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84條是什麼?3分鐘搞懂侵權行為與求償關鍵
法律專欄

民法184條是什麼?3分鐘搞懂侵權行為與求償關鍵

「你是否常常聽到『侵權行為』卻不太清楚它的法律意義與求償方式?」本篇文章將用簡單易懂的方式,快速拆解民法第184條的核心概念。從「侵權行為有哪些構成要件」到「如何計算損害賠償金額」,再到「提起求償訴訟的時效」,都能在3分鐘內掌握重點,讓你面對糾紛時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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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侵權行為?民法定義與範圍詳解

「侵權行為到底包括哪些情形、為什麼會觸法?」從法律角度看,侵權是指對他人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本段將釐清哪些行為屬於「故意」或「過失」,幫助你快速辨別日常生活中可能觸犯法律的行為。

侵權行為的要件有哪些?

許多人以為只要「被害人受傷」或「事情看起來不對勁」,加害人就一定要負責賠償。但在法律上,構成侵權行為並不這麼簡單,必須符合特定條件,才能依據民法第184條主張損害賠償。根據 民法第184條,要成立侵權行為,必須具備以下三個基本要件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1. 行為違法
    指加害人的行為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故意傷人、毀損他人財物,都屬於明確違法。
  2. 故意或過失
    指加害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是過失所導致。
  3. 權利被侵害並有損害發生
    被害人必須實際遭受損失,例如財產的損害(如手機被摔壞)。
  4. 具因果關係
    加害人的行為必須是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中間不能被其他因素斷裂。例如,你被一名推擠者撞倒並受傷,若能證明是他的動作直接導致,就符合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所謂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以悖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 在實務中,法院會依此綜合判斷是否成立侵權。理解這些要件,有助於您釐清糾紛的法律基礎,也能避免誤解他人應負賠償責任。侵權行為雖然看似直觀,但實際上判斷複雜,若您正面臨此類問題,不妨先記下事情經過與證據,再與律師討論判斷依據,就是邁向解決的第一步。

故意與過失在侵權中的差異?

很多人以為只有「故意傷害」才算侵權行為,實際上,依照民法第184條,只要加害人具「故意」或「過失」,都可能成立侵權。那麼,兩者到底有什麼差別?哪一種情況才需要賠償呢?在法律上,「故意」與「過失」的區別關係重大

  • 故意:加害人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受損,卻仍執意為之。例如,因不滿對方言論而故意毀損其車輛,就是明顯的故意行為。
  • 過失:加害人雖非蓄意為之,但因疏忽或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導致他人受損。例如,開車打瞌睡撞到路人,雖非故意,仍構成過失侵權。

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可能成立侵權,只是在責任程度與賠償金額上,故意通常會被認為更嚴重,法院在計算損害賠償時也可能因此酌重判斷。

民法第184條核心構成要件一次看懂

「184條究竟規定哪些要件?怎麼知道我有沒有達到這些標準?」拆解條文3大要件:「違法性」、「損害發生」、「因果關係」,並深入討論「違法性」的真正涵義,幫助你快速掌握判斷侵權的關鍵。

違法性:何時屬於法律禁止?

在侵權案件中,「違法性」常被誤以為只要對方行為造成不便或損害就一定違法。事實上,法律所謂的「違法」,不只是造成損害,而是指行為違反了特定法律規定或社會倫理規範,這其中有許多判斷標準。根據 民法第184條的規定,違法性可概括為兩種主要情形

  • 違反法律明文禁止
    例如傷害罪、毀損罪等行為本身即違法,若造成他人損害,直接構成侵權。
  • 違反社會通念或善良風俗
    即使沒有具體法條禁止,若行為超出一般人可接受的界限,也可能被認為違法。例如,散佈謠言破壞他人名譽,即使不構成犯罪,也可能因侵害人格權而違法。

但在部分情況下,即便行為造成損害,也可能不被認定為違法,例如:

  • 正當防衛
  • 依法令行為

損害要怎麼認定才合理?

許多當事人在遇到侵權問題時,會說「我心裡很受傷,所以對方應該賠我很多錢」。然而,在法律上,損害的認定並不只是感覺或主觀認知,而是需要具體、可證明的事實基礎。這一點,也是許多民眾在主張求償時最容易忽略的重點。損害可分為以下兩大類

🔹 財產上損害

包括「實際損失」(如手機被摔壞、醫療費用支出。)與「利益損失」(如因受傷導致無法工作,失去收入來源)。

🔹 非財產上損害

主要指精神上的痛苦,例如:被公開羞辱、名譽受損、隱私被侵犯。法院會依事件嚴重性、雙方身分背景等因素酌定「慰撫金」。

📌 損害的計算看似繁瑣,實則是保護您權益的重要依據。若您無法立即量化損失,不必著急,可以先著手整理事發證據與花費紀錄。很多案件的關鍵,不在於損害是否存在,而在於「能否證明」與「金額是否合理」。這是一段需要時間釐清的過程!

因果關係怎麼證明?實務案例解析

「對方的行為讓我受傷,難道還需要我證明?」這是許多被害人心中的疑問。但在民事訴訟中,若要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確實需要證明「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相當的因果關係。若因果鏈斷裂,往往就難以勝訴。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指的是「如果沒有加害人的行為,損害就不會發生」。然而,實務上並不採取絕對機械式的判斷,而是依據「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來認定。這表示法院會評估行為是否通常會導致該類損害,並排除其他更直接的原因。案例解析:

案例一:A不小心在商場灑水,B經過滑倒骨折。B若要提出求償,需證明摔倒是因地面濕滑所致,且這濕滑是因A的疏失造成,如果沒有地上的積水,B不會在該處滑倒!

