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強制執行時孩子不願見面,法院還會准嗎?
法律專欄

探視權強制執行時孩子不願見面,法院還會准嗎?

「明明有探視權,對方卻一直不讓你見孩子,可以直接請法院強制執行嗎?」很多人在遇到會面交往受阻時,第一反應都是想找法院處理,但實際上,法院會先看你手上有沒有執行名義、對方是單純拖延還是明確拒絕、孩子的年齡與真實意願又是什麼?這篇文章會從頭到尾好好說明這些讓人不清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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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面交往是什麼?探視權到底在排什麼

「你以為探視權只是偶爾把孩子帶出去見面而已嗎?」很多人談到探視權時,只想到假日能不能把孩子接走,但真正的會面交往安排,通常不只是一個單點問題,而是整體親子互動方式的設計。若一開始對範圍理解太窄,後面不管是協議、調解還是執行,都很容易出現爭議。

會面交往就是俗稱的探視權嗎

是,會面交往一般就是大家常說的探視權。不過,我會先提醒一個很多人容易忽略的點:在台灣家事程序裡,法院與法規更常用的是「會面交往」這個詞,而不是只寫「探視權」。原因是它談的不是單純「能不能見孩子」,而是連同見面的方式、時間、期間、接送安排與互動規則一起處理。

再往下說,會面交往也不只是父或母單方面的權利,這同時也是未成年子女維持與父母關係的權利。所以父母離婚,或未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孩子由一方照顧時,法律關心的核心其實不是誰比較委屈,而是孩子能不能在安全、穩定的前提下,持續和未同住的一方保有親子互動。

會面交往通常包含哪些時間與互動安排

很多人在這一步會先卡在「有約就好」,但真正容易出問題的,通常是安排寫得太模糊。依司法院的說明與書狀範例,會面交往通常不只是寫「可以探視孩子」,而是要把時間、方式、地點與應遵守事項盡量談清楚;如果遇到寒暑假、春節、生日、母親節、父親節這類特別日子,也常需要另外約定,以避免日後每逢節日就重新爭執。實際上,常見的安排大致會包括這幾類:

  • 時間
    平日或假日多久見一次、每次從幾點到幾點,是否可以過夜。
  • 假期
    寒暑假、連假、過年過節、孩子生日要怎麼分配。
  • 地點與接送
    在哪裡交接孩子、由誰接送、若臨時變動要提前多久通知。
  • 互動方式
    除了見面外,是否包含電話、視訊、訊息聯絡。
  • 應遵守事項
    例如:不要臨時失聯、不要逾時不還孩子、不要在孩子面前貶低他方。真正影響後面能不能執行的,往往不是你有沒有寫「可以探視」,而是這些細節有沒有先約清楚。

探視權強制執行前先看有沒有執行名義

「想聲請探視權強制執行,先確認你手上到底有什麼文件了嗎?」不是只要對方不配合,就一定能直接進法院聲請。你得先分清楚,自己手上是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筆錄、和解筆錄,還是只有私下口頭約定。這會直接影響你能不能往下走到執行程序。

哪些文件能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很多人以為,只要對方一直不讓見孩子,拿著對話紀錄就能直接聲請探視權強制執行。但法律上真正先看的,不是你有多委屈,而是你手上有沒有可以作為執行名義的文件。常見的執行名義文件會包括:法院就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強制執行所作成的裁定、判決,以及法院調解或和解筆錄

提醒一個很多人會忽略的重點:會面交往的時間、方式、期間、交接安排,如果寫得太模糊,後面就算進到執行程序,也容易卡在「到底要怎麼執行」。反過來說,若你現在手上只有私下協議、LINE訊息、口頭承諾,通常還不能直接當成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往往要先把會面交往內容透過調解、和解或裁判固定下來,後面才比較有機會往下走。

只有口頭約定時該先怎麼處理

如果現在只有口頭約定,這通常還不是可以直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的狀態。因為家事事件法第186條說的是,依家事事件法作成的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才能作為強制執行名義;第187條的履行勸告,也同樣是以執行名義已經成立為前提。

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1項:「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換句話說,只有口頭講好見面時間,後面就算對方反悔,你多半也不能直接跳到會面交往強制執行。這種情況下,真正該先做的通常有 2 步:

