避免就相同事項重複訊問。」

🔹專業人員陪同與環境調整

審訊過程可安排「心理輔佐員」陪伴,穩定被害人情緒,讓她在較安心環境下作證。若進入法庭作證,法院可提供「不與被告面對面」的設備,如隔離室、視訊證言等。

🔹兒童或心智障礙者特殊保護

若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或心智障礙者,檢察官可指定心理師或兒少保護員陪同,並以特別方式(如遊戲、繪畫輔助表達)完成陳述。

🔹跨機關合作與訓練制度

包括檢察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警方、心理師等共同參與規劃,透過一致性SOP減少被害人重複接觸不同單位時的資訊斷層。

📌當記憶本身就是一場創傷,反覆講述只會讓傷口更深。法律制度正在學習用更人性的方式保護您,讓您不必一次又一次被逼著回憶那些難以承受的細節。您值得一個更溫柔的司法環境,也值得知道:這不是只有您會這樣覺得,而是這本來就該是社會一起守護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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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權勢不對等的情境下,許多被害人即使身處傷痛,卻因害怕、羞恥或不被理解而選擇沉默。這樣的掙扎,不該由他們獨自承受。若您或您關心的人正困於權勢性侵的疑雲中,請記得,這並非個人的錯,也不是無解的困境。

我們深知,每一段「看似合意」的沉默背後,可能藏有無聲的壓力與恐懼。我們相信,法律不只是冷冰冰的條文,更應成為守護個人尊嚴與安全的力量。我們願意傾聽,並陪您一步步釐清、面對,讓真相不再被權勢掩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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