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真的走不下去了!」法院怎麼判定『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法律專欄

「婚姻真的走不下去了!」法院怎麼判定『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我真的過不下去了,但法院會讓我離婚嗎?」這是許多身處痛苦婚姻中的人最常見的疑問。根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法院可以判准離婚的其中一個理由是「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也就是說,當婚姻已經嚴重破裂,夫妻關係無法修復時,法院可以依法裁判離婚。

但問題來了:什麼樣的情況,法院會認定婚姻真的無法繼續?夫妻冷戰算嗎?配偶長期出軌但沒有證據怎麼辦?對方長年失聯、拒絕履行夫妻義務,這樣能構成「重大事由」嗎?

本篇文章將深入解析法院認定「難以維持婚姻」的標準、常見案例,以及當事人如何準備證據,以提高訴訟成功率。此外,近來憲法法庭的判決與2025年修法趨勢,可能會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方式,這對您的權益有什麼影響?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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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我真的不想繼續這段婚姻了,但法院會讓我離婚嗎?」

許多人在決定離婚前,最擔心的就是法院不會批准。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若夫妻關係已經嚴重破裂,且沒有修復的可能性,法院可以依『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裁判離婚。但這個條款的適用標準是什麼?「重大事由」到底有多嚴重,法院才會認定?本章節將深入解析法律規範,讓您了解是否符合離婚條件。

「難以維持婚姻」的法律依據

「如果婚姻已經無法挽回,但又沒有明確的『出軌』或『家暴』,我還能離婚嗎?」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離婚不僅限於特定的列舉事由,例如通姦、家暴或惡意遺棄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了「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作為補充性離婚依據,允許夫妻在婚姻破裂時,向法院請求離婚。

法律條文規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有責配偶不得請求離婚」限制:如果婚姻破裂的主要責任在於一方,原則上只有責任較輕的一方可以主張離婚。

🔸但這部分經過憲法法庭已經被宣告違憲,2025年修法草案亦已提議刪除此限制,有責配偶現也可能提出離婚請求。

💡 「重大事由」的判定涉及法院裁量,並非所有婚姻問題都能構成離婚事由,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您的情況。新法若通過,未來即使是有責配偶,也能主張離婚,可能改變現行的離婚戰略。

什麼情況符合「重大事由」?法院判斷的基本原則

「我們的婚姻很痛苦,但這樣算是『重大事由』嗎?」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綜合考量婚姻是否已經徹底破裂,無法修復,而非單純基於當事人的主觀感受。因此,法官會根據多項因素來判斷婚姻是否確實難以維持。

法院判斷「重大事由」的基本原則

1️⃣ 婚姻關係是否已經破裂,且無法修復

🔹法官會審查雙方是否仍有維繫婚姻的可能性。

🔹若一方仍願意努力修復婚姻,而另一方則完全拒絕,法院可能不會輕易判准離婚。

2️⃣ 重大事由是否達到影響婚姻存續的程度

🔹夫妻偶爾爭吵不構成重大事由,但若長期冷戰、缺乏基本互動,可能符合標準。

🔹長期分居但仍有聯繫,與完全失聯、拒絕履行夫妻義務,法院的判定會有所不同。

3️⃣ 法院可能會考慮的其他因素

🔹是否涉及家暴、精神虐待、經濟控制等嚴重問題?

🔹雙方是否已經超過一定時間未同住或互動?

🚫 不是所有婚姻問題都符合重大事由!

🔸一時的感情冷淡,不一定構成法院認定的重大事由。

🔸若仍有夫妻義務的履行,例如仍住在一起、有經濟往來,法院可能不會判決離婚。

💡 若您認為婚姻已經無法維持,建議開始記錄相關事證,如對話紀錄、分居證明等,以備日後訴訟使用。法院會根據「長期性」、「嚴重性」及「不可挽回性」來判定,建議由律師協助蒐集有利證據。

重大事由 vs. 其他法定離婚事由:有什麼不同?

