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能再命強制道歉?名譽權與不表意自由的最新解讀
法律專欄

法院不能再命強制道歉?名譽權與不表意自由的最新解讀

「法院真的不能再要求被告公開道歉了嗎?」近年來,隨著憲法判決與司法實務的變動,「強制道歉」這一傳統民事救濟方式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當名譽權的保障與不表意自由產生衝突,法院該如何平衡人性尊嚴與公共利益?本文將透過最新憲法判例與民法規定,深入探討強制道歉的合憲性問題,並帶你理解「不再被迫說出自己不認同的話」,究竟是人權進步還是正義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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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道歉的法律依據與歷史背景

「法院為什麼曾經可以要求被告道歉?」過去,在名譽權受侵害時,法院常引用民法第195條作為強制道歉的依據,視之為回復名譽的一種手段。但這種做法背後的憲法基礎是什麼?民法是否真的賦予法院這樣的裁量權?本節將帶你了解強制道歉的法律起源與發展過程。

民法第195條的適當處分解釋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法院可以命被告道歉,是有法律依據的嗎?」這是許多人在名譽權受損時的第一個疑問。其實,法院能否命人道歉,主要依據來自民法第195條中的「得為適當處分」這句話。然而,這句簡短的條文,卻在實務上引發極大爭議。

民法第195條雖未明文寫出「強制道歉」,但學理與判決實務曾長期認為,當名譽權受侵害時,法院可依該條作出「回復名譽」的適當措施,包括命被告登報道歉、書面道歉或公開致歉。這些作為被視為民事上的非金錢救濟工具,用以恢復受害人名譽狀態。

然而,「何謂適當」並無明確標準,給予法院相當大的裁量空間。這種模糊性也導致不同案件中適用標準不一,甚至有違反憲法保障之虞。隨著憲法法庭對「不表意自由」的重視提升,法院「命道歉」的做法開始受到挑戰。

根據近年的憲法判決,若法院未經充分審酌個案情形,即以「回復名譽」之名要求當事人發表違背意志的道歉文字,可能侵害其言論自由與思想自由,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格尊嚴」原則。

強制公開道歉的歷史實務案例

「法院真的曾經判人必須登報道歉?」是的,這樣的判決在過去台灣司法實務中並不罕見。尤其在名譽權案件中,法院曾普遍認為,要求侵權人公開道歉,是回復被害人社會聲譽最直接的手段。然而,這類判決也因此成為後來違憲爭議的引爆點。

舉例而言,早期涉及誹謗或不實陳述的民事案件中,法院經常判決加害人需於報紙或媒體上刊登道歉啟事,內容與格式往往由法院指定,甚至還包含「向原告深感歉意」等語句。此舉旨在「修復」受害人的名譽形象,讓社會大眾知悉該言論已被法院認定為不實或不當。以下為實際判決主文與附件摘錄

主文:
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登載於○○網站(網址:http://)首頁首端「○○○」等文字區塊之右方,以與該網頁首端「○○○」字樣相同之字形及字體連續刊登24小時。

附件1:道歉啟事
本報於民國○○年○○月○○日公開散布一篇標題為:「○○○」之報導,帶有對○○集團嚴重貶義及誹謗性質之言論,係未經查證,而並無任何事實根據或基礎,全屬不實指控及虛言。該報導之散布嚴重損害○○集團之形象和名譽,並嚴重損害其商業利益。本報特此鄭重向○○集團衷心及毫無保留之道歉,並對因該報導之散布而產生之所有不便及困擾深表歉意。

不僅如此,有些法院甚至會進一步命加害人在特定公告欄張貼道歉文字:這類做法曾被廣泛視為民法第195條所允許的「非財產上救濟」。

被告應張貼內容為【茲對於本人於○○年○○月○○日上午在○○社區○○第○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公然誹謗○○○,不實指控「○○○○○○」,特公開道歉致意。】之道歉聲明於社區公告欄連續3天。

📌然而,這些歷史判決也暴露出實務上的困境:道歉內容是否真為當事人「內心所願」?若只是形式性的法律強迫,是否反而成為對人格的再次傷害?這些疑問,隨著憲法對表意自由的重新詮釋,成為後來重要的違憲審查依據。

名譽權與回復手段的傳統認定

「名譽被損害,一定要道歉才能補救嗎?」這是許多當事人在遭遇誹謗或人格攻擊時的直覺反應。長久以來,我們對於「回復名譽」的方式有著固定且單一的期待—道歉。但法律上的回復手段,其實遠比道歉更為多元。

根據民法第195條,當人格權受到侵害時,法院可命加害人為「適當處分」,以回復被害人名譽。傳統上,這樣的處分多以「公開道歉」為首選,認為只要加害人表達歉意,受害人就能重新獲得社會認同與心理慰藉。

此外,法院也會視情況命加害人刊登更正聲明、刪除網路內容、發表澄清聲明,或採用金錢賠償、象徵性賠償等替代手段。這些措施的共同目標,是讓社會知道受害人受到的不實指控已經被更正,名譽已獲平反。

不過,這種「以言論對抗言論」的修復觀點,在新近的憲法判決中正逐步被挑戰。因為即使出發點良善,若法院過度介入表達內容與形式,就可能讓「回復名譽」變質為「強迫說出不認同的話」,這違反了不表意自由與人性尊嚴的保障