  1. 先把內容固定下來
    把會面交往的時間、方式、接送、節日安排盡量談明確,避免只停在「之後再喬」。
  2. 再把約定轉成可執行的形式
    若雙方談得成,可以透過法院調解或和解把內容寫進筆錄;若談不成,則要由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酌定未行使親權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先走到這一步,後面才比較談得上執行。
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 另外,口頭約定雖然通常不能直接拿來強制執行,但你還是可以先整理雙方曾經怎麼約、怎麼履行、從什麼時候開始被拒絕的紀錄。這些資料未必能直接代替執行名義,卻可能影響後面調解或法院酌定會面交往內容時,怎麼看雙方過去的互動狀況。這一步先整理清楚,後面比較不容易一直卡在各說各話。

對方不配合時先聲請履行勸告還是強執

「對方一直拖延或臨時反悔時,現在該先勸告還是直接強制執行嗎?」這是很多人最容易卡住的地方。因為不是每一案都適合一開始就走到最硬的程序,有些情況先透過法院調查履行情況、進行履行勸告,反而更快也更穩。

履行勸告是什麼 什麼情況適合先用

很多人在這一步會先急著想:「對方不配合,那我是不是只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而履行勸告其實就是法律另外留給家事案件的一個程序,讓法院介入了解,並催促對方照原本內容履行。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在執行名義已經成立後,除了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法院先調查對方履行義務的狀況,並勸告對方履行全部或一部義務。也就是說,它不是重新談一份新約定,而是圍繞著你手上既有的裁判、調解或和解內容,要求對方照原本應做的去做。什麼情況比較適合先用履行勸告?通常是這幾類:

  1. 你已經有執行名義,但對方反覆拖延、臨時改時間、推說孩子不配合,還沒有到必須立刻採取強硬手段的程度。
  2. 案件裡還需要法院先了解一些具體情況,例如:雙方目前怎麼履行、孩子現在的作息與狀況、到底是單純不配合,還是真的有執行上的障礙。
  3. 家長之間衝突很高,但你仍希望先用較平和的方式把事情拉回正軌,避免一開始就把親子關係與對立再推到更僵。

履行勸告的定位上就是在取得執行名義後,除了強制執行之外,法院可以先調查履行情形並勸告履行的制度。不過,履行勸告也不是「沒有文件也能先試試看」的程序。這一點很容易搞錯。它的前提仍然是先有執行名義;如果你現在只有口頭約定或私下訊息,通常還是要先把會面交往內容固定下來。

再來,履行勸告雖然比強制執行柔和,但不等於只是口頭勸一勸就算了,法院仍可就履行情況做調查;司法院的家事制度說明也把它和後續強制執行並列,視為家事事件中一個正式的程序選項。

什麼情況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很多人會以為,家事案件一定要先走履行勸告,法院不會讓你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探視權。但法律上不是這樣。家事事件法第187條寫得很清楚債權人在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了可以聲請履行勸告,也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換句話說,只要你手上已經有法院作成的調解、和解或本案裁判,作為執行名義,就不是一定得先勸告,才能往下走。實務上,較常考慮直接聲請的情況,通常包括這幾類:

  • 你已經有執行名義,而且內容夠明確,例如:會面交往時間、方式、交接安排都寫得清楚。
  • 對方已經明確拒絕履行,不是單純協調不順,而是反覆不交付、不讓見面,或到時間也不返還孩子。
  • 案件有急迫性,例如:孩子有被藏匿、帶離或交付風險,這類情況後面可能牽涉直接強制方式的執行。

📌 不過,還是要提醒你,可以直接聲請,不等於法院一定會立刻用最強硬的方式處理。法院在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的案件裡,要綜合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選擇合適的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所以真正影響後面結果的,通常不只是你有沒有生氣,而是你手上的文件夠不夠明確、對方到底怎麼違反、孩子目前狀況能不能整理清楚。

家事事件法第194條:「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
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
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三、執行之急迫性。
四、執行方法之實效性。
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強制執行探視權,法院通常會怎麼做

「法院一受理強制執行探視權,就會直接把孩子帶出來嗎?」不一定。家事事件的執行不是一般財產執行,法院會看孩子的狀況、雙方配合程度、執行急迫性,以及這樣做會不會對孩子造成太大衝擊,所以實際上通常會有一套漸進式的處理方式。

法院會先限期履行還是先通知到院

很多人在這一步最想知道的是:「我一聲請強制執行探視權,法院是不是就會立刻去把孩子帶出來?」,通常並不是這樣。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如果執行名義要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而這件事不能由別人代替完成,法院可以先定一個履行期間,要求對方在期限內自己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才可能往後進到怠金或管收。這也是為什麼在會面交往強制執行或交付子女案件裡,法院常不是一開始就直接動用最強硬的方法。