「我的狀況應該用『重大事由』還是其他離婚理由?」

《民法》將離婚事由分為兩大類:列舉式法定離婚事由與「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這兩者的適用範圍不同,選錯理由可能影響離婚訴訟的成功機率。

 ⚖ 重大事由 vs. 法定離婚事由的比較

1️⃣ 法定離婚事由(列舉式)

🔸例如配偶通姦、家暴、惡意遺棄、犯罪入獄等,這些情況法院可直接判決離婚。

🔸若有明確證據,例如抓姦在床紀錄、保護令、判刑紀錄,勝訴機率較高。

2️⃣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概括式)

🔸適用於無法完全歸類於特定離婚事由的情況,例如長期冷戰、長期失聯、長期經濟控制、嚴重價值觀不合等。

🔸需由法院裁量是否達到「婚姻無法維持」的標準,證據需求較高。

💡 如果有明確證據支持法定離婚事由(如外遇證據),應優先考慮這些較容易勝訴的理由。若情況較模糊,則需蒐集證據證明婚姻已經完全破裂,無法挽回。

如果不確定應該選擇哪一種離婚事由,建議先諮詢律師,確保選擇對您最有利的法律策略。有些案件可以同時主張「重大事由」與其他法定離婚事由,以提高勝訴機率。

 


 

法院如何判斷婚姻是否已無法維持?

「婚姻狀況很糟,但法院到底怎麼判斷能不能離婚?」

有些人覺得,只要兩個人不愛了,應該就可以離婚,但法院的判斷標準並不是這麼簡單。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考慮婚姻破裂的程度、是否有復合可能、雙方是否仍履行基本夫妻義務等因素。本章節將帶您了解法院如何審視個案,哪些情況最容易被認定為「難以維持婚姻」,讓您心裡更有底。

 


 


司法實務上如何認定婚姻破裂?

「我們已經分居很久,感情也回不去了,但法院會認定我們的婚姻真的破裂了嗎?」

在離婚訴訟中,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婚姻是否已經無法恢復、雙方是否還有維繫關係的可能性,而不是單純依賴某一方的主觀感受。因此,法官會根據實務判斷標準來衡量婚姻關係是否徹底破裂。

法院判斷婚姻破裂的常見考量因素

1️⃣ 夫妻是否已經分居一段長時間

長期分居通常被認為是婚姻關係已經破裂的重要證據,尤其是雙方互無往來,且無意願復合的情況下,法院較容易認定婚姻難以維持。

2️⃣ 夫妻是否仍有履行基本的婚姻義務

若夫妻之間長期缺乏基本溝通、無共同生活,甚至連金錢往來都中斷,法院可能認為這段婚姻已經名存實亡。

3️⃣ 重大衝突是否已達不可調和的程度

如持續的爭吵、長期冷戰、價值觀嚴重不合,甚至涉及精神虐待或暴力,法院會視情況認定婚姻是否破裂。

💡 若想讓法院認定婚姻破裂,建議累積足夠的事證,例如分居證明、對話紀錄、心理評估等,以確保勝訴機率。雙方已無共同生活,並且無復合可能,法院較可能判決離婚。

什麼狀況下,法院會認為婚姻真的無法挽回?

「法院會怎麼判定我們的婚姻真的走不下去了?」

法院在離婚案件中,會特別關注婚姻關係是否已達到無法挽回的程度。以下是法院常見的認定標準:

法院認定婚姻無法挽回的常見狀況

1️⃣ 夫妻關係長期惡化,毫無修復可能

如果雙方已分居多年,且毫無復合跡象,法院通常會認定婚姻已經名存實亡。

即使雙方仍偶爾聯繫,但彼此已無共同生活,法院也可能認定婚姻已破裂。

2️⃣ 一方已明確表達不願意繼續婚姻

若一方明確表示無法再與對方共同生活,法院可能認定這段婚姻已無維繫必要。

法院不會強迫雙方維持已經破裂的婚姻,但仍需提供相關事證佐證。

3️⃣ 存在不可逆的重大因素,如家庭暴力、長期冷暴力、經濟控制等

若夫妻長期爭吵、互不關心,甚至長期冷戰、無溝通,法院較可能認定婚姻無法挽回。

如有精神虐待、經濟剝削、言語暴力等情形,法院通常會更快認定婚姻破裂。

💡 法院會根據婚姻關係的現狀、雙方的互動模式,以及是否存在重大問題,來綜合判斷婚姻是否無法挽回。若希望法院認定婚姻已破裂,應累積充足的證據,例如分居紀錄、對話紀錄、親友證詞等。

影響判決的關鍵證據有哪些?如何準備?

