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期間怎麼算?20日怎麼計、假日怎麼算,一篇全懂!
法律專欄

上訴期間怎麼算?20日怎麼計、假日怎麼算,一篇全懂!

「總是擔心上訴期限會不會算錯?」上訴期間多屬法定期間,民事常見20日且為不變期間,起算點又與送達認定息息相關;末日遇假日是否順延、刑事是否自翌日起算、抗告與再審期間怎麼區分?本文以清楚步驟與範例,帶你掌握期間起算規則、常見爭點與逾期風險,並說明回復原狀的適用條件與自保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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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期間20日怎麼算一次全懂

「二十日要從哪一天開始數?」多數情況自送達翌日起算,期間連續計算不因週末停止;那麼末日遇假日要不要順延、送達當日要不要算、跨月如何處理?本段用逐步示範與常見情境,幫你把「上訴期間20日怎麼算」一次算準。

 法定期間與不變期間關係完整解析

 很多人把「法定期間」「不變期間」混為一談,或以為法院可彈性延長、週末不算天數;其實兩者性質不同。法定期間是法律明定必須在一定天數內完成的程序時限;其中的不變期間是最嚴格的一種,原則上不得由法院伸長或縮短,典型例子就是「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屬不變期間,一旦逾期通常喪失上訴權。重點區分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 通常法定期間與不變期間
    前者法院得因重大理由伸長或縮短;不變期間則不行(僅得以「回復原狀」救濟)。
民事訴訟法第163條:「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法院裁定。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 在途期間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時,計算法定期間應加計在途期間;但若有住居於法院所在地且受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通常不加計。
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 假日計算
    期間連續計算不扣週末;末日遇休息日才順延至次一上班日(細節後文專節示範)。

📌以此理解,您就能判斷眼前的期限是否「可調整」或「不可動」,也知道逾期時還有沒有回復原狀的可能。若您因送達方式或距離問題拿不準,先把可控的步驟(如及早備妥上訴狀)排進時程表,就是很好的開始。

上訴20日計算範例

最常見的錯誤有兩個:把「送達當天」算進去、或遇到週末就停算。其實20日的上訴期間是「連續日數」,送達翌日才是第1天,週末與國定假日一律照算,只有「最後一天」遇法院休息日才順延到下一個上班日

民法第121條:「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實算情境

  • 情境A
    單月計算:4/3 收到判決,4/4起算為第1天,一路數到4/23為第20天;最晚須在4/23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或以掛號郵寄(以郵戳日為準)。
  • 情境B
    跨月計算:1/25 收到,1/26 起算;1/26~1/31為第1~6天,2/1 為第7天,數到2/14為第20天。
  • 情境C
    末日遇假日:若第20天剛好是星期日或連假,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例如落在週日則至週一)。請留意順延的是「最後一天」,不是整段期間。

🔸小撇步與風險

  • 別把「送達當日」算進去;以翌日為第1天。
  • 末日雖可順延,但郵寄或親送都可能受「郵戳時間/法院收件時間」影響,建議至少提前1到2天送出,避免不可控延誤。
  • 若仍不慎逾期,評估是否具備「非可歸責」的理由,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回復原狀(條件與做法見後文專節)。

末日遇假日順延怎麼判斷操作要點

最常見誤會是「碰到週末整段延長」。其實二十日是連續計算,僅「最後一天」落在法院休息日(如週六、週日、國定假日、補假、法院公告停止辦公)才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實務口訣

  1. 先自翌日起算找出第20天
  2. 查該日是否休息日
  3. 是→順延到下一上班日;否→當日截止
  4. 親送須在法院上班時間內完成收文,掛號郵寄以郵戳日為準
  5. 順延只影響末日,不影響中間的日數。若遇災害停止上班,多依公告比照處理。
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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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起算與送達、假日順延規則