但實務上,法院也常會先通知雙方到院,不是因為程序拖延,而是因為家事案件要先把關鍵情況釐清。司法院對履行勸告的說明就提到,法院會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的可能性、何時能履行、債權人意見,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意願、心理、情感與學習生活狀況,再擬定適當對策。換句話說,法院到底會先「限期履行」還是先「通知到院」,通常不是二選一,而是會依個案交錯進行:一邊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間內履行,一邊透過到院、調查或相關安排,判斷怎麼做才比較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真正需要直接強制處理的,多半是比較急迫或風險較高的情況。司法院也說明,在用直接強制方式交付子女時,法院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甚至可以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警察、社工、醫療或學校等單位協助。這表示一般情況下,法院傾向先讓事情有機會平和落地;但如果已經涉及藏匿、帶離或交付風險,法院的處理節奏就可能明顯不同。

怠金管收到院調查是怎麼發生的

很多人看到「強制執行」四個字,會以為法院一受理就會立刻罰錢、管收,甚至直接把孩子帶走。其實通常不是這樣。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這類屬於債務人本人必須履行、不能由別人代替完成的義務,法院通常會先定履行期間,要求對方在期限內自行履行;如果到期還是不履行,才可能進一步處以怠金。若之後法院再定期命其履行,對方仍不履行,才可能再處怠金或管收。也就是說,怠金、管收通常不是一開始就直接出現,而是建立在「已有執行名義、法院已命履行、對方仍不履行」的前提上。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至於你會看到的「到院調查」,重點不是多一道形式程序,而是法院要先把不能履行的原因查清楚。履行勸告或相關調查中,法院可能會通知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到院,了解為什麼沒有自動履行、孩子目前的狀況、雙方對履行方式的意見;家事調查官也可能依指示調查義務履行狀況並提出資料。家事案件跟一般金錢執行不同,法院通常不只看「有沒有違反」,還會回到孩子的實際狀況與最佳利益,來決定後面要不要進一步用怠金、管收或其他執行方式。

什麼情況下才可能直接強制執行

很多人會把「直接強制執行」理解成,只要對方不配合,法院就會立刻把孩子帶出來。但家事案件不是這樣看。依家事事件法,只要執行名義內容是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法院就要先綜合判斷幾個重點:孩子的年齡與有無意思能力、孩子意願、執行的急迫性、執行方法的實效性,以及雙方和孩子之間的互動狀況與可能受到的影響,再決定要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也就是說,不是每一次不履行,都會走到直接強制;法院會先看,這樣做是不是對孩子比較合適

真正比較可能進到直接強制的,通常是急迫性高、若只靠限期履行或怠金等間接方法,已不足以確保執行效果的情況。若要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給債權人,法院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還可以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警察、社工、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從這個設計就看得出來,直接強制通常不是一般協調不成就會立刻啟動,而是法院認為案件已經有相當急迫性,或若先通知、先拖延,反而可能影響執行實效時,才比較可能採取的方式

家事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 也想提醒一個實務上的重點:就算法院認為可以直接強制執行,法律仍要求執行過程要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的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

孩子拒絕見面時 法院還會准探視權強制執行嗎

「孩子說不想見你,法院是不是就一定不會幫你了嗎?」很多人最怕的就是這一題。因為孩子拒見,確實可能影響法院對強制執行的判斷,但也不是只要照顧方一句「孩子不想見」就結束。法院還是會看孩子年齡、認知能力、真實意願,以及照顧方有沒有積極協助促成會面。

法院怎麼判斷孩子是真拒絕還是被影響

很多人會直接把孩子一句「我不要見」當成結論,但法院通常不會只看這一句。在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的執行裡,法院會綜合看孩子的年齡、是否有意思能力、孩子意願、執行急迫性、方法實效性,以及父母與孩子之間的互動狀況與可能受到的影響。換句話說,真正要判斷的,不只是孩子有沒有說不想見,而是這個意思表達是否已經成熟、穩定,而且是在比較沒有壓力的情況下說出來

實務上,法院也知道孩子在這類案件裡常會有忠誠兩難,很容易因為怕傷害到主要照顧者、長期受負面影響,或單純不敢講真話,而讓表達內容失真。正因如此,法院不一定只在法庭上問孩子,還可能透過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訪談、程序監理人等方式,讓孩子在法庭外表達意見;相關報告甚至可以用密件方式處理,避免孩子講完之後反而承受壓力。

法院協助執行時會先了解會面方的親職能力、同住方的會面態度、子女意願與身心狀況,再評估後續方式。這也是法院在分辨孩子是真的抗拒,還是已經被大人互動影響時,常會回頭看的幾個核心點。