「我要怎麼準備證據,才能讓法院認定婚姻已經無法維持?」

在離婚訴訟中,法院主要依據客觀證據來判斷婚姻是否真的破裂,因此準備充足的證據至關重要。

法院認定婚姻破裂的關鍵證據

1️⃣ 分居證明

租賃契約、水電帳單等,可以證明雙方已經分開居住。

若對方長期未返家,可提供鄰居或親友的證詞作為佐證。

2️⃣ 溝通紀錄(或缺乏溝通的證據)

LINE、簡訊、Email、錄音等,顯示雙方長期無有效溝通,甚至爭吵不斷。

若對方拒絕見面、拒接電話,也可作為證據。

3️⃣ 財務紀錄

若對方不支付生活費,可提供銀行帳戶紀錄、匯款紀錄,以證明對方未履行家庭義務。

經濟控制的情形(如對方掌控所有資產,導致您無法支配金錢),也應提交相關證據。

4️⃣ 心理評估或醫療紀錄

若長期受到精神虐待或冷暴力,心理評估報告可作為證據。

如有家暴紀錄,請提供醫療診斷書、報案紀錄或保護令。

📌 法院通常不會僅憑當事人的口述判決離婚,必須提供實質證據!

💡 建議盡早開始蒐集證據,並整理清楚,以便在法庭上呈現最有利的論點。如果對方可能銷毀證據,建議先諮詢律師,確保資料完整性,避免對方反駁或否認事實。

 


 

「難以維持婚姻」常見的類型

「對方沒家暴、沒外遇,但我們就是過不下去了,這樣能離婚嗎?」

在實務上,不是只有家暴、外遇,才能讓法院判准離婚。有些人雖然沒有明顯的違法行為,但長期冷漠、長期失聯、經濟不負責、精神虐待、甚至只是彼此完全沒有感情,都可能構成法院認定的『難以維持婚姻』。本章節將整理法院最常認定的婚姻破裂類型,看看您的情況是否符合。

 


 


對方不打人,但每天冷暴力算嗎?

「對方從來不動手打我,但每天冷漠、無視我的存在,這算家暴嗎?我能因此離婚嗎?」

許多人以為家庭暴力指的只是肢體暴力,但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還包括精神虐待,例如長期的冷暴力、情感操控、羞辱、恐嚇等。如果配偶的行為已經導致婚姻嚴重破裂,甚至影響您的心理健康,法院可能會認定這屬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進而判准離婚。

⚖ 冷暴力可能構成家庭暴力或離婚事由的情形

1️⃣ 長期無視、不與配偶溝通

對方刻意不說話、不回應、不理會您的需求,甚至長時間分居,完全不關心您的生活。

這種行為可能導致精神虐待,使您陷入孤立與壓力之中。

2️⃣ 透過言語貶低、羞辱,或心理控制

對方經常使用諷刺、貶低、羞辱的語氣,讓您覺得自尊受損。

例如「你什麼都做不好」、「你根本沒人愛」,這些話語可能造成嚴重的心理影響。

3️⃣ 透過沉默或威脅讓您感到恐懼或無助

對方透過冷暴力懲罰您,例如完全不理會您的存在,或用沉默讓您感到焦慮。

若對方還會威脅「不照做就別想過好日子」、「不離婚就讓你沒錢花」,這可能構成精神虐待。

📌 冷暴力如何影響法院的離婚判決?