「送達日怎麼認定會影響起算嗎?」是親收、郵寄或留置,起算點都可能不同;此外,法院辦公時間與國定假日是否造成順延、哪些情況不順延?本段整理期間起算與送達實務,協助你避免第一天就算錯。

送達日如何認定與翌日起算重點

常見錯誤是把「送達當天」當第1天,或忽略不同送達方式會改變起算點。原則很簡單:先確認送達日,再自翌日起連續計算(20日者即連續20日)。

  • 親收/簽收
    簽收日=送達日,翌日起算。
  • 郵寄送達
    投遞成功之簽收日為送達日;由同居家屬、雇員代收者,代收簽收日即送達日。
  • 留置或拒收
    無理由拒收而置放於住所當日或寄存完成後10日,以為送達或發生效力。
  • 機關或公司
    收發章戳日通常作為送達日。

📌提醒你!即使懷疑送達有瑕疵,也先依較不利的起算保守計算並完成提起,再補充主張送達違法,以免錯失期限。若仍覺混亂,先把關鍵日子寫進行事曆、預留1至2天,就能大幅降低風險。

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時點對期間影響

最容易算錯的地方有兩個:一是以為「沒去領、就還沒送達」;二是認為「假日不會發生送達」。其實關鍵在於何時發生送達效力,因為效力一到,就從翌日開始連續計算(例如20日上訴期間)。

🔹郵寄(郵務機構)送達怎麼算

  • 原則上
    以實際簽收日為送達日;若由同居家屬或受僱人代收,屬「補充送達」,當天即生效。翌日開始起算。
  • 別以為假日不算
    法院得委由郵務機構在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投遞,當天一樣可以完成送達;因此即便週日簽收,起算點仍是週一(翌日)。
  • 實務提醒
    保留信封上的送達證書或郵戳與簽收影本;起算時先採「對自己較不利」的較早日期,降低爭議風險。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14條:「法院交付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應於其內記明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

🔹留置送達與寄存送達(常被混淆)

  • 留置送達(民訴§139)
    收件人無正當理由拒收時,送達人得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即完成送達;當天生效、翌日起算。
民事訴訟法第139條:「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 寄存送達(民訴§138)
    無法依一般或補充送達完成時,文書寄存於自治或警察機關並貼送達通知;自寄存之日起滿10日才發生效力,所以起算點是第11日的翌日。例:4/3寄存→4/13發生效力→4/14起算第1天。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至2項:「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 小心辨識
    「留置」是當場置放就算送達;「寄存」則必須等待10日生效,兩者起算時點差很大。

🔹碰到爭議怎麼辦

  • 先完成準備、預留1至2天送出上訴狀,再於理由書或附狀中說明送達瑕疵或起算見解,避免因認定不同而逾期。若仍錯過,評估是否符合「非可歸責」事由聲請回復原狀(後文專節說明)。當對方不收件或假日送達讓您焦慮時,請放心,先把日期釐清並保留證據,就是很好的開始。

民刑上訴期間差異與不變期間解析

「民事與刑事起算點相同嗎?」兩者皆從「判決送達翌日」開始計二十日的不變期間,末日遇假日順延;差異主要在在途期間如何加計、送達方式造成的起算爭議,以及抗告、再審期間各自規範。這一段用簡明對照,幫你一次釐清常見混淆與計算陷阱。

民事上訴20日翌日起算重點彙整

民事上訴的核心原則很簡單:20日為不變期間,起算點看「判決正本送達」,從翌日開始連續計算。常見誤算包括把言詞宣示日當起點、把送達當天算第1天、或以為週末不算。請先檢查:是否已收受完整書面判決(非僅主文宣示);送達對象為您本人或訴訟代理人;若為補充、寄存或公告送達,生效時點各異,起算也會跟著不同。重點複誦