釋字第656號與憲判字第2號的重大影響

「這兩號釋字與判決到底改變了什麼?」憲法法庭先後作出的釋字第656號與憲判字第2號,成為重新審視強制道歉合憲性的轉捩點。這些判決如何解釋不表意自由與人性尊嚴?對法院日後的裁判方向有何具體影響?讓我們一起拆解這兩個關鍵判決的核心論點。

釋字第656號對不表意自由的定義

「表達自由大家懂,但『不表達』也需要被保障嗎?」這樣的提問,其實正中釋字第656號解釋的核心。這號解釋首度明確揭示,在言論自由保障下,個人不僅擁有「說出來」的自由,也同樣擁有「不說出口」的權利,這就是所謂的「不表意自由」。

釋字第656號是我國憲法史上首度具體肯認「不表意自由」作為言論自由與思想自由的延伸保障。大法官指出,若國家或法院強制個人發表違背其信念的言語或文字,等同於侵害其思想自由與人格尊嚴

釋字第656號解釋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釋字第656號解釋認為,民法第195條所規定的「公開道歉」制度,原則上是合憲的。只要這項道歉的方式不會讓加害人陷入自我羞辱,或損害其人格尊嚴,就不違反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憲判字第2號對強制道歉的合憲判斷

「法院判我道歉,真的合憲嗎?」這個問題在過去可能沒有太多討論空間,但自從憲判字第2號出現後,答案有了重大轉變。這號憲法法庭判決,首度直接針對法院命人公開道歉的做法進行違憲審查,並且明確指出其可能違憲之處。

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主文
一、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在這起案件中,憲法法庭認為,法院若命加害人發表公開道歉,實質上等於強迫其發表特定內容,若違背其內心意志,就可能構成對「不表意自由」與「人格尊嚴」的侵害

📌判決指出,即使是為了保護名譽權這類重要權益,國家仍須遵守憲法所要求的比例原則與必要性檢證。強制公開道歉雖然是回復名譽的一種方式,但是否為「最小侵害」的手段?是否還有其他合憲又有效的替代方案?這些都必須審慎評估。

法院處理名譽侵權的替代方式

「如果不能強制道歉,那還能怎麼救濟名譽?」在強制道歉被限縮或判定違憲後,法院該如何維護受害人的名譽?是否有其他合憲又有效的救濟工具?本節將探討可能的替代方案與未來趨勢。

精神慰撫金與金錢賠償

「如果不能強制對方道歉,那我要怎麼討回公道?」這是許多名譽受損的當事人在面對憲法限縮「強制道歉」手段後的真實困惑。

金錢賠償一直是最常見的民事救濟方式。根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當人格權遭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此類賠償金雖無法真正「恢復名譽原狀」,卻具有象徵性的撫平效果,也可讓加害人對其行為負起實質責任。

📌名譽的修復,不一定非得透過一句「對不起」。金錢與聲明,或許無法完全還原受損的尊嚴,但它們提供了一種現實而平衡的方式,讓法律既能肯定被害人受到的傷害,也尊重每個人內心的底線。

修復性司法與和解制度的可能性

「難道非得對簿公堂,才能解決名譽糾紛嗎?」當傳統的強制道歉受到憲法限制後,越來越多人開始重新思考,是否有其他更柔性、更人性化的方式來處理名譽權的損害。在這樣的背景下,「修復性司法」「和解制度」成為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修復性司法是一種強調對話、理解與修補關係的處理方式。它不是單純追求懲罰,而是讓加害人了解其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並思考如何負起責任。相對地,被害人也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感受與期待,雙方在中立第三方的協助下,找出能夠讓彼此都接受的補償方式。在民事名譽侵權案件中,這樣的機制可能包含

  • 雙方透過調解會議討論「非公開」的表達方式,例如私下致歉信
  • 加害人同意做出一定形式的聲明或行為,但非由法院強制命令
  • 達成和解協議後,由法院裁定終結訴訟,避免進一步的對抗

此外,司法院亦已建立多項民事調解制度與法院調解程序,提供一個讓雙方在訴訟前、中尋求和平解決的機會。透過這些制度,許多本可能進入漫長訴訟的名譽爭議,得以迅速平息,避免造成更深的傷害與對立。

📌 在名譽受損的痛苦中,您值得擁有的不只是賠償,更是理解與尊重。修復性司法不是讓您退讓,而是讓解決問題的方式更貼近人性。如果您希望事情能平和落幕,又不願放棄尊嚴與權益,也許和解制度正是能幫助您走出傷害、邁向重建的那扇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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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名譽受損的痛苦與司法救濟的失落感之間,許多人可能會問:「如果對方不願道歉,我的傷害是否就永遠無法平復?」這樣的疑問,我們完全理解。當法院的救濟方式隨著憲法判決而轉變,原本熟悉的正義模樣也開始動搖,讓人倍感無助。

即使「強制道歉」的路被限縮,我們仍有其他方式可以捍衛尊嚴。如果你正因為名譽爭議感到困擾,或對於法律救濟的轉變感到迷惘,請記得,你不需要獨自面對這些不確定。我們願意陪你釐清可能的選項,協助你穩住情緒與權利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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