如果只是短期內的冷戰,法院不會認定婚姻已經破裂。但如果冷暴力行為持續多年,導致心理創傷或無法共同生活,法院較可能判准離婚。

💡 建議記錄對方冷暴力的證據,例如對話紀錄、心理治療證明、證人證詞等,作為離婚的佐證材料。如果冷暴力已經影響您的身心健康,您可考慮申請保護令或尋求心理專業協助。

長期不忠:只有曖昧對話,算重大事由嗎?

「我發現配偶和別人傳曖昧訊息,雖然沒有實際發生關係,但這樣能作為離婚的理由嗎?」

婚姻中的忠誠義務不只是身體上的忠誠,也包含精神上的忠誠。如果配偶長期與他人曖昧、建立親密關係,甚至忽略您的感受,導致婚姻嚴重破裂,法院可能會認定這屬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進而判准離婚。

⚖ 只有曖昧訊息,法院會怎麼判?

1️⃣ 若對話內容涉及明確的不忠行為,法院較可能認定婚姻破裂

例如「我好想你,真希望我們能在一起」、「等有機會就一起出去過夜」,這類訊息可能被視為有意圖的不忠。若對方與第三者有明顯的情感依賴,甚至已經計畫未來,這可能影響法院的認定。

2️⃣ 若配偶長期曖昧,影響到夫妻關係,法院可能判決離婚

如果對方持續與異性曖昧、頻繁聯絡,但從不理會您、冷落家庭,這可能構成婚姻破裂的因素。法院會考量這種行為是否已經造成您精神上的痛苦,以及是否影響夫妻感情。

3️⃣ 若配偶曾被警告,但仍持續這種行為,法院較可能支持離婚請求

如果您曾明確表達不滿,但對方仍不收斂,甚至繼續曖昧行為,法院可能會認定這是影響婚姻穩定的重要因素。

📌 單純曖昧訊息,法院不一定會判決離婚!

如果沒有明顯的情感依賴或行為過失,法院可能不會輕易判決婚姻破裂。法院會考量曖昧對話的內容、持續時間,以及是否影響夫妻關係。

💡 若懷疑配偶長期不忠,建議保存對話紀錄、照片、銀行帳戶明細等,以作為法院審理依據。若曖昧行為已影響夫妻關係,您可透過律師與對方協商,或考慮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配偶長期失聯或拒夫妻義務,法院怎麼看?

「我的配偶已經消失好幾年了,對家庭完全不管不顧,這樣能訴請離婚嗎?」

根據《民法》,夫妻應履行同居、扶養、相互協助的義務。如果配偶長期失聯、拒絕履行夫妻義務,這可能構成「惡意遺棄」,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進而判准離婚。

 ⚖ 法院如何判斷「長期失聯」是否構成離婚理由?

1️⃣ 配偶長期未與您聯繫,導致婚姻關係完全名存實亡

若配偶已經多年沒有回家、沒有聯絡,也沒有提供經濟支持,法院較可能認定婚姻已破裂。

2️⃣ 配偶拒絕履行夫妻義務,如不提供生活費、不照顧家庭

如果配偶拒絕分擔家庭開銷、從不照顧子女,甚至對您完全不聞不問,這可能影響法院判決。若對方仍有能力負擔家計,卻刻意不支付生活費,法院可能認定這是「惡意遺棄」。

3️⃣ 若您曾試圖聯繫對方,但對方刻意避不見面,法院較可能判准離婚

若您有存證信函、通話紀錄等,能證明您試圖聯繫對方但遭拒,法院較可能支持離婚。

📌 但如果對方只是短期內未聯繫,法院可能不會判決離婚!

若失聯時間不長,且仍有可能恢復聯繫,法院可能要求您再嘗試溝通。法院會綜合考量婚姻存續狀態,判斷是否真的難以維持。

💡 若配偶長期失聯,建議保存聯絡紀錄、存證信函等,以便向法院證明婚姻已經無法維持。

 


 

新法趨勢:未來離婚規則可能怎麼變?

「有責配偶現在也能離婚?未來法院判決會有什麼變化?」

過去台灣採取「有責配偶不得請求離婚」的原則,也就是說,如果婚姻破裂的主要責任在您身上,您可能無法主張離婚。然而,憲法法庭在112年判決認為這樣的規定過於苛刻,導致許多婚姻長期處於痛苦狀態,行政院也於2025年提出修法草案。未來,即使是有責的一方,也可能擁有離婚權利。本章節將解析修法的影響,以及這對離婚訴訟可能帶來的改變。

 


 


現行法對「有責配偶」的限制,如何影響離婚權利?

「婚姻已經走不下去了,但法院卻不讓我離婚,因為我是『有錯的一方』?」

根據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若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那麼只有責任較輕的一方可以提出離婚。這意味著,如果婚姻破裂的主因是您,您就無法向法院請求離婚,只能等對方提出訴訟。

⚖ 現行法對「有責配偶」的離婚限制

1️⃣ 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不得主張離婚

例如,若婚姻破裂的主因是您長期外遇、家暴或惡意遺棄,法院將不允許您主動提出離婚訴訟。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避免過錯方單方面要求離婚,進而傷害無過錯的一方。

2️⃣ 夫妻雙方都有責任時,法院會比較「誰的責任較重」

如果雙方對婚姻破裂都有責任(例如雙方都曾有外遇、都曾經暴力相向),法院會判斷誰的責任較重。只有責任較輕的一方可以請求離婚,責任較重的一方仍然無法主張離婚。

3️⃣ 若雙方責任相當,則彼此皆可請求離婚

如果法院認定夫妻雙方對婚姻破裂的責任相當,則雙方都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 現行法的問題點在於:即使婚姻已經完全無法挽回,只因為是「有責配偶」,法院仍可能駁回離婚請求。這可能導致某些案件中,一方被迫維持無意義的婚姻,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囚牢」。

憲法法庭與修法草案,會改變什麼?

「法院不讓有責配偶離婚的規定,有可能改變嗎?」

憲法法庭在 112 年(2023 年)做出判決,認為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對有責配偶一律不准提離婚的規定,可能過於苛刻,不符合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原則。行政院隨後於 2025 年 2 月 21 日通過《民法》修正草案,準備刪除這項限制,讓即使是有責配偶,也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憲法法庭判決的核心觀點

1️⃣ 一律不允許有責配偶離婚,可能違反婚姻自由

憲法保障人民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與離婚的自由。

如果婚姻已經完全破裂,仍然強迫一方繼續維持,可能違反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2️⃣ 未考量婚姻破裂後的「時間因素」,規定過於僵硬

有些婚姻已經破裂多年,即使有責配偶願意負擔賠償責任,仍然無法提出離婚,這對當事人可能造成不合理的困擾。

2025 年修法草案的改變

1️⃣ 刪除「有責配偶不得請求離婚」的但書

未來,即使是有責配偶,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但法院仍然會考量對方的權益,確保無責配偶不會因此受損。

2️⃣ 增加「法院審酌條件」,避免濫用離婚權利

如果一方完全沒有錯,但對方卻提出離婚,法院可能會要求合理的補償措施,或考慮婚姻存續的可能性。

📌 修法後可能帶來的影響

未來有責配偶可能會更積極主張離婚,無責配偶需考慮是否有足夠的保護機制,如財產分配、扶養權等。法院將更注重平衡雙方權益,並非「想離就離」,仍然需要經過審查。

💡 即使修法後明確有責配偶可以提離婚,法院仍然會審查婚姻破裂的事實,因此仍需準備完整的證據與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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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只剩下遺棄與冷漠,法律能成為你的後盾。」

婚姻應該是彼此扶持、共同承擔生活的責任,但當配偶長期不回家、不支付家用,甚至拒絕共同生活,這樣的關係是否還值得維持?法律賦予每個人選擇的權利,如果婚姻已經無法給予您安全感與基本保障,透過正當法律程序,您可以為自己爭取更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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