  • 起算
    判決正本送達→翌日起算為第1天(不含送達當日)。
  • 連續計算
    中間遇週末、國定假日都照算;只有末日遇休息日才順延到下一上班日。
  • 期限性質
    20日屬不變期間,原則上法院不得伸長;逾期通常喪失上訴權,只能評估「回復原狀」是否適用。
  • 提出地點與方式
    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若採郵寄,實務多以郵戳日認定提出時間,親送則須落在法院收件時間。
  • 送達細節
    由家屬或受僱人代收的補充送達、寄存送達(待滿10日生效)都會改變「真正的送達日」,務必以最早可能生效日保守計算。

📌當您把起算日與末日是否順延釐清,接著把上訴狀與理由書倒排時程、預留1至2天送件,就能大幅降低風險。若仍感到不安,也沒關係;先把關鍵日期與證據留存好,再逐步完成每一步。

刑事上訴期間翌日起算實務爭點

民、刑在「翌日起算、連續計日、末日遇休息日順延」上一致。但我們仍把「刑事」獨立出來提醒,因為幾個情境常讓期限判斷出現落差

刑事訴訟法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 以被告收到為起算基準

最高法院102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決議:採乙說,文字修正如下:乙說:上訴不合法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七號解釋:「刑事被告之原審辯護人。雖得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但既非獨立上訴。無論是否為公設辯護人。其上訴均應以被告名義行之。」因而辯護人之上訴權係代理權性質,既謂之代理權,其存在自須依存於被告本人,若被告之上訴權已喪失,辯護人即不得再行上訴(中略...)本件被告甲之上訴權既已逾期,其選任辯護人乙即不得再以被告名義,為甲之利益提起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

  • 宣判後、送達前先行上訴仍有效,不必等正本才動作
  • 告訴人通常須請求檢察官上訴,且20日是以檢察官收受日為基準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當規則看起來一樣、心裡卻還是怕算錯時,先做最穩妥的事:記下最早可能的送達日、保存信封與郵戳、預留1到2天送件,其餘交給專業處理就好。若您仍感到不安,別急;先把今天能做的一步踏穩,我們會在旁以專業守護、溫暖陪伴,讓每個決定都有依據。

抗告與再審期間常見計算錯誤整理

告與再審最常見的錯誤有三種:把所有救濟都當「20日」、把判決與裁定混為一談、還有搞錯「起算觸發點」。讓我們快速了解一下

  • 抗告不是上訴
    民事抗告是10日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若先宣示、後送達,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仍有效。刑事亦同為10日,同樣自裁定送達起算。
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406條:「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 民事再審
    是30日不變期間;原則自「判決確定」起算,若再審理由「事後發生或後來始知」,則自知悉之日起算。
民事訴訟法第500條:「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刑事再審
    原則上無期間限制,可隨時聲請;但第二審確定有罪、且屬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如屬「重要證據漏未審酌」,須於送達後20日內聲請(刑訴法第424條)。

📌若您此刻卡在「到底是抗告還是再審?從送達、確定還是知悉起算?」的糾結,不妨先把事件時間線寫下,採對自己較不利的早期起點保守計算,先完成最低限度的救濟書狀,後續再補強理由與證據。期限本來就令人緊繃,把每一步拆小、預留幾日,就是把風險握回手裡。即便不慎錯過,也別急著自責,仍可評估回復原狀等可行路徑;法律存在,不是為了責備,而是幫您找回選擇權與秩序。

逾期上訴處理:回復原狀與救濟

「如果不小心逾期上訴怎麼辦?」多半將遭程序駁回且不可補正,但仍可能以回復原狀挽救;申請須符合何種條件、如何舉證遲誤期間、提出時限為何?本段提供判斷清單與撰寫要點,協助評估與啟動自保程序。

逾期上訴後程序駁回要件不可補正

最常見的誤解是「逾期也能補送理由、法院會通知補正。」其實逾期提起上訴屬程序要件欠缺,法院通常以裁定程序駁回,不進入實體審理,也不可補正。

判斷是否逾期,先確認真正的「送達日」,再自翌日起連續計20日;中間遇週末或國定假日照算,僅末日遇休息日才順延。提出時間以原審法院收文時間或郵戳日(掛號寄出日)認定。期間錯失原則上只能評估「回復原狀」是否適用(如不可歸責之障礙),並備齊證據一併聲請