照顧方說孩子不想見就一定能擋下來嗎

照顧方說「孩子不想見」,在法律上不是自動擋下探視權強制執行的通關密語。家事事件法要求法院在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的執行裡,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是否有意思能力、孩子意願、執行急迫性、方法實效性,以及雙方和孩子的互動狀況,再選擇適當的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也就是說,法院看的是整體情況,不會只憑照顧方一句轉述就直接下結論。

即使未成年子女表示不願與債權人會面交往,執行法院也應加以考量並尊重其意願,不宜逕以直接強制方法執行;這並不表示可以據此直接拒絕債權人的強制執行聲請。這句話其實很重要,因為它把兩件事分開了:一是法院不會粗暴處理孩子,二是孩子表達不願見面,不等於照顧方就當然可以完全不配合。實務上,法院通常還會往下看:孩子的拒絕是不是穩定、成熟、有具體理由,還是長期受大人衝突影響後的反應。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
執行法院受理未成年子女會見交往執行事件,經調查確認其確無意願與債權人會面交往,得否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準此,執行法院受理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事件,如已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囑託少年及家事法院協助處理,連結相關資源,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行性,並參酌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6條所定之方法,研擬及執行解決方案(含必要時,洽請或囑託相關機關(構)、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協助)而無結果;且經調查審認未成年子女無意願與債權人會面交往,確非因債務人之一方未盡協調或幫助會面交往進行之義務所致,難認債務人有未依執行命令履行其不可代替行為之事實,無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為間接強制方法之必要時,基於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係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重要原則,題設情形,執行名義明示探視年滿12歲之未成年子女,應尊重未成年子女之主觀意願,執行法院不得違反其意願,以直接強制之方法強制未成年子女與他方會面交往,應認債權人甲雖有探視之權利,但不適於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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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不配合 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照顧孩子的一方一直不配合,最嚴重會怎樣嗎?」很多人以為不讓見面只是雙方喬不攏,但實際上,若法院已要求履行,卻仍持續拒絕配合,後面可能不只是再協調一次而已,而是會進入怠金、管收,甚至影響親權評價的層次。

不履行會先被處多少怠金

如果你已經拿到可執行的裁判、調解或和解內容,對方卻還是不照約定履行,法院不是只能一直勸。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這類屬於債務人本人必須履行、不能由別人代替完成的義務,法院通常會先定一個履行期間;到期仍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怠金。這也是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案件裡,很多人最先會碰到的金錢制裁。

📌 提醒一個很多人容易誤會的地方:怠金不是固定罰3萬元,也不是一違反就一定直接開到30萬元。法律寫的是一個區間,法院會依個案情況裁量金額;而且如果法院之後又再定履行期間,對方仍然不履行,後面還可能再處怠金,甚至進一步管收。所以真正的風險,不只是「會不會被罰一次」,而是持續不配合時,制裁可能會一路往上累積。

管收什麼情況下可能發生

很多人一看到「管收」,就會以為法院只要認定對方不配合,就能立刻把人帶走。其實不是。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這類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的義務,通常是先由法院定一段履行期間,要求債務人自行履行;如果到期仍不履行,法院可以先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只有在續經定期履行後仍不履行的情況下,法律才進一步寫到「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也就是說,管收通常不是第一步,而是建立在前面已經命履行、也已經給過改正機會,對方還是持續不履行的基礎上

你可以把它理解成:法院不是一開始就直接用最重手段,而是先看對方有沒有可能自己履行;如果已經定期、催告、甚至怠金都下去了,對方還是拒絕配合,才可能走到管收。真正影響後面會不會進到這一步的,通常不是情緒上誰比較委屈,而是你手上的執行名義是否明確、法院命履行後對方到底怎麼違反、以及前面的處理過程有沒有留下清楚紀錄。從法條順序來看,管收屬於反覆不履行後的進一步制裁手段,不是一般會面交往爭執一發生就自然出現的結果

為什麼阻撓會面交往可能影響親權

很多人會以為,會面交往只是離婚後的「附帶安排」,不讓對方見孩子,頂多就是之後再喬一次。但法院看這件事,往往不只看成一次衝突,而是把它當成照顧方是否真的以孩子最佳利益為優先的重要訊號。如果行使親權的一方不當禁止、限制或阻礙子女與他方會面交往,甚至離間孩子與他方的感情,很可能會被法院認定不是友善的父母,進而把子女親權交由他方行使

背後的法律邏輯,其實和親權的核心標準有關。民法第1055條第5項明定,法院可以為未行使親權的一方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而法院在酌定或改定親權時,本來就要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判斷原則。如果照顧方長期阻撓孩子與另一方互動,法院自然會進一步懷疑:這樣的安排,是否真的有利於孩子和父母雙方維持穩定關係。