案例二:C被D推倒後感到不適,三天後突發心肌梗塞。若無法證明推擠與心臟病發有醫學上的連結,法院可能認為二者間沒有因果關係。

📌 因果關係的判斷,有時不只是「常識」,而需要專業證據與說明。若您擔心自己的案件會因因果關係難以成立,建議盡早諮詢律師協助整理資料。有時一份醫療診斷書或一段影片,就能讓真相更清楚,協助您跨出求償的第一步。放心,這條路您不必獨自走。

侵權求償這樣提:程序、時效與訴訟要點

「想要啟動求償行動,流程是什麼?時效怎麼算?」介紹從通知加害人、和解協商、強制訴訟到裁判的完整流程;並提醒你注意侵權求償2年時效的起算點,避免錯過請求權而失去救濟機會。

求償程序步驟與關鍵注意事項

很多人遇到侵權後,不知道該從哪裡開始,只想著「我要告他!」但實務上,提起訴訟只是最後一步。在進入法院前,還有幾個重要且值得優先考慮的階段。理清這些步驟,有助於更有效率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根據侵權行為的常見處理流程,求償通常可分為下列步驟

  1. 蒐集證據
    拍照、錄影、保留診斷證明、花費單據,證明損害的發生與對方的責任。
  2. 發出求償通知
    可透過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表達求償立場,載明事發經過、請求內容與金額,並要求對方回應。
  3. 和解協商
    若對方有意解決,可就賠償金額、付款方式進行討論並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建議律師審閱條文避免落入陷阱。
  4. 進入訴訟程序(若協商失敗):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提出證據並請求賠償金額,由法院判決。

📌 每一場求償,不只是爭一口氣,而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過程。如果您正處於受傷或損害發生後的混亂時期,別擔心,先從整理事件經過與證據開始就是關鍵第一步。法律的程序看似繁瑣,但有人陪您走,就會更清楚方向,也能更穩健地前進。

侵權求償時效怎麼算?

「事情已經過了好幾年,我還能提告嗎?」這是許多受害人在考慮求償時最常問的問題。事實上,就算確實有侵權行為,若錯過法律規定的「請求權時效」,即使證據再完整,法院也可能不予支持。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一般有「兩種時效」需要留意: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短期時效2年內行使

自知有損害及加害人起算。

例如:你在2023年6月被某人打傷並知道是他,那麼請求權將在2025年6月消滅。

⚠️ 最長時效10年絕對時效

不論是否知情,自加害行為發生起算。

例如:若事件發生於2014年,即使你2023年才知道,也已逾10年無法請求。

📌 若無法確定具體時間點,建議儘早保留通聯紀錄、醫療單據或報警紀錄,以佐證「知情起算點」,避免落入時效爭議。

證據不足該怎麼辦?實務建議

「我知道是他害的,但我沒有證據怎麼辦?」這是面對侵權爭議時最常聽到的焦慮。許多當事人因事發當下沒有保留證據,或錯失關鍵記錄,擔心因此無法主張權利。其實,即使證據不完整,仍有不少補救空間。在民事訴訟中,雖然原則上由主張權利者負舉證責任,但實務上可透過以下方式補強:

  1. 間接證據建立合理推論
    醫療單據、報案記錄、通話紀錄、當時對話截圖、情緒狀態轉折等,都可構成事實脈絡。
  2. 聲請法院調取證據
    當事人可請求法院協助調查第三人持有的證據(如監視器畫面、交通紀錄、醫院診斷)。
  3. 尋求證人協助
    即使證人未親眼目擊,也能描述事發前後的狀況,幫助建立時間線與對方行為模式。
  4. 與律師合作重構事件證據鏈
    專業法律人能協助您盤點、篩選與運用現有證據,並提出實務可行的補充手段。

🔹 民事法採「高度蓋然性」原則,不需達到百分百確定,但需讓法院相信「這事有高度可能是這樣發生」。

🔹 舉證不力雖可能導致敗訴,但若能說明自身處於不利蒐證位置,也有機會由法院酌情評估是否轉移舉證責任

📌 證據不足不代表全無機會。法律重視邏輯與合理推論,若您願意面對、整理與補強,仍有可能追回您該有的權利。別讓「沒有完美證據」成為您放棄的理由,您可以慢慢來,我們在這裡,陪您一起理清現況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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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侵權行為,許多人的第一反應常是氣憤與無助:我受了損害,卻不知道該怎麼證明、如何主張,更不知道是不是已經錯過時效。這種混亂與焦慮,我們懂。民法第184條雖是一條法律條文,背後牽動的卻是真實生活中每一次的委屈與權益受損。

在侵權問題中,舉證與程序往往比我們想像的更複雜,但你不需要一個人摸索所有細節。無論你是剛遭遇損害,還是在反覆思考是否值得採取行動,這篇文章的重點希望能幫助你釐清方向,也給你一個起步的勇氣。因為你有權為自己發聲,也有權尋求支持。

如果你心中還有疑問,或想進一步確認自身情況是否構成侵權行為,請記得:尋求協助並不代表軟弱,而是保護自己最堅定的方式。你可以安心來談,我們會耐心聆聽、誠實分析,用最專業也最貼心的方式協助你理清現況,找到最合適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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