一律建議您保留當時的信封、郵局交寄單;以對自己較不利的日期保守計算;若有疑義,先在期限內送出最基本的上訴狀,再補理由。期限壓力很真實,但您不需要獨自承擔;把時間線寫清楚、預留幾日,就是替自己降低風險。

回復原狀聲請條件與理由遲誤期間

「逾期就補一份說明,法院會體諒。」其實回復原狀是例外救濟,必須同時具備幾個關鍵條件,少一個都可能被駁回。重點如下

  • 原因性質
    必須是「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的事由」造成遲誤,且該事由發生在不變期間屆滿前並確實導致逾期;單純忙碌、管理疏失或委任律師之過失,多數難被接受。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 提出時限
    民事需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聲請,且設有最長1年的天花板:自遲誤的不變期間屆滿起逾1年即不得聲請;刑事亦採「原因消滅後10日」制。
  • 同時補行
    聲請時要同時補做被遲誤的程序行為(如上訴狀、抗告狀一併附上),並於書狀中具體釋明遲誤原因與消滅時間,提出可佐證的資料(天災、非因自己的過失原因等)。
民事訴訟法第165條:「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
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可參考司法院民事聲請回復原狀狀的範例
為聲請准予回復上訴/抗告期間事:
一、聲請人因○○年度○○字第○○○號○○○事件,於民國○○年○月○日收到判決/裁定正本,本準備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抗告。但近逢連日傾盆大雨,造成山崩路斷,交通與通訊於○月○日前均告中斷……(敘明具體事由),致聲請人無從遞送上訴/抗告書狀而遲誤上訴/抗告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二、檢附登載前開災害詳情的○月○日○○報紙/報導乙份、上訴/抗告
狀乙份(含繕本○份),依同法第165條規定,聲請貴院准予回復原狀。

  • 哪裡提出
    因遲誤上訴/抗告期間,向為該裁判之原法院聲請;遲誤其他期間,向管轄該訴訟行為之法院聲請。10日期間本身也屬嚴格期間,但若再次遭不可歸責事由妨礙,仍可準用回復原狀再救一次。

若期限已過,請先把「原因發生→持續→消滅」三個時間點釘牢,接著在原因消滅後10日內,同時遞交「回復原狀聲請」與被遲誤的上訴/抗告書狀。證據可從三類著手

  1. 醫療/隔離與不可抗力
    住院、手術證明、停班停課或災害停班公告、航班取消證明。
  2. 送達與郵遞
    寄存起算日、郵務異常證明、郵件追蹤紀錄、信封戳記、電子送件時間戳。
  3. 工作與系統
    公司停工通知、重大資安癱瘓之證明。民事還要留意一年最高天花板,超過就算有理由也難以補救。
刑事訴訟法第67條:「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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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收到法院判決書,許多人最先感受到的,往往不是結果本身,而是「我還能上訴嗎?時間還來得及嗎?」這樣的不安與焦慮。上訴期間的計算確實牽涉諸多技術細節,不僅要搞懂送達日、翌日起算,還得留意假日是否順延、民刑程序的差異…一不小心,可能就錯過了唯一的救濟機會。

但我們想讓你知道,面對這些繁複的制度與時限,你其實不用孤單承擔。你的不確定與擔憂,我們都理解;你所需要的,是有人陪你一一釐清條文背後的邏輯、掌握時間的節奏,並在每個決策點給予清楚的指引與選擇。

我們相信,法律的專業不該只是冰冷計算,更該成為你在焦慮中可以依靠的支持與力量。正如我們常說的:「法律或許複雜,但你不用擔心,我們懂法,更懂你的需要。」當你準備好面對,就會發現這些時間的限制,不再只是壓力,而是能幫助你掌握主動的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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