所以,阻撓會面交往之所以可能影響親權,不是因為法院在「懲罰」某一方,而是因為這種行為可能反映出:照顧方不願協助孩子維持與另一方的關係,甚至讓孩子的意願形成受到干擾。對法院來說,真正重要的不是大人之間誰比較生氣,而是誰比較有能力在衝突之下,仍然把孩子的長期利益放在前面。這也是為什麼,持續阻撓、限制或離間會面交往,常常不只是執行問題,還可能一路連到後面的親權評價。

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83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法院於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簡稱子女監護)內容及方法裁判之同時,酌定未負子女監護之責之一方與該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時間,該裁判之性質與交出子女之判決並不相同。前者,負子女監護之責之一方,僅負協調或幫助會面交往之進行,無從強制子女與他方會面交往,亦不負積極交出子女之義務;後者,未負子女監護之責之一方,則有積極交出子女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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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偷偷帶走孩子或到時間不還人該怎麼辦

「如果對方沒通知就把孩子帶走,或會面結束卻不願意交還,現在該先怎麼處理?」這種情況最怕的就是一急之下自己也做出過激行為,讓局面更複雜。真正比較重要的,是先把事實固定下來、保留證據,再判斷接下來應該走哪一條程序。

這種情況先蒐證哪些內容最重要

如果對方沒通知就把孩子帶走,或到了約定時間卻不把孩子交還,很多人第一時間只顧著生氣,反而漏掉最重要的事:先把後面會用得到的事實固定下來。因為不論你之後是要走調解、聲請會面交往,還是進一步處理交付子女強制執行,法院都會看你的請求內容、原因事實,以及你提出的證據;而會面交往、親權相關程序中,法院也會要求提出未成年子女的最新戶籍資料、現住居所地及其他證據。這邊會建議先整理3類資料:

  1. 你原本的依據文件
    例如:判決、裁定、調解筆錄、和解筆錄,或至少先把雙方原本約定的時間、地點、交接方式整理清楚;若已經有交付子女的勝訴判決,後續聲請強制執行時就要附判決正本與確定證明書。
  2. 這次違反約定的過程紀錄
    包含約定應交接的時間地點、你有無到場、對方如何拒絕、何時失聯、何時表示不還孩子。這類訊息、通話紀錄、截圖、錄影或在場證人資料,重點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讓時間軸清楚。這是根據法院要求「敘明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據」所做的實務整理。
  3. 孩子目前在哪裡、狀況如何
    因為涉及會面交往、交付子女或執行程序時,法院本來就會在意未成年子女的現住居所地;交付子女強制執行也要向子女所在地法院聲請。

📌 真正影響後面處理速度的,通常不是你講得多生氣,而是你能不能把「原本怎麼約、這次怎麼被違反、孩子現在在哪裡」這三件事先整理清楚。

哪些衝動做法反而可能讓自己吃虧

真的遇到對方沒通知就把孩子帶走,或時間到了還不還孩子,很多人第一反應都會很強烈。但我先提醒你,這時候最容易出問題的,往往不是你主張權利本身,而是你用錯方式。比較常見、也比較容易讓自己後面變被動的做法,有3類:

  1. 自己去搶孩子、硬把孩子帶走,或反過來拒絕交還孩子。若拒絕交還孩子,可能涉及略誘罪嫌;也就是說,原本想保護自己權利,反而可能把問題拉到更不利的位置。
  2. 在交接現場情緒失控,對著孩子或對方錄影、拍孩子身體當證據。這類行為應該避免,因為它常會讓衝突升高,對孩子壓力也很大。
  3. 把選擇壓到孩子身上,或長期在孩子面前貶低另一方。「離間父母」的特徵就包括堅持讓孩子自己決定要不要會面、拒絕對他方給正面評價、不鼓勵聯絡,甚至把對方描述成危險父母。這些做法看起來像是在尊重孩子,實際上反而可能讓法院懷疑孩子的意願是不是已受影響。

📌 所以這種時候,先別急著靠情緒把場面扳回來。真正比較有幫助的,是先把事實固定、把證據留好,再回到法院可處理的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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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走到盡頭,很多人已經不想再和對方碰面,但孩子和父母之間的連結,不該因此被切斷。見面、陪伴、交流,看似平常,對孩子來說卻很重要。若對方偷偷把孩子帶走、到時間又不願歸還,與其只能無助承受,不如及早了解可以怎麼請求、怎麼保護